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請教各位大大~~~~
大法官解釋400號有提及: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最近遇到民眾要求廢除既成巷道,依據此解釋要求我們廢除,但是要求廢除的既成巷道自民國66年起已被認定建築線有案為現有巷道,仍可依大法官400號解釋予以檢討廢止嗎????
一般縣政府辦理現有巷道廢止是有一定程序,現有巷道的認定亦有一定程序申請認定,所以想請教有經驗的大大,有什麼意見可供參~~~~~~感恩!!!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6月 18 (週三) 4:18 am
版主: 紫煌
jasonh714 寫:請教各位大大~~~~
一般縣政府辦理現有巷道廢止是有一定程序,現有巷道的認定亦有一定程序申請認定,所以想請教有經驗的大大,有什麼意見可供參~~~~~~感恩!!!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