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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華"計畫性"換掉毛老師??

公務員考試:高考、普考、高普考、特考、基層特考、檢查事務官、司法事務官、簡章、放榜榜單。
公營事業、公法人...等:台電考試、自來水公司、農田水利會、捷運招考。
技師考試: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大地技師、水利技師、測量技師、環工技師、水保技師、消防設備師。
其他:考試分發、國家文官培訓所受訓、尋找戰友、讀書地點,有什麼問題就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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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篇文章 • 第 2 頁 (共 8 頁) • 1,2,3,4,5 ... 8

文章由 kevin_kai » 2010 4月 05 (週一) 4: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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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c 寫:如果我記得沒有錯的話,毛神曾經在課堂提起過...
當初玖華會找他去教課,是因為班上王牌跳走,缺人才叫他上陣....
所以再一次,不管是甚麼原因,也不用感到意外
倒是這樣損失學員的權益,玖華能有甚麼補救??????
我想是跟以前一樣吧...


當時九華分裂
靠毛老師不離不棄才撐過來
兔死狗烹..呵
學員權益? 別傻了
如果在乎學員權益,櫃檯就不會當起詐欺集團
當然是收一個人錢, 算一個人頭
先賺再說
九華...商人也
kevin_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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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九華"計畫性"換掉毛老師??

文章由 飛龍哥 » 2010 4月 05 (週一) 7:33 pm

snyder 寫: 毛老師很希望大家站出來為他說說話


請問S大你有得到毛老師的授權嗎??
如果沒有就直接這樣在網路上放送
不太好吧!!
飛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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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咧~~

文章由 opender » 2010 4月 05 (週一) 7:34 pm

哇咧,又要告人了,版主,為了大家好,這篇還是快刪吧,不然又有人要備霉了 ~~~
ope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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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ohwa » 2010 4月 05 (週一) 7:37 pm

snyder先生於網路上散播的資料及其他相關留言,本班已全部下載存證。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本班將委請律師依法處理。
九華 敬啟
joh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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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哇咧~~

文章由 kevin_kai » 2010 4月 05 (週一) 7:40 pm

opender 寫:哇咧,又要告人了,版主,為了大家好,這篇還是快刪吧,不然又有人要備霉了 ~~~


你也看到了喔
剛剛一個名為 (九華)的帳號....應該是補習班的監控小組
發功了
內文大概就是說
po文的已經傷害其名譽,散播不實言論
要告他毀謗
依照中華民國毀謗罪可判兩年徒刑

..................
不知道為什麼
九華補習班網路監控小組又刪掉了 = =

補習班現在應該很火大....
kevin_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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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kevin_kai » 2010 4月 05 (週一) 7:41 pm

johwa 寫:snyder先生於網路上散播的資料及其他相關留言,本班已全部下載存證。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本班將委請律師依法處理。
九華 敬啟


補習班監控小組
始動
.......................
joh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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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
...........................
熱騰騰的新帳號


不知道此位組員何不敢以真面目現身
平常埋伏於版友之中裝成路人,中肯推銷九華
現在卻又申請新帳號
請問您原本的帳號是哪些?
ps:(以後大家看考上心得文的時候都會怕怕的, 補習班業代的文章可能混在其中)

賺錢也可以誠懇嗎???

反補習班業代與監控小組 敬啟
最後由 kevin_kai 於 2010 4月 05 (週一) 8:18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kevin_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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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啦,去別的地方教也行啊~~

文章由 opender » 2010 4月 05 (週一) 7:48 pm

說真的,開版的大大該不會是毛老師本人吧 ? 我個人是覺的,與其待得很沒尊嚴,不如瀟灑的離開,不要搞到告來告去的,有什麼好咧 ?
ope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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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nyder » 2010 4月 05 (週一) 8:08 pm

johwa 寫:snyder先生於網路上散播的資料及其他相關留言,本班已全部下載存證。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本班將委請律師依法處理。
九華 敬啟


我也是九華報名的學員

以上言論有經過毛老師同意

當初尋問毛老師是否會開第二輪,櫃台給的答案是會的

如今卻落空,請教johwa先生,這樣是否 貴單位有詐欺嫌疑

難道我繳錢報名是活該受罪,被騙的團團轉,也是應該嗎?
sny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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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madflame » 2010 4月 05 (週一) 9:04 pm

johwa 寫:snyder先生於網路上散播的資料及其他相關留言,本班已全部下載存證。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本班將委請律師依法處理。
九華 敬啟


若真是出自毛老師之口
這應該是可受公評之事吧
所謂無風不起浪
事出必有因
貴班如此態度
只會讓人覺得真有此事及貴班氣量狹小
所謂王朝由盛轉衰就是這種情形吧
madfl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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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hinbila » 2010 4月 05 (週一) 9:55 pm

kevin_kai 寫:
chc 寫:如果我記得沒有錯的話,毛神曾經在課堂提起過...
當初玖華會找他去教課,是因為班上王牌跳走,缺人才叫他上陣....
所以再一次,不管是甚麼原因,也不用感到意外
倒是這樣損失學員的權益,玖華能有甚麼補救??????
我想是跟以前一樣吧...


當時九華分裂
靠毛老師不離不棄才撐過來
兔死狗烹..呵
學員權益? 別傻了
如果在乎學員權益,櫃檯就不會當起詐欺集團
當然是收一個人錢, 算一個人頭
先賺再說
九華...商人也


說的好!! 不能同意你再多了!!


受害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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