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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技師報社論] 談建築法第 13 條修法 籲土木學界奮起

文章發表於 : 2007 9月 20 (週四) 9:49 am
#0 由 ivi

文章發表於 : 2007 9月 20 (週四) 12:32 pm
#1 由 sandaniel.tw

文章發表於 : 2007 9月 20 (週四) 12:46 pm
#2 由 ivi
是啊,明明土木人,不管是學生、工程師或技師,都比建築人多很多,
可是這議題受關注的程度,實在是相當地有限。

不過我個人的想法,土木人要拿建築物監造的權利,
不能夠只從修建築法第十三條這個點去突破,
因為這條一改,會大大改變目前業界的生態,
絕對會遭致建築師的抵死反撲。

而且光改這條,建築師少了監造的收入,光靠目前的設計費率,
是養不起事務所的,等於又變相鼓勵建築師走向綁規格之路。

所以應該朝向同步調高設計費率、民間建築物落實監造制度等方向去努力,
把餅做大,才有機會。

土木人真的要努力爭取建築物監造的權利,
因為建築人的監造能力,真的是太弱了,
而且往往淪為協助綁標的工具。
如果土木人也能參與建築物監造,
某種程度也可以與建築師做良性的競爭!

文章發表於 : 2007 9月 20 (週四) 12:52 pm
#3 由 sandaniel.tw
冷漠似乎是土木人的特質。

文章發表於 : 2007 9月 20 (週四) 9:41 pm
#4 由 CBT
上個月和李咸亨老師開會,
剛好有機會討論到這件事,
想不到這個月就出現在技師報 :)

那次討論中也提及"水保法"從草案到立法,
也歷經八年左右 (如果沒弄錯的話)
所以,如果小弟沒聽錯的話,
目前做法是結合相關技師公會(土木,結構,大地),
希望先達到傳達訴求,再長期抗戰,
有朝一日看能不能也成立"土木法"

文章發表於 : 2007 9月 20 (週四) 10:53 pm
#5 由 ivi
上回聽余理事長說,
要阻擋建築師公會修改『建築師法』,
藉以增加修改建築法第十三條的籌碼。

基本上這種法條攻防,
本來就是長期的對峙。

重點是土木人要多給予這些人支持,
多關注這個議題,才能形成社會的輿論聲浪,
也才能給這些工程先進們最實質的鼓勵!

文章發表於 : 2007 9月 20 (週四) 11:00 pm
#6 由 sandaniel.tw

文章發表於 : 2007 9月 21 (週五) 9:54 am
#7 由 ivi
我不是什麼大大,只是前陣子剛好參加公會辦的20週年慶研討會。

該次會議,我自己記錄的心得如下:(簡單記而已,需要知道細節可再討論)

1.技師法業已於96年6月14日修訂,技師懲戒訂定合理追溯期(三年),不再無限期上綱,
且增列「申誡」選項。

2.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修正,明訂「工程採購」有爭議時,廠商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會申請調解,機關不得拒絕。經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
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這條修正重點有二:一是僅適用工程採購,勞務採購不適用;二是調解建議方案之提出
,恐有實行上之盲點。

3.「土木建設法」本會期進行連署,主管機關將為交通部。

4.建築師公會擬修改建築師法,欲產生法人建築師。

5.工程採購決標方式,改為:最低價決標、異質採購最有利標、異質採購最低標。
1、3兩項的差異在於,後者仍須經過一個評選流程,選出達及格標準之投標廠商
後,再由最低價廠商得標。

6.營建土石方資源之法規已有改變:若屬良質土石方,不得運棄,應採估算成本及
價值列入競標之工程項目,或標售等方式處理。淤泥及含水量大於30%之土壤、
連續壁產生之皂土,應編足處理費用。(09500420500) 另機關得於招標文件
中擇一建議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藉以明訂運送距離計算方式,廠商仍得自行
運至其他合法場所,但須辦變更設計)

以上~~

其實工程上的法規,是一直在改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