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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設計公司設計不當,致需辦理變更設計,設計公司應如何處分??

除了工程專業外,你必須要知道的規則。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子法及相關規定
◎ 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 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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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設計公司設計不當,致需辦理變更設計,設計公司應如何處分??

文章由 barroke2004 » 2008 10月 06 (週一) 2: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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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請問各位公務先進,小弟目前承辦的工程,因設計公司設計的材料,廠商買不到,經設計公司調查結果,確實也是如此,致使工程需作變更設計,請問這種情形可以算是設計疏失不當嗎?
若是設計不當,請問各位先進如何處分?
barroke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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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小丹 » 2008 10月 06 (週一) 6:29 pm

材料買不到 不一定是設計單位的錯吧

有些材料商倒的倒 關的關 可能設計階段還有 施工階段拖太久後沒再賣了

如果碰到確定無法供料情形 同等品條款用下去用變更設計方式處理

單價有差的話 單價照實減扣

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另外 若設計單位有疏失 那得看服務契約書規定有沒有相關罰則

一般是用該項工程款與總工程款比例乘上設計費用計罰
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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