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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有關梁底部模板拆除時間事宜

文章發表於 : 2011 3月 10 (週四) 6:35 am
#0 由 ianlcc
本工地地梁座落於連續壁牆頂處,大約1/3座落於連續壁內,有2/3(約60㎝~90㎝)係懸空於連續壁內,該地梁高(厚)為160㎝,係屬於巨積混凝土。
承包商提出「土木402-94a」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與解說中有一條說明:「除經監造者許可外,通常版或梁拆除模板支撐時,工地養護試體強度不得低於設計之規定強度之70%」,說明若該地梁工地養護試體強度達到規定強度之70%後,即進行梁底部模板拆除作業;但本工地設計圖說規範明確載明『梁淨跨度在6M以下,14天始可拆模;淨跨度在6M以上之梁模板須21天方可拆卸』,與承包商所提出之「土木402-94a」規定不符;請教一下,公共工程梁底部模板正確拆模時間該依何種規定進行規範呢?難道如果混凝土澆置完成,若5天的抗壓強度大於70%的話,就可以進行梁底部模板拆除嗎?就與現有的規範及設計圖說不符了。請不吝指導,謝謝!

Re: 請教有關梁底部模板拆除時間事宜

文章發表於 : 2011 3月 10 (週四) 4:43 pm
#1 由 劉東
ianlcc 寫:本工地地梁座落於連續壁牆頂處,大約1/3座落於連續壁內,有2/3(約60㎝~90㎝)係懸空於連續壁內,該地梁高(厚)為160㎝,係屬於巨積混凝土。
承包商提出「土木402-94a」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與解說中有一條說明:「除經監造者許可外,通常版或梁拆除模板支撐時,工地養護試體強度不得低於設計之規定強度之70%」,說明若該地梁工地養護試體強度達到規定強度之70%後,即進行梁底部模板拆除作業;但本工地設計圖說規範明確載明『梁淨跨度在6M以下,14天始可拆模;淨跨度在6M以上之梁模板須21天方可拆卸』,與承包商所提出之「土木402-94a」規定不符;請教一下,公共工程梁底部模板正確拆模時間該依何種規定進行規範呢?難道如果混凝土澆置完成,若5天的抗壓強度大於70%的話,就可以進行梁底部模板拆除嗎?就與現有的規範及設計圖說不符了。請不吝指導,謝謝!


您的合約裡面應該有各種文件的優先順序吧? 就小弟看來,如果以我是監造的立場,土木402-94a的規定只是拆模的其中一個條件,那是說原則上依照14天21天的拆模時間可行,但是如果他的試體七天抗壓出來並沒有超過七成,那除非包商願意14天或21天願意在壓試體或鑽心證明有超過七成,否則應該等28天強度壓過無誤後才可以拆模.....當然,這是比較機車的講法.....
另外您的包商取樣時有註記那台車子的澆置位置嗎?即使有,試體僅能代表該處的強度而已,並不一定代表全部都有到七成....實務上應該也不太可能吧....臺灣人偷料都偷的那麼嚴重,所以為了您的立場還有構件少一點裂縫來說,您照14天21天的時間,起碼裂了人家也不會怪你,不會落得一個監造不實吧....
建請卓參~~~ (bingo)

Re: 請教有關梁底部模板拆除時間事宜

文章發表於 : 2011 3月 10 (週四) 10:23 pm
#2 由 ianlcc
劉東 寫:
ianlcc 寫:本工地地梁座落於連續壁牆頂處,大約1/3座落於連續壁內,有2/3(約60㎝~90㎝)係懸空於連續壁內,該地梁高(厚)為160㎝,係屬於巨積混凝土。
承包商提出「土木402-94a」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與解說中有一條說明:「除經監造者許可外,通常版或梁拆除模板支撐時,工地養護試體強度不得低於設計之規定強度之70%」,說明若該地梁工地養護試體強度達到規定強度之70%後,即進行梁底部模板拆除作業;但本工地設計圖說規範明確載明『梁淨跨度在6M以下,14天始可拆模;淨跨度在6M以上之梁模板須21天方可拆卸』,與承包商所提出之「土木402-94a」規定不符;請教一下,公共工程梁底部模板正確拆模時間該依何種規定進行規範呢?難道如果混凝土澆置完成,若5天的抗壓強度大於70%的話,就可以進行梁底部模板拆除嗎?就與現有的規範及設計圖說不符了。請不吝指導,謝謝!


您的合約裡面應該有各種文件的優先順序吧? 就小弟看來,如果以我是監造的立場,土木402-94a的規定只是拆模的其中一個條件,那是說原則上依照14天21天的拆模時間可行,但是如果他的試體七天抗壓出來並沒有超過七成,那除非包商願意14天或21天願意在壓試體或鑽心證明有超過七成,否則應該等28天強度壓過無誤後才可以拆模.....當然,這是比較機車的講法.....
另外您的包商取樣時有註記那台車子的澆置位置嗎?即使有,試體僅能代表該處的強度而已,並不一定代表全部都有到七成....實務上應該也不太可能吧....臺灣人偷料都偷的那麼嚴重,所以為了您的立場還有構件少一點裂縫來說,您照14天21天的時間,起碼裂了人家也不會怪你,不會落得一個監造不實吧....
建請卓參~~~ (bingo)


我贊成您的看法,而且我的主張也與您相符
我說明一下我的主張和看法:
一、我工地的契約文件及其優先順序:①契約主文②開標(議價)紀錄及決標紀錄③招標文件補充說明④發包圖說⑤一般條款⑥施工規範⑦投標須知⑧其他契約文件⑨投標書及其附件⑩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
二、既有設計圖說已有明確的註明『梁淨跨度在6M以下,14天始可拆模;淨跨度在6M以上之梁模板須21天方可拆卸』拆模時間,為何還要「擴大解釋」?為何還要另外解釋來取代原義呢?所以應以「監造之責」依既有設計圖說進行督導!
三、「土木402-94a」之註解係為工程未明確規定而加以編註說明,所以並不是捨棄原有拆模規範而以此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