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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田道路工程涉弊 4官商交保

供各位使用者發表各類弊案、起訴案、判決案,希望各位使用者以此為借鏡,避免誤觸法網。
發表的資料可以為新聞、起訴書、判決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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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篇文章 • 第 4 頁 (共 6 頁) • 1,2,3,4,5,6

文章由 jjq519 » 2010 10月 12 (週二) 2: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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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neotw 寫:
jjq519 寫:
再請問一下
Q1:這個黏滯度設計值 是由瀝青廠提供配比設計 機關審核後決定?
Q2:檢驗頻率為每2,000t一次,如以鋪設5cm厚AC 約17391平方公尺驗一次
遠低於含油量每1000平方公尺驗一次 為何?
Q3:檢驗值高於黏滯度設計值35%視為不合格 是否為刨除後重鋪
Q4:±35%,如檢驗值低於黏滯度設計值35%,理論上應該是比較好,規範為何視為不合格,是否也是刨除後重鋪

以上希望各先進不吝指教


A1:YES
A2:誰家的規範規定每 1000平方公尺驗一次含油量啊?依公路總局目前的做法是每一工作天取樣兩次
A3:看你機關的規範怎麼訂,公路總局的規定給你參考

檢驗結果偏差值:低於海拔1,000m者不得超過8,000poises+35%。偏差超出+35%,但在+70%以內者:減價收受,每超出1%該批檢驗代表數量減價1%。偏差值超出+70%時,承包商應刨除重鋪,刨除重鋪之一切費用,由承包商負擔。以上之百分比均計算至個位數,以下採4捨5入。

A4:目前公路總局已修正為只計高出來的部份了


感謝neotw賜教
每 1000平方公尺驗一次含油量是以前服務單位的規範 編列預算時也用來計算試驗費數量
再請教一個問題 公路總局8,000poises+35%規定似乎滿寬鬆的
jjq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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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45
註冊時間: 2008 3月 18 (週二) 11: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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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mallten » 2010 10月 12 (週二) 4:02 pm

jjq519 寫:感謝neotw賜教
每 1000平方公尺驗一次含油量是以前服務單位的規範 編列預算時也用來計算試驗費數量
再請教一個問題 公路總局8,000poises+35%規定似乎滿寬鬆的


說真的,黏滯度定的太死,只會玩死承辦人自己而已

黏滯度不能高,是因為除了特殊用途的瀝青外(例如GUSS),
一般的AC10,AC20,黏滯度高幾乎都等同於再生瀝青加太多
(通常廠商為了降低黏滯度,配比設計時會考慮加入黏度低一級的瀝青或是再生劑來降低黏度)
但是,書面上的數字可以算的很漂亮,實務上可就未必如此
你一批再生AC進場,黏度分佈可未必平均
就算同一條路...老化的程度都可能天差地遠(重車跑的比例,曝曬在太陽下的程度...)
但是,廠商根本不可能取一大堆試體去抓平均(沒設備也沒那個閒功夫)
有作就算有良心了,搞不好都還是靠經驗在抓的(未必不準啦)
你如果設定的範圍很小,只會造成鋪的路老是檢驗不過,承辦壓力也很大吧@@

但是黏滯度太低也未必是好事
你要求8000poise,廠商給你2000poise的時候
你晚上可能也不好睡...
廠商是跑過配比設計的,什麼東西該加多少都很清楚
新鮮瀝青跟再生劑都要錢,沒道理要多加來增加自己成本
(除非他看錯契約,舖成新料...可能嗎?)
而實務上,加重油就會讓瀝青黏度大幅下降,但是對AC品質也是大幅下降
重油很便宜,而且一加,管你原本黏度多高,馬上就降的超低
所以黏滯度也是有規定下限的

瀝青...其實是門很深的學問
但是有多少公務員真的搞的懂
搞不好還有人不知道我們鋪的路是瀝青路,不是柏油路
small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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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5
註冊時間: 2008 6月 25 (週三) 6: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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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10月 12 (週二) 6:15 pm

謝謝 neotw, smallten 兩位大哥的解答,

鋪了那麼多的山林僻野的鄉道,今日疑惑得解。

我到 google 下指令, 瀝青 site:moj.gov.tw

還有其他瀝青弊案,也一次貼在這裡。

這一次是 平坦度。

跟廠商講電話,用暗號,也會被抓,哇,檢調實在太厲害了。下次說「吃滷肉飯」會不會被誤會啊?

每次弊案都有幾個很怪的現象:
*. 該他承辦的人,他轉嫁給同事,同事承辦簽名又可抵賴為「簡單疏失」
*. 對價
----------------------
新聞時事:公路局二工處官員涉收賄放水 貪污罪起訴(9/15 中央社)
http://www.cyy.moj.gov.tw/ct.asp?xItem= ... 534&mp=037

公路總局二工處品檢中心陳旭東等多名負責督導監工官員,涉嫌接受瀝青路面整修工程廠商招待,放水讓廠商通過驗收,彰化檢方今天依貪污罪嫌將陳旭東等多名官員及業者起訴。
起訴書中指出,黃文治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擔任考核工程師,負責督導監工、驗收業務;陳旭東為二工處品質檢驗中心材料試驗員,負責瀝青路面整修工程「舖面水準測量」平坦度檢驗業務。 檢方查出,黃文治、陳旭東等多名二工處負責督導監工的官員,因業務上往來與肇益營造負責人楊龍河、旺群營造經理張俊雄等多名營造、瀝青廠業者結識。
黃文治、陳旭東等多名二工處的官員,從民國95年12月到96年8月,涉嫌接受楊龍河在內的多家業者招待,前往台中市、彰化市多家餐廳飲宴,或到有女陪侍的理容KTV喝花酒。
事後黃文治等人再洩漏抽驗、稽核日期,讓承包商能事先因應規避檢查,另教導廠商規避複驗過程不檢驗出瑕疵等方式,協助廠商通過驗收,取得工程款項。
當二工處品檢中心要抽驗瀝青材料時,廠商還以有無「防空演習」、「吃清水米糕」為暗語,向陳旭東探詢有無安排抽驗、稽查行程。 檢方另外查出,陳旭東也要求肇益營造等得標廠商,將工程中的「舖面水準測量」項目,交由同事林晊瑩、林志忠執行,等到完工廠商請領到款項後,將款項的85%分給3人,3人所得不法利益達新台幣340多萬元。
旺群營造經理張俊雄因承包二工處工程與陳旭東結識,張俊雄為避免受到陳旭東的刁難,從民國91年4月起,承攬二工處工程時給予陳旭東2萬元的顧問費與勞務費,陳旭東合計收受的賄款有130萬元。
除了官員涉嫌收賄之外,楊龍河與多家參與二工處發包工程的廠商,以「吃水餃」為代號開「搓圓仔湯」會議,以施工地點瀝青廠路程遠近決定得標廠商方式圍標,遭圍標工程件數有44件,金額高達5億多元。
針對有多名官員遭彰化檢方依貪污罪嫌起訴,二工處政風室則回應說,尚未收到起訴書,等收到起訴書後將把此案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


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2009/9/16
最後由 lawrencechen2004 於 2010 10月 12 (週二) 6:35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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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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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10月 12 (週二) 6:26 pm

這個案子就鼎鼎有名了,都是有頭有臉的人物。大人的世界那麼複雜,超出我輩宅男想像。

公務生涯這麼精彩,我很難自處,不配合的一定黑到發亮。

「苗栗縣調查站於95年3月中旬,報請本署由俞秀端檢察官指揮偵辦後」。

假如是 「俞秀端」檢察官,大家可以去 google找找新聞,她的正義感是無人能比。

比較值得瞭解的是,為甚麼是「苗栗縣調查站」?

都快到台中了,怎麼會讓「苗栗縣調查站」知道呢?
----------------
偵辦有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弊案新聞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 ... tNode=5309

95年6月12日

一、 偵辦始末:

臺北市議員許富男、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務員等涉嫌在「再生瀝青工程案」收受權利金、賄款、飲宴、出國旅遊等,而違背職務,包庇偷工減料廠商完成驗收,涉嫌貪瀆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於95年3月中旬,報請本署由俞秀端檢察官指揮偵辦後,俞檢察官隨即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臺北市調查處及檢察事務官深入調查,由於涉案人數多達三十餘人,且事證龐雜,在蒐集相關證據後,為保全證據,曾對於臺北市議會及臺北市政府等30餘處所實施搜索,共計三次,並由檢察官督同檢察事務官、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及工務局人員在臺北市再生瀝青道路現場取樣檢驗,總計勘驗近40條道路,採樣近200處送驗,並傳訊相關嫌疑人及證人百餘人次,歷經二個多月積極偵查後,檢察官認為事證明確,於今日偵查終結,共起訴34人,包括市議員許富男、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稱養工處)養護工程大隊現任隊長(以下稱養工隊)喻銘峰、副隊長黃駿秀、分隊長莊金清、道路組前後任組長柯宗明及張堯田等公務員24人及承包廠商9人。(各該被告及職務詳如附表)

二、犯罪事實摘要

(一)被告許富男、蔡聰興及湯憲金涉嫌利用權勢收取權利金:

被告許富男藉其擔任市議員權勢,為便利再生瀝青廠商圍標、綁標,乃假以維護工程品質為由,要求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於發包再生瀝青工程時,參與投標者需事前檢附「再生瀝青許可證」,使得得以參加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再生瀝青工程之營造廠商銳減為十餘家,再由廠商相互約定綁標或圍標,而所有取得再生瀝青工程之廠商,則均需交付依合約再生瀝青總噸數計算、每噸新台幣100元之「權利金」予許富男。許富男則透過其助理兼養工隊技工蔡聰興向廠商收取款項,總計自92年底迄95年初,以此方式取得3000餘萬元不法利益。其間因得標廠商冠軍營造公司不願繳納該筆權利金,許富男即透過蔡聰興及另一廠商國泰營造公司負責人湯憲金以軟(動之以情)硬(以議員名義向市政府調卷施壓)兼施方式,要求給付權利金,然冠軍營造公司因虧損過大而無法給付。

(二)被告湯憲金、羅金泉等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湯憲金係昌隆瀝青公司、建誠瀝青公司負責人;被告羅金泉為三峽瀝青公司負責人、被告羅金都為惠邦瀝青公司負責人;被告蔡萬興為幸太瀝青公司負責人,自92年底起,因上述臺北市政府再生瀝青工程於投標時須檢附再生瀝青許可證,使得可參與投標之廠商僅十餘家,乃共同謀議由欲取得工程之廠商先行提出依合約計算每噸再生瀝青50元至100元不等,作為「搓圓仔湯費」,平均分配予不參與投標之其他廠商,而陪標者則可多分配5萬元許之陪標金,致使養工隊93年至95年初之工程幾乎均由湯憲金及羅金泉二人取得總工程金額達數億元。
(三)養工處公務員收受賄賂部分 :

承包養工處工程之廠商於扣除應支付予許富男之「權利金」及「搓圓仔湯」等費用成本後,為取得較高利潤,乃以

再生瀝青所含新料不足、
含油量不符規定、
銑刨厚度不足、
減少瀝青鋪設厚度等等偷工減料方式


以減少成本增加盈餘。惟偷工減料恐難通過監工及驗收,及為加速取得工程款,廠商遂對監工、驗收或相關業務之公務員行賄,以通過驗收取得工程款。

故承包廠商自92年起即陸續以不當飲宴、出國旅遊及交付賄款方式予養工隊喻銘峰、黃駿秀、張堯田、邱燕輝、莊金清、潘清泉、蔡聰興、莊光映、朱賓誠、曾均凱、陳思明、柯宗明、楊財欽、許裕茂、彭玉煥、洪陳慶、白子正、左志元、文忠志、陳坤泉、李建福、陳銘堅、苗雷暉、方龍乾及陳明豊等公務員,各該公務員除了接受招待外,收受之現金賄款自數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並配合廠商功過驗收。

其間養工處副總工程司智台興因有意改革驗收程序,許富男助理蔡聰興及廠商湯憲金認為此舉將影響其財路,乃設計由養工隊退休人員邀約智台興飲宴,再找女侍於旁以拍攝似喝花酒場景之照片及光碟後,交由許富男以民眾檢舉為由,向工務局施壓,要求撤換智台興。

三、所犯法條

(一)收取權利金部分:

被告許富男、蔡聰興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勒索財物罪,蔡聰興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二)廠商部分:

被告湯憲金、羅金泉、羅金都及蔡萬興共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罪嫌;被告湯憲金、羅金泉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被告許文隆、杜陳吉、虞君祥及李泰興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三)公務員收受賄賂部分:

被告喻銘峰、黃駿秀、張堯田、邱燕輝、莊光映、朱賓誠、曾均凱、陳思明、柯宗明、楊財欽、潘清泉、許裕茂等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嫌;被告莊金清、彭玉煥、洪陳慶、白子正、左志元、文忠志、陳坤泉、李建福、陳銘堅、苗雷暉、方龍乾及陳明豊等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嫌。

四、具體求刑:

(一)被告許富男身為民意代表,被告蔡聰興身為公務員,竟不知為民爭取最大權利,反而藉勢向承包廠商勒索,不顧工程品質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均求處無期徒刑。

(二)被告喻銘峰、黃駿秀、柯宗明等人均身為高階公務人員,亦貪圖小利,不顧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且於犯罪後仍飾詞狡辯,毫無悔意等情,均求處有期徒刑15 年。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嫌;


(三)被告湯憲金、羅金泉、許文隆、杜陳吉、虞君祥及李泰興(以上均為廠商)在偵查中自白,並於偵查中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均依證人保護法規定求處免刑或減輕其刑。

(四)被告陳思明、朱賓誠、張堯田、文忠志、左志元、李建福、彭玉煥、陳銘堅等公務員雖分別為違背職務收受賄款或就職務上行為收受賄款行為,
1然渠於偵查中自白,
2且收受賄款數額較低,
3並已繳交全部犯罪所得,
4且因一時貪念致罹刑章,
5然犯罪後坦承認罪,態度良好,情堪憫恕等情,
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第59條規定求處減輕其刑並為緩刑宣告。
五、其他

本件於偵查中查獲被告蔡聰興(公務員兼許富男助理)無故持有槍、彈,目前刻正送鑑驗中,並積極查辦是否有涉及其他不法。而本案是否尚有其他公務員涉案部分,亦繼續偵查中。

附表(被告身分或職務)

被告許富男:現任臺北市議會議員

被告喻銘鋒:養工處副總工程司兼養路隊隊長

被告黃駿秀:養工處正工程司兼養路隊副隊長

被告柯宗明:前養工處正工程司兼道路組組長,已退休。

被告張堯田:正工程司兼任道路組組長;

被告蔡聰興:許富男助理、養工處約聘技工。

被告莊光映、朱賓誠、曾均凱、陳銘堅:均係養工處約聘技工。

被告陳思明:養工處助理工程員。

被告潘清泉:原養工處工程員。已退休

被告莊金清、方龍乾:養工處副工程司。分別兼第五分隊、第六分隊隊長職務。

被告彭玉煥、洪陳慶、白子正、左志元、文忠志、陳坤泉:養工處約聘技工。分別擔任養路隊第一分隊、第三分隊、第四分隊、第五分隊、第六分隊、第七分隊巡路員。

被告陳明豊:養工處約聘技工,擔任養路隊第七分隊督導。

被告許裕茂:養工處正工程司,曾兼任第六分隊長,後升任橋涵組組長。

被告雷苗暉:養工處幫工程司。

被告李建福:養工處助理工程員、第四分隊副隊長。

被告楊財欽:養工處副總工程司,兼養路隊隊長。

被告邱燕輝:養工處總工程司室正工程司。

被告湯憲金: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昌隆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建誠瀝青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

被告杜陳吉、虞君祥及李泰興:湯憲金之員工。

被告羅金泉:祥恩營造有限公司、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

被告許文隆:受僱羅金泉,工地主任。

被告羅金都:惠邦瀝青公司負責人。

被告蔡萬興:幸太瀝青公司負責人。
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2007/10/29
最後由 lawrencechen2004 於 2010 10月 12 (週二) 6:44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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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10月 12 (週二) 6:31 pm

賺大錢的機會來了。這是 各縣市地檢署都有的標準公告。
---------------
請針對公務員疑涉貪瀆罪嫌或其他不法案件,竭誠歡迎民眾提出檢舉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7974 ... 465&mp=555

日期︰2005/11/12
  根據統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全年度,經由專用電話、信箱等檢舉公務人員貪瀆及其他不法案計有二十五件(九十一年一至六月十三件,七至十二月十二件),上揭案件刻正由檢察官偵辦或作適當之處理。
  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檢舉貪瀆最高可獲得獎金新臺幣六百萬元,受理檢舉機關應予檢舉人保密。

為期澄清吏治並建構一祥和安寧社會,特籲請民眾踴躍檢舉貪瀆不法。
  另九十一年全年,民眾透過本署(檢察長信箱)電子郵件聲請或查詢之事項計有五十一件(九十一年上半年十五件,下半年三十六件),均經相關科室予妥適處理,本署亦隨時歡迎民眾透過電子信箱,檢舉貪瀆不法或提供建言及服務改進意見,我們將即刻為你服務。
本署廉政服務檢舉專用:
電話:05-6323424
傳真:05-6323610
郵政信箱:虎尾郵局第5號信箱
電子信箱:ulcn@mail.moj.gov.tw
檢察長信箱:ulcmail@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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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官田道路工程涉弊 4官商交保

文章由 menon » 2010 12月 19 (週日) 10:06 am

lawrencechen2004 寫:我很謝謝「考生」兄提醒大家,不收錢也是會被抓。
但新聞裡面 並沒有提示「公務員沒有收錢」。所以檢察官沒有以圖利罪起訴公務員。
公務員要確定有拿到錢,那就圖利罪(結果犯)。
好啦,南檢檢察官改以以下罪刑起訴:
『鄉公所驗收人員黃啟勝、李明賢與林任應3人涉監造驗收不實、偽造文書等罪嫌。』


公務員沒收錢若是違法,且有人獲利,不是也會以圖利來辦理嗎?
me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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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menon » 2010 12月 19 (週日) 1:28 pm

lawrencechen2004 寫:(四)被告陳思明、朱賓誠、張堯田、文忠志、左志元、李建福、彭玉煥、陳銘堅等公務員雖分別為違背職務收受賄款或就職務上行為收受賄款行為,
1然渠於偵查中自白,
2且收受賄款數額較低,
3並已繳交全部犯罪所得,
4且因一時貪念致罹刑章,
5然犯罪後坦承認罪,態度良好,情堪憫恕等情,
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第59條規定求處減輕其刑並為緩刑宣告。


有收錢要判到緩刑還真不容易,一般緩刑要兩年以下刑期才有機會,收錢一般不是都判七年以上?

要減到有緩刑的機會要有好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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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官田道路工程涉弊 4官商交保

文章由 nobility » 2011 1月 08 (週六) 12:50 pm

lawrencechen2004 寫:
驗收的要項那麼很多,我也想辦法去抽查了,

根據公共工程品質管理xxxxx三級品管xxxx...,我也只是抽檢而已,

我抽查的項目、數量、品質,我都也詳記於驗收紀錄,

啊,怎知包商瞞別的地方瞞騙我,

我總不能 整片路面都翻開來吧?!

大人啊,我有冤屈啊,這是「簡單疏失」。

這下可好了...................


這句話有問題,因為最近南部有幾案,檢察官要求驗收人員,回到當時鑽挖的點。
問你在那裡挖的,你指出來後,直接在你旁邊再挖一個洞,你總不能說這是「別的地方」吧﹗
南部這個公所,六個洞,三個洞厚度不足,最近應該會被移送。
no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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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官田道路工程涉弊 4官商交保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1 1月 08 (週六) 8:02 pm

nobility 寫:
lawrencechen2004 寫:
驗收的要項那麼很多,我也想辦法去抽查了,

根據公共工程品質管理xxxxx三級品管xxxx...,我也只是抽檢而已,

我抽查的項目、數量、品質,我都也詳記於驗收紀錄,

啊,怎知包商瞞別的地方瞞騙我,

我總不能 整片路面都翻開來吧?!

大人啊,我有冤屈啊,這是「簡單疏失」。

這下可好了...................


這句話有問題,因為最近南部有幾案,檢察官要求驗收人員,回到當時鑽挖的點。
問你在那裡挖的,你指出來後,直接在你旁邊再挖一個洞,你總不能說這是「別的地方」吧﹗
南部這個公所,六個洞,三個洞厚度不足,最近應該會被移送。


哈哈哈,謝謝您的提醒,

道路鋪面,真的是偷不得,現成的證據就在路上,檢察官派員一挖,就很難解釋。

看來以後都會超舖。或是舊的不刨,直接「偷工不減料」再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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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官田道路工程涉弊 4官商交保

文章由 考生 » 2011 1月 10 (週一) 11:54 am

nobility 寫:
lawrencechen2004 寫:
驗收的要項那麼很多,我也想辦法去抽查了,

根據公共工程品質管理xxxxx三級品管xxxx...,我也只是抽檢而已,

我抽查的項目、數量、品質,我都也詳記於驗收紀錄,

啊,怎知包商瞞別的地方瞞騙我,

我總不能 整片路面都翻開來吧?!

大人啊,我有冤屈啊,這是「簡單疏失」。

這下可好了...................


這句話有問題,因為最近南部有幾案,檢察官要求驗收人員,回到當時鑽挖的點。
問你在那裡挖的,你指出來後,直接在你旁邊再挖一個洞,你總不能說這是「別的地方」吧﹗
南部這個公所,六個洞,三個洞厚度不足,最近應該會被移送。

解套辦法就是一定要確定抽驗試體厚度5公分才可填寫於驗收紀錄上,如果抽驗試體厚度不足又不想得罪廠商,就不要將該處位置記錄於驗收文件中,也就是專門抽驗合格沒問題的部份並做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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