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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2 9月 09 (週日) 11:48 pm
#0 由 pahsiao

文章發表於 : 2012 9月 10 (週一) 9:23 am
#1 由 soosstc

文章發表於 : 2012 9月 10 (週一) 9:54 pm
#2 由 KYC
下面這一篇copy自yahoo知識+,大概跟小弟目前認知的最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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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規劃過程中不可能保障每塊土地臨接計畫道路,但明明有一條既成道路從自己土地邊經過,怎麼會沒有建築線?這時候可以透過行政機關先完成「現有巷道」認定後,得以臨接之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所以說現有巷道是建築法系指示建築線專用名稱。

很多人將現有巷道與既成道路混為一談而造成誤解;因為「現有巷道」認定,係依建築法第四十八條乃授權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並在兼顧前項說明之事實需求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四00號解釋令予以認定、指定;其中建築管理規則規定:「本規則所稱現有巷道包括下列情形:一、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者。三、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四、本法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前,曾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經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景觀者。前項第一款所稱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須於供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情事,繼續和平通行達二十年,且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者(詳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四00號解釋令)」。另現有巷道認定也有規定最小面前通路寬度規定,一般以 二公尺 可供人車通行為最小面前通路寬度。

既成道路定義是凡公、私有土地實際供公眾通行(具公用地役權),謂之既成巷道(道路),構成供公眾通行要件亦需符合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及民法第851、852條規定因時效取得通行之地役權。

所以「現有巷道」不一定是「既成道路」,「既成道路」也不全然可認定為「現有巷道」,地役權是民法上依時效取得與公法上地役關係認定兩者上是有所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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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簡單的解釋就是:現有巷道是建管/工務認定,既有巷道是法官依民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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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誤請各前輩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