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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開發 簡易水保與水保計畫差別在哪??....看似都不多ㄚ= =

非關採購法令部分

版主: 紫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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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山坡地開發 簡易水保與水保計畫差別在哪??....看似都不多ㄚ= =

文章由 嘉義小呆 » 2012 10月 16 (週二) 7: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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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開發 簡易水保與水保計畫差別在哪??....看似都不多ㄚ= =
嘉義小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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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4
註冊時間: 2010 11月 07 (週日) 2: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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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wutch » 2012 10月 17 (週三) 1:22 pm

主要重點在1.有(無)監造技師2.回饋金
wu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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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
註冊時間: 2009 3月 22 (週日) 8:29 pm
來自: 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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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V » 2012 10月 18 (週四) 7:53 pm

主要是以開發規模規模區分
如挖填土石方若超過5000立方就要送水保計畫
水保計畫就要依水保法規定格式辦理 如邊坡穩定分析 水理分析 坡度分析等等
所以一定要請技施簽證 撰寫 當然跟簡易水保比起來 除樓上大大所說的以外還要額外請技師事務所撰寫計畫之費用 審查上也比較繁瑣 縣市政府通常會召開審查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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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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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5
註冊時間: 2009 1月 09 (週五) 1: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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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rdf » 2012 10月 18 (週四) 8:18 pm

水保,中央機關的,要農委會水保局審,民間或地方政府單位的,由縣市政府審。
覺得水保局審查會辦的比較專業、嚴謹。
lr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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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75
註冊時間: 2008 1月 09 (週三) 9: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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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KYC » 2012 10月 18 (週四) 11:17 pm

開發面積,500平方公尺為分界點.
K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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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1
註冊時間: 2010 9月 11 (週六) 12: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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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KYC » 2012 10月 18 (週四) 11:23 pm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三條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種類及規模如下: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
二、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未滿二公頃者。
三、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
四、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者。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六、堆積土石:土石方未滿五千立方公尺者。
七、其他開挖整地:挖填土石方,其挖方與填方之加計總和未滿五千立方公尺者。
======================= 
水土保持法

第 十二 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四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以及於山坡地及森林區內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開挖、整地或整坡作業,其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其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

第 八 條 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一 集水區之治理。
  二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三 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四 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五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六 防止海岸、湖泊及水庫沿岸或水道兩岸之侵蝕或崩塌。
  七 沙漠、沙灘、沙丘地或風衝地帶之防風定砂及災害防護。
  八 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之治理。
  九 其他因土地開發利用,為維護水土資源及其品質,或防治災害需實施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前項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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