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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請教各位大大~~~~
大法官解釋400號有提及: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最近遇到民眾要求廢除既成巷道,依據此解釋要求我們廢除,但是要求廢除的既成巷道自民國66年起已被認定建築線有案為現有巷道,仍可依大法官400號解釋予以檢討廢止嗎????
一般縣政府辦理現有巷道廢止是有一定程序,現有巷道的認定亦有一定程序申請認定,所以想請教有經驗的大大,有什麼意見可供參~~~~~~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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