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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落實專業技師執行建築物結構監造」

技師執業:設計案、規劃案、簽證。
上班族:面試、面試心得、建設公司、營造廠、升遷制度、公司福利、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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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落實專業技師執行建築物結構監造」

文章由 jeth » 2009 8月 10 (週一) 10:1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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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落實專業技師執行建築物結構監造 作者:莊忠鵬技師

內政部余部長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發布了「開工及施工勘驗申請審核相關書表」的行政命令,由於與土木技師執行建築物結構監造息息相關,許多技師對於施行細節並不清楚,時常打電話來公會詢問。為了讓大多數技師能了解相關規定,土木技師公會全聯會乃於九十二年五月起於全國北、中、南、東舉辦了四場說明會。但仍有許多技師因為業務繁忙不克參與說明會,目前公會也常常收到來電詢問相關事宜,由於公會會務人員對此也不甚了解,故希望筆者能為文作一說明。
三十多年以來,台灣產生了許多品質低劣的建築物,其中有些在九二一或三三一地震中顯現出來,但也仍隱藏許多未爆發的危險建築物。而一般民眾的感覺總認為日本統治時期的建築物品質較好,實際上由九二一地震後,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因為協助政府及人民勘災,深入各地實際勘查,所以對建築物各種損害原因了解較清楚,確實也發現有這些現象,尤其民國六、七十年以後的建築物,其品質缺點紛紛呈現。深究其原因,可以發現許多建築物的設計或施工不符規範的需求,甚至感覺是由完全不懂建築物結構行為者所製造出來的。
九二一地震不幸造成兩千多人生命的結束,也讓許多危險建築物浮現,故地震後,許多人紛紛探討其原因。土木技師公會以實際參與救災的經驗以及平時接受委託對各種構造物的結構安全作評估或鑑定,所看見過各類型的構造物及其損害情形不勝枚舉,對於損害原因大致說明如下。
一個建築物是經過設計、施工後,再交由使用者使用。一般設計者若有結構知識並能依循相關的設計規範作設計,除有時會因人為疏忽,誤植數值或圖面而造成錯誤的設計外,其問題應不大。但若由未具有結構知識者設計,因其僅依樣畫葫蘆,未了解其重點,常見錯誤的設計。而設計後的施作不良及監造不實,才是目前看到建築物損害最多的情形。建築物的施作,若營造廠商施工技術與品質不良,以致無法符合規範要求,如保護層不足、搭接未依規定、鋼筋錨定不足、工地灌漿時任意加水等,或更惡劣的故意偷工減料,如使用低於設計強度的混凝土或鋼筋,箍筋未依規定作彎鉤或放置以及材料數量不足等,皆會造成建築物結構無法達到設計要求,而產生危害人民生命財產的情形,這是因為國內長久以來監造不實或根本未監造所造成。
依照民國六十五年修訂後的建築法規定,只要五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不論高低,其結構之設計監造應委託專業工程技師辦理(依據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只有土木技師及結構技師為建築結構專業工程技師),但國內建築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卻未盡責任,自民國六十五年至八十四年間不依法行政,長久以來圖利非結構專業的建築師作結構的設計監造。直到民國八十四年才在技師公會的要求下發布「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但卻仍未見實施建築物結構監造的專業技師簽證,以致仍由建築師找一些不懂結構、不符資格的人員監造,或完全未監造,也才會造成營造廠商施作錯誤或有偷工減料的機會。若能確實依照建築法規定,監造由有結構專門知識的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確實辦理,應可防止施工的錯誤及避免品質不良的情形發生,而九二一地震的死傷人數定可減少。
有鑒於此,為避免以後的建築物仍產生相同問題,公會於九二一地震後即積極要求內政部營建署落實建築法之規定,由具有結構專門知識的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辦理監造,但營建署卻仍想繼續圖利建築師,一直未正面回應。因此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蘇國樑乃於民國九十一年初具陳情函向監察院檢舉內政部營建署未依法行政,經監察院調查後屬實,並要求營建署應依據建築法十三條規定,將建築物結構設計監造確實委託專業技師辦理。至此營建署才召開會議邀請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及建築師公會代表開會,討論期間,技師公會要求應訂定執行監造的相關規定,但建築師公會則一直以建築法十三條規定其為唯一監造人,技師辦理監造是受其委託,最後訂定所謂建築物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B14-2(共有兩表),其中的表一由開業建築師填寫及簽證。若為五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則需由依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即自行開業或組織或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規定方式執業的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辦理監造並簽證於表二上。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由內政部以台內營字第0910083041號令公布施行。
此辦法實施一段時間後,因技師要求辦理監造後才於表二簽證,而辦理監造需要費用,建築師卻不願意付費,可是表二無技師簽證時,就無法辦理建築勘驗的合法程序,所以只好付費請技師辦理。故建築師公會乃結合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向內政部施壓,內政部乃另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開工及施工勘驗申請審核相關書表B14-2建築工程查核報告表」令,將原來表一備註欄中〞如無需交由專業技師辦理者則免填載建築工程查核報告表(二)〞,修正為〞如未填載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二)者。應提交由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之證明文件。〞因此原來需要有由專業技師簽證的表二才能辦理的合法程序,變成只要由建築師簽證的表一加上建築師提出的證明文件即可。
目前常接到會員反應,有建築師欺騙部分專業技師,要求於一紙未寫明詳細工作項目的證明文件上簽名,然後利用此證明文件辦理建築程序,此為建築師企圖以證明文件取代專業技師實際執行監造業務,將來卻要專業技師來負擔所有監造責任的做法。也有部分建築師要求專業技師簽署表二,僅支付幾千元。在此籲請各位會員應注意不要成為受害者,對於有建築師要求簽署文件時,應詳細了解其內容,並應詳載工作項目,最好是以與其簽訂委任契約書的方式取代,文後為公會所擬之委任契約書範本,以免一輩子都要擔負監造不實的責任。
依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証規則」及「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的規定,技師辦理這些業務,應親自為之,並僅得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其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後,始得為之。並且將辦理過程的工作底稿保留備查。建築師為人詬病之處除其未具結構背景外另因大多數建築師未實際執行監造業務,故若要消除此現象,技師應親自執行業務,如此即可收取合理費用,並且對其品質可以掌控,也可保護自己。否則可能觸犯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214條、第216條的相關規定,以及違反技師法第19條如使他人假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等的相關規定,故不可不慎。
為了落實由專業技師作建築物監造,以保障建築物品質及維護使用建築物的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若所有技師能團結,對於非親自監造的建築結構案件,都能拒絕簽證,依目前規定,其最終一定要委託技師辦理建築結構的監造,並付出應有的費用,也能增加技師的執業業務。雖然要所有技師皆拒絕簽證非其監造的案件是困難重重,但希望要簽證的技師衡量其收費及責任的比重。
由於在爭取落實建築物結構監造過程中,建築師總是以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而辯稱其為法定的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卻故意忽略該條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的但書部份。法律的但書效力高於其本文,但因營建署的力挺,使公會爭取應有的結構監造權過程,受到許多阻礙。為了解決此問題,土木技師公會與結構技師公會,聯合請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建築法第十三條,恢復以往建築法將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並列為建築物的設計人及監造人的規定。經查民國 33 年9月21日建築法修正前原條文第4條為建築物之設計建築師應以依法登記之建築科或土木工程科工業技師或技副為限,但造價在三千元以下之建築物,不在此限。直到民國60年12月23日才在有心人士運作下,修法改成第13條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因建築師對於建築物結構的設計監造不具專業,故建築法又於民國65年1月8日修正成目前版本,即加上但書部份。如此修法在當時立法院的修法要旨中明白揭示,建築物的設計人及監造人除建築師外,另有結構專業的土木技師也是建築物的設計人及監造人,故增加但書。由於條文修正時變成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術師負責辦理,故造成建築師以文字字面解釋,而不以文義解釋。另外參考美國等先進國家,其也明列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為建築物的設計人及監造人,故本會之主張名正言順。目前該修正案已經立法院一讀而交由內政及民族委員會討論,相信雖然來自建築師公會的阻力甚大,但為了全體國民居住安全考量,以及以上所列的理由,仍有成功的一天,到時希望我等技師更應親自執行業務並展現專業能力。
在我國目前的社會,醫師和律師有其一定的社會地位,也較受人尊敬,主要是因醫師和律師在執行其業務時,不論是看診、開刀或出庭多是親自為之,也因此其收費雖較高,但不會有討價還價的情形。但反觀許多藥師、技師,因以往執業環境的不良,造成許多未親自執業情事,因此社會地位普遍不高。現在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的實施是改善技師執業環境的開始,將來若建築法修法成功,全體技師皆能親自執行業務並展現專業能力,真正的提升工程品質及技術,將來技師必定更受尊重,其地位也必定能提升,願我全體技師共勉。
j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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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8
註冊時間: 2007 9月 30 (週日) 11: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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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I33TCN » 2009 8月 10 (週一) 1:46 pm

先感謝提供
(HI)
另請問版大有關此文之出處及時間
謝謝
I33TCN
初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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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
註冊時間: 2009 6月 29 (週一) 1: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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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eth » 2009 8月 10 (週一) 3:18 pm

取自莊技師的個人網站,如下:
http://www.twce.org.tw/members/00882/
j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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