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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身分非秘密 周占春洩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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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紫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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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身分非秘密 周占春洩密無罪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1 3月 30 (週三) 6: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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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檢舉人身分非秘密 周占春洩密無罪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熊迺祺/台北報導】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240616.shtml
2011.03.29 03:01 am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周占春被控洩密案;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檢舉人並非受證人保護法的證人,檢舉人身分資料不是法令應保守密的文書,判決周占春和書記官劉麗英無罪。

這件毒品案被告盧俊華已入監服刑,但檢舉人因身分外洩,至今仍憂心自身和家人的安危,擔心盧出獄後報復他。台北地檢署獲悉周占春判決無罪後表示,將待收到判決後再研究是否上訴。

有檢察官指出,如果檢舉人身分不受保密的保護,那麼是不是所有的被告,都可以當庭要求公開檢舉人的身分,法官這樣的見解非常奇怪。

全案是因毒犯盧俊華從荷蘭購買大麻種子回台種植,遭檢舉人向海巡署檢舉,經台北地檢署向當時的值日法官周占春聲准搜索票,檢方後來起訴盧。

盧俊華起訴不久,檢舉人的資料曝光。檢方指控,周占春核發搜索票時,曾拆閱卷宗內海巡署查緝人員檢附的檢舉人的真實姓名對照表,看完後卻未依相關規定彌封,將卷證移交給承辦股,律師聲請閱卷時,書記官直接將卷證交付影印。

檢方指出,盧俊華透過律師閱卷,得知檢舉人真實姓名資料,盧拿著法院印來的檢舉人真實姓名對照表,上門興師問罪,檢舉人嚇得向檢方埋怨,檢方調查後,起訴周占春及書記官劉麗英。

法院審理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雖是母法授權制定,但授權母法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無任何有關保密檢舉人身分而限制被告閱卷的規定。

判決指出,證人保護法中對於證人的保護,限於檢察官或法官偵辦發動的案件才算,司法警察並無核定證人的權限,而本案的檢察官也未依證人保護法發動證人保護制度,因此本案的檢舉人並非受證人保護法中應予保護的證人,也就不是「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中應予保密身分的檢舉人,檢舉人身分既然不是秘密,也就沒有洩密罪可言。

【2011/03/29 聯合報】@ http://udn.com/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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