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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前輩:
小弟有一件小型橋樑工程案,在發包決標後才發現跨越的溪流有治理機關要辦理整治工程.為配合該機關之整治內容(如通洪斷面清疏及護岸等),所以打算把原規劃的上下游固床工及護岸等項目取消,加大跨度及加深橋台基礎.但是這樣一來.包商表示:「原來有利潤的地方,都被刪除.卻增加沒有利潤的部分.與他當初標這件工程案的預想不同,所以拒絕變更設計,要求照原設計施作」.
想請教的是:1.這樣一來有無構成與跟該廠商解約的要件?
2.若與該廠商解約,該如何處理,才不至於使該廠商履保金被沒收.且又能兼顧機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