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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2010/08/04 】公務員 不得涉足不當場所

專為公務員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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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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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2010/08/04 】公務員 不得涉足不當場所

文章由 飛龍哥 » 2010 8月 04 (週三) 12: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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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公務員 不得涉足不當場所

【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2010.08.04 11:19 am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修正7月30日生效實施。內政部官員表示,新規範增訂公務員不得涉足不妥當場所、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係的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新增規範雖因台中市警察風紀而起,但適用所有的公務員。

什麼叫不當場所?修正總說明中有列舉九項:(1)舞廳;(2)酒家;(3)酒吧;(4)特種咖啡廳茶室;(5)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等營業場所;(6)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容院、休閒坊、護膚中心等場所;(7)色情表演場所;(8)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9)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

內政部政風處官員指出,公務員要到上述場所,要先報備核准,經報請長官同意,不然,除非提得出其他正當理由,將遭處分。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修正由法務部發文,法務部官員表示,正當的KTV活動不受限制,例如到錢櫃,限制的是有色情交易者。

夜店算不當場所嗎?官員說,沒有明確定義它,可以來討論。

公務員到汽車旅館算不算到不當場所?法務部官員指出,如果男未婚、女未嫁,兩情相悅,應該沒有不可以。但如果男的已婚公務員和另一個不是太太的女性一起去汽車旅館,這種情況要提出討論。

至於不當接觸,法務部官員說,是指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私下接觸如餐會、聯誼、打高爾夫球、出遊、出國等等互動行為,特別是公務員與廠商之間未維持雙方應有之距離與分際,造成外界質疑與瓜田李下之聯想。例如關務、稅務人員與報關行;各類監理稽核機關與監理對象,如金融管理公務員與金融業者等。

【2010/08/04 經濟日報】

新聞網址: http://udn.com/NEWS/NATIONAL/BREAKINGNE ... 5182.shtml
飛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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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經濟日報2010/08/04 】公務員 不得涉足不當場所

文章由 紫煌 » 2010 8月 04 (週三) 1:08 pm

飛龍哥 寫:什麼叫不當場所?:(1)舞廳;(2)酒家;(3)酒吧;(4)特種咖啡廳茶室;(5)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等營業場所;(6)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容院、休閒坊、護膚中心等場所;(7)色情表演場所;(8)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9)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

公務員到汽車旅館算不算到不當場所?法務部官員指出,如果男未婚、女未嫁,兩情相悅,應該沒有不可以。但如果男的已婚公務員和另一個不是太太的女性一起去汽車旅館,這種情況要提出討論。

新聞網址: http://udn.com/NEWS/NATIONAL/BREAKINGNE ... 5182.shtml


感覺上這條款可以無限擴充說
3→我之前一陣子想去銅猴子喝啤酒看世足賽,這樣子也要管?更何況明年世界盃橄欖球賽臺灣都沒
轉播。
4+5=女僕咖啡廳,看看又沒摸,這樣也不行?

另外一條,如果說男的已婚公務員和另一個不是女性的男性一起去汽車旅館勒?是否要交付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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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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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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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newyork » 2010 8月 04 (週三) 1:17 pm

管太多
我愛跟配偶以外的女性去麥當勞也是我自己的事情啊
------------------------------------------------

服務法本來就有規定不得 奢侈 放蕩 冶遊
進機關也有簽那張( 余誓以至誠 奉行憲法 恪遵政府法令......) 還有被繳到銓敘部留底
又來個廉政倫理規範 (打飛1)
new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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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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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WINDBOMB » 2010 8月 04 (週三) 1:35 pm

管太多
政府乾脆把那些場所通通查封關閉阿
汽車旅館可以~那暗示...... (XD)
WINDBO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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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82
註冊時間: 2007 4月 19 (週四) 10: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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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當初何苦讀土木? » 2010 8月 09 (週一) 9:19 pm

管很多,公務人員也是人,在公家機關上班不過就是一份工作,大家只是為了糊口飯吃,
幹嘛當公務員就不能到酒吧喝酒,上舞廳跳舞?那湯姆龍算不算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 (印堂發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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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何苦讀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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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ewb2 » 2010 8月 11 (週三) 1:06 pm

我覺得應該要回歸到公務員訂這種倫理規範的必要性來考量,
如果大家認為這是必要性的,
也就是公務員確實應該比一般老百姓要有較高的倫理要求,
那我認為這次內政部能以明確列舉的方式來訂定規範,是一種進步的作法,
至少他讓受規範的人有依據可循。
當然誰會管?誰來管?管不管得到?
感覺上宣示的性質大於實質的管理效果。
ew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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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8136WS » 2010 8月 11 (週三) 8:11 pm

我身體好,3p不行嗎,又不是沒付錢

這些官員就是假清高,套句"日日春"姐妹们講的話:嫖妓不可恥,諉善才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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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newyork » 2010 8月 11 (週三) 8:16 pm

8136WS 寫:我身體好,3p不行嗎,又不是沒付錢

這些官員就是假清高,套句"日日春"姐妹们講的話:嫖妓不可恥,諉善才可惡.


大大~~ 不能付錢啦
new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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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站長 » 2010 8月 11 (週三) 9:42 pm

以後監察院長人人都可以當。
因為各位都是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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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chenchimin » 2010 8月 12 (週四) 12:59 pm

現在半套店已經除罪了!這樣的話可不可以去?
只是打打手槍又沒插入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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