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 參考資料
http://www.twce.org.tw/modules/freecont ... 20/3-1.htm
文章在上,不好意思未經同意就轉錄,裡面有些論點不錯,
但是似乎沒有設身處地考量基層公務員的處境,且低沽土木公務員所承擔的風險。
尤其是下面這一段,
「或許因為機關曾經有過的工程舞弊案,檢調單位「請喝咖啡」的案例及不愉快經驗,或者對於法之認知不足等因素,造成機關承辦人員對於合約的解釋,常有擴大解釋、不當設定限縮與枉法解釋等情形,換言之,即自身之保護心態作祟,為免於圖利廠商之嫌而自陷危機,使得公務人員應作為而不作為,或片面解讀合約條項與施工說明書之規定,因而侵害廠商權益致生爭議。」
雖然不知道董理事長的真意,還是想暗指哪些例子,
小弟想說的是「發生履約爭議不要全怪基層承辦」
基層公務員的「裁量空間」其實非常有限,會發生履約爭議也不見得是機關的錯,
舉例來說,自從三級品管制度實施後,審計單位就很喜歡查一點,那就是監造制度的落實度,
以及施工廠商的品管(或勞安)落實度,一些文書弱的廠商十分吃虧。
被查到或是被點名到,機關也只能依契約開罰,說穿了,這是審計單位要下台階用的,
機關根本沒有裁量權或幫廠商說話的餘地,因為審計只會跟你文來文往
(公文上連電話、承辦人都沒有),
當然從嚴處罰,廠商覺得自己吃虧的一定會尋求救濟,甚至鬧上工程會或法院,
其實這都不是機關願意見到的,因為不從嚴處罰,以現在的審計是不會「善罷干休」的,
常遇到的狀況,是機關開罰廠商後,審計單位回文認為罰的太輕,有袒護之嫌,
還要求一併議處機關承辦,這都不是外人能得知的。
衍生案外案的,更是多不可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