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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訊筆錄與譯文不同 老婦人無罪

文章發表於 : 2010 6月 21 (週一) 2:59 am
#0 由 lawrencechen2004
包括 調查局的筆錄,也適用。

不曉得有沒有人被請去「約談」時,自己帶錄音機全程錄下,以利事後查證、事後舉證、避免被筆錄誤導。

第一審是事實審,筆錄非常致命!!!!沒搞對,三審官司打十幾年也打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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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訊筆錄與譯文不同 老婦人無罪
【聯合報╱記者范榮達/即時報導】

2010.06.20 07:59 pm

苗栗縣79歲的胡姓老婦人被控於去年底「三合一」選舉受賄2000元,警訊筆錄記載她供稱「徐姓樁腳支持對象,我不知道,可是他有用手比出號碼」、「徐姓樁腳拿2000元給我,沒有說什麼,只是用手勢表示要投給誰」。

但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將她用客家話應訊的內容翻譯,發現與警方製作筆錄重大不同,尤其就案情關鍵的徐姓樁腳是否有用手比手勢,表示要投給特定候選人,兩者有明顯不同。法官認為罪證不足,最近判決胡姓老婦人無罪。

【2010/06/20 聯合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