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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工程人可能觸及的刑事法律....

文章發表於 : 2007 11月 04 (週日) 10:21 pm
#0 由 ivi
星期六參加了公會辦的刑法講座,心得如下,提供大家參考:

工程人可能會觸及的刑事法律,計有以下幾條:

(1)違背建築術成規罪
刑法第193條: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ps1:行為主體是承攬工程人與監工人,但監工人依一般法界的見解及建築法、建築師法之規定,並不包含監造人,一般係指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
ps2:違法建築術成規,實在是一個很籠統的條文。



(2)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ps1:第214條是提供不實的東西給公務員,使其登錄不實的罪。如果公務員須實質審查,則無此罪。
ps2:第215條是業務登載不實的罪。


圖檔

(3)綁標罪
政府採購法第88條: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1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刑法第10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ps1:依據檢座的說明,機關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專案服務等之參與人員,基本上是不具備公務人員身分的(依據刑法第10條),所以以採購法88條規範之。
ps2:但若綁標行為有公務員參與,則會依刑法第31條,視同共犯,就可能會依公務員的相關法條求刑(罪比較重)
ps3:採購法第88條,裡頭有些字眼值得玩味:「意圖」(計畫做)、「私人不法之利益」(私人不一定指自己,別人得到利益或是讓營造廠多賺錢也算)、「未遂犯罰之」(不成功也要罰)

文章發表於 : 2007 11月 05 (週一) 6:25 pm
#1 由 sandaniel.tw

文章發表於 : 2007 11月 05 (週一) 7:46 pm
#2 由 ivi

文章發表於 : 2007 11月 05 (週一) 7:49 pm
#3 由 sandaniel.tw

文章發表於 : 2007 11月 05 (週一) 7:52 pm
#4 由 lee.jengru

文章發表於 : 2007 12月 05 (週三) 10:12 am
#5 由 大象
這一定要推的

可以請問post文的大大

請問有關 工程糾紛發生的案例可以上那去找嗎?

工程會 會有這方面的案例嗎?

因為目前的工作為發包整合那一方面 所以想瞭解這方面常發生的爭端

及前因 與 後 果 (眼汪汪)

文章發表於 : 2007 12月 05 (週三) 8:10 pm
#6 由 llmj
IVI兄:
尤其在公家辦工程,常常會辦的流汗被人嫌到流口水(台語),感謝分享,讚拉!轉貼到建築人討論區給大家參考!!

文章發表於 : 2007 12月 06 (週四) 9:44 am
#7 由 ivi

文章發表於 : 2007 12月 06 (週四) 9:48 am
#8 由 ivi

文章發表於 : 2007 12月 06 (週四) 10:05 am
#9 由 大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