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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總包價法

文章發表於 : 2007 11月 06 (週二) 9:3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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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包價法計費的服務契約,都附有一份單價明細表,記載各個單項工作的金額,其加總即為承作廠商經投標後與業主議價達成協議的契約金額。承作廠商只要依約履行完成工作,業主即有依約支付契約金額的義務,廠商盈虧自理,業主不得任意增減,此乃總包價法的基本精神。總包價法所列各個單項金額原為廠商執行各項工作估算的成本,契約簽訂後,廠商依約完成工作外,若成本控制得宜,減少某單項金額支出,其減省的費用自屬廠商之利得,業主仍應依契約單價明細表所列之該單項金額付款,而不得予以扣減。反之,廠商若就某單項工作較契約單價超額支出,亦不得向業主要求增加付款。

上述原則,多數業主都能夠瞭解並予遵行,然有少數業主卻對廠商辦理專業責任險的保險費低於契約單價時,堅持按實際保費付款(保費高於契約單價則依單價付款),令承作廠商啼笑皆非,吃虧不小。按廠商只要依契約規定的條件辦理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即應視為已履行該項契約工作,其基於本身的聲譽與適當的方式取得較契約單價為低的保費,正是廠商經營得體的代價,業主不應以保費較契約單價低而拒絕全額付款。

廠商在辦理測量、鑽探與生態調查等分包工作時,其分包金額亦都低於契約單價金額,業主莫不照單價全額付款,何獨對保險費有不同的立場。實務上,業主若堅持只同意支付實際保費(即保費收據上記載的金額)時,廠商惟有請求保險公司按契約保險費項下的單價金額擴大保險條件(例如延長保險期間、降低自負額或增加保額)以對。不過,對類似業主不可理喻的爭議,提請工程會調解,以期樹立案例,方為根本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