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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568期技術專刊] 目前工程專業生態是建築師能,土木技師不能?土木技師能,建築師

文章發表於 : 2007 11月 06 (週二) 11:45 pm
#0 由 narita
原文出處:台灣省技師公會 技師報
原文網址: http://www.twce.org.tw/members/asso.uni ... /568/3.htm


目前工程專業生態是
建築師能,土木技師不能?
土木技師能,建築師當然能?
您能接受嗎?

林清南技師


目前建築法13條明定,建築物之設計監造人只有建築師能擔任,土木技師若有違犯,則有刑責等候,這就是建築師能,土木技師不能的現實寫照。

建築師公會是一個令人敬佩的公會,凡是與土木工程、環境工程及消防工程,都有它們爭取為法定設計與監造人之足跡,尤其是營建署對於建築師之業務動向,更是十分關愛,凡是任何建設法案,建築師一定會被重用,建築師權益一定受到保障,營建署已經成為建築師官方化身,建築師也因為營建署之庇護,執業範圍日益擴增,以下敘述二件土木技師能,建築師當然能的例子。


要求86年5月1日前合法建物必須辦理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否則按日計罰2,000元

例如:營建署舉辦二次公聽會的『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促進條例草案』,為有效減少地震引致生命財產災害,要求86年5月1日前合法建物必須辦理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否則按日計罰2,000元,連續罰至改善為止。該法案先由公眾廳舍先行辦理,進而至民間建築物(由當地建管單位決定何時施行),由於是促進性質,其罰責僅象徵性罰2,000元,不像建築法一罰就是6萬~30萬,並且尚有保險優惠的獎勵。以上概述營建署、該法案與人民權利義務關係。本案對於耐震評估或補強義務人、耐震評估人、耐震補強設計人、耐震補強監造人及耐震補強施工人都有定義,其中耐震評估或補強義務人為私人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公有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負責人、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而耐震補強施工人係指專業營造業與綜合營造業而言,立法機關經考慮後以補強工作為簡易工作,故維持綜合營造業來辦理。

允許建築師與土木、結構技師辦理上述極專業與高度公共安全之事務,是把人民的身家性命視為兒戲

而整個法案最精采之處,就是建築師適不適合擔任評估補強設計人這種專業角色,第一次公聽會建築師出席6位,土木結構技師公會派出余烈、周子劍、陳純森、甘錫瑩及吳惠聰等技師,會中強烈陳述以既有建築物補強評估技術而言,比新建工程更為複雜與困難,絕非小工程,而草案所列的評估補強人資格,竟然允許建築師與土木、結構技師辦理上述極專業與高度公共安全之事務,是把人民的身家性命視為兒戲,會中一致表示建築師不宜擔任此重責大任,係因為建築師專業度不夠,至於建築師公會代表則以補強涉及室內裝修,通道被補強構件阻死,讓建物使用機能反而降低,來襯托該部分之改善為建築師專業,主張不能把建築師排除云云。由於雙方攻防激烈長達2~3小時,開會仍需就法條提出建設性建言,經主席採納本人就法條中第2、3、4、5、6、8、9、13、15、16、19、23條不盡完善之處建議12點後,疲累結束第一場權益之爭。

96年10月8日又召開第二次公聽會,這次土木、結構技師出席人數仍為5人,但建築師除了全聯會理事長、省市公會理事長及辦事處主管全員到齊約20人,把營建署大禮堂坐去了一大半,各縣市建管單位及中央部會代表來不到10位。這次建築師代表以建築法主張建築物耐震初評應由建築師為之,且非常技巧性再將建築法73條對防火區別,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場空間及其他與原使用執照核定不合之變更或建築物室內裝修者,要求耐震補強義務人應併同申請建照執照或辦理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審核,納入本條例中,其用意就是把耐震評估與建築師業務綁在一起,以進入建築物耐震評估設計之領域,這種把建築法內容抄到特定條例之作法被周子劍技師以法律條文程序不合要件予以駁斥,請求刪除。

至於第一次公聽會,土木、結構技師公會代表強力主張建築師不適任擔當耐震評估補強人之主張,在本次公聽會營建署仍然把建築師列入為耐震評估補強人之理由為-建築師與土木、結構技師公會以前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補強方案』,對於國內公有建築物執行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其執行成效良好,統計至本(96)年7月各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業以辦理公有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共計14,460件,詳細評估共計3,330件及完成補強共計699件,是為延序續上開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執行成效,且考量建築物防災政策推動,係屬刻不容緩事宜,應保留建築師、土木及結構工程工業技師相關執業資格,以加速推動政府防救災政策之執行。



早期土木技師與建築師曾有得以並列設計、監造建築物之歷史與經歷,目前就不應該把土木、結構技師排除在建築法13條之設計、監造人資格之外

是以營建署把建築師納入,不是以建築師在建築物結構擅長角度切入,而是以『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建築師曾有參與該項工作視為建築師有能力辦理之主要理由,此話一出,立即引起土木、結構技師『共鳴』,甘錫瑩技師立即發言,若這個理由冠冕堂皇,早期土木技師亦曾有設計、監造建築物之歷史與經歷,目前就不應該把土木、結構技師排除在建築法13條之設計、監造人資格之外,營建署應立即修法讓建築物之設計、監造人也納入土木結構技師得以擔任之,何以同樣關係人民生命財產極其重要之法案,要有二套標準,一昧維護建築師權益,如何服眾。

再從本會565期技師報社論(96年10月6日) 『公共工程即將淪陷』一文中知,連工程會主管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草案,第34條第一項『機關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托廠商辦理公有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其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委託服務項目內容與廠商評選,依本章規定』,就有建築師大肆擴充其執業領域到全部公共工程之意圖

按建築師近來因為景氣不佳,積極開拓公共工程業務,以南部某大都市街道與學校通學道工程為例,幾乎99%為建築師事務所擔任,這種非建築法法定範圍之工程設計、監造全都是建築師在承做,因為專業不同,常發現沒有橫斷面測量致拆除物與土方控填數量出入極大,造成施工一方損失極大情形,大都須靠營造廠犧牲利益完成,這種情形在監造立場上就自然軟弱許多;但是在特定裝修方面,卻可以編定高昂特殊項目,關於這種只重表面裝修,不重土木基礎之設計成果,完工後耐久性自然較差。目前建築物以外之公共工程已非土木技師唯一的工作範圍了,這種現象可以推定為實質環境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之典型行為,真的是土木技師能,建築師當然也能。



土木技師尚有另外一層隱憂,就是我們沒有一個真正的目的事業主管政府機關

土木技師尚有另外一層隱憂,就是我們沒有一個真正的目的事業主管政府機關,以營建署對於技師受聘在營造業而言,將營造業法第3條訂成技師責任無窮大不說,而工程會在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草案』中,若允許加入其實質環境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字眼,那麼以後土木技師必須從建築師手中取得工作的日子將為時不遠了,若如此,將把土木技師的專業踩得更低賤,個人以為,這是消滅土木技師執業尊嚴最兇殘手法,工程會如此修法,永遠都不會得到土木人之諒解,讓我們把這批通過惡法之官員名單及其影響後果永遠載在會誌中,供會員檢視,若其退休後有資格加入本會時則以禍在本會為由,拒絕其入會吧!

 

文章發表於 : 2007 11月 06 (週二) 11:56 pm
#1 由 ivi
本篇寫得真的是慷慨激昂,也很生動地陳述攻防的過程,
建議土木人可以花點時間看看,從另一個視野去想想我們未來的發展!

(吃太飽)

文章發表於 : 2007 11月 07 (週三) 7:32 am
#2 由 lee.jengru
耐震補強工作
建築師也可以拿案子
但是我們都知道,他會找配合的技師做
每次幫建築師做耐震補強工作
尤其是有外審時
就"角"的無力
建築師只是抽佣金罷了
分給我們的設計費還一點點而已
要不是要維持良好的合作關係
真的不是那麼願意接這類的工作
自己去拿的利潤都比建築師給的高太多了!

文章發表於 : 2007 12月 07 (週五) 4:22 pm
#3 由 je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