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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基礎班

公務員考試:高考、普考、高普考、特考、基層特考、檢查事務官、司法事務官、簡章、放榜榜單。
公營事業、公法人...等:台電考試、自來水公司、農田水利會、捷運招考。
技師考試: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大地技師、水利技師、測量技師、環工技師、水保技師、消防設備師。
其他:考試分發、國家文官培訓所受訓、尋找戰友、讀書地點,有什麼問題就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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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篇文章 • 第 2 頁 (共 2 頁) • 1,2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11月 12 (週五) 9: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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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也別多說甚麼,臺北市政府為 地方行政單位表率,就該率先設置 政府律師,

飛龍兄,您覺得如何?

lawrencechen2004 寫:唉,「政府律師」這案子也放一年了。
----------------------
吳揆研議 設政府律師護權益 2010-2-1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 ... ay-p10.htm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行政院長吳敦義昨天首度主持中央廉政委員會議,吳揆要求法務部研擬在行政機關設置政府律師的可能性,並須提出具體推動工作事項和階段目標。

設置政府律師議題為兼任中央廉政委員的理律法律事務所負責人陳長文所提案,陳長文認為每個機關配置律師,可協助部會處理法律案件及相關法律事務,對政府施政及人民權益保障有利,政府律師在美國相當盛行。

法務部檢察司、政風司已著手研擬相關配套措施,檢察司開始徵詢全國各檢察署檢察官,有無意願到行政機關從事政府律師工作,目前行政院、金檢局等機關已有檢察官派駐。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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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11月 12 (週五) 10:03 am

還是 水果報說出實話。

裡面贊成設立政府律師的,沒有交通部轄下所有單位。

地方政府也不敢,反正是,放到給他爛,就對了。

水利署,是真的,被抓到怕到了,有檢察官 駐點,是真的,會比較好吧?!

----------------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 ... D/20100215
檢察官派駐機關 法部定位政府律師
2010年02月15日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15日電)為協助各部會進行重大政策的法律事務研議,法務部今年有意派檢察官至各部會,扮演政府律師的角色。不過,法務部不諱言,許多部會對此持保留態度,相關政策尚待跨部會溝通。

法務部表示,派駐檢察官至各機關的目的,主要考慮各機關行政人員可能缺乏法律專業,因此,在推動政務時容易擔心「動輒得咎」,導致效能不彰,選派檢察官可立於相對客觀立場,提供意見以讓法案制定過程更加周延,並降低公務人員執事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各行政機關中,現階段僅行政院秘書處、金管會、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有檢察官派駐;其中,派駐金管會檢察官即協助處理內線交易等專業經濟案件,先行篩選、過濾,再協調聯繫各地檢署展開偵查。

法務部目前規劃派駐69名具有相關專才的檢察官至各部會辦事;另外規劃17名具語言專才的檢察官,派到包含美、日等國的駐台代表處。

不過,法務部去年徵詢各部會意見,除外交部、陸委會、經濟部水利署持正面態度外,其餘單位態度都相對保留。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說,就他了解,確實有些單位對法務部派檢察官進駐,「有監軍的感覺」,但為有效提升各部門政策合法性及行政效率,仍將這項政策構想呈報行政院,並建請行政院協調各部會同意實施。

990215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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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胡 » 2010 11月 12 (週五) 6:40 pm

採購班還是很不錯的呀
單位出錢,可以上免錢的(若要我自己出,打死免談)
增廣見聞(可以減少犯錯機會)
又有終身學習時數,就勉強上一下啦
及格後又有一張好看的證書(趕快收到家裡的抽屜鎖起來,免得同事長官知道,增加業務)

還有,現在有一些PCM的案子,也開始要採購證書人員,
所以,採購班上,就可以看到事務所的漂亮妹妹,
唉<<離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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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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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飛龍哥 » 2010 11月 12 (週五) 8:54 pm

被點名就寫點東西吧!不過請注意,這是我個人見解,如有與實務見解不同者,請自行參閱實務見解!!

這就是問題所在,司法官的解釋權竟然比採購法講師還懂高,


採購法的主管機關是工程會(俗稱具有解釋權者),所以是工程會解釋,非採購法講師解釋!!司法實務上遇到採購法爭議,無論偵查庭或是辯論庭,皆會以傳票(刑庭)或期日通知書(民庭)請工程會主管此業務之科長級以上長官說明,然後據此為參考。

題外話,容我引述某位從中X借調到工程會的前任副主委的話,工程會解釋函大都以”請貴單位本於權責卓處”為結論,某種程度是受前開說明的影響。

檢察官派駐


如果屬實,那快去考法制與政風,因為以後這職系無業務,真是太爽了!!
至於被派駐點的檢察官,當他收到駐點派令那天,他的感覺跟考績被打丙等是一樣的!!
最後由 飛龍哥 於 2010 11月 18 (週四) 12:03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飛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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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rdf » 2010 11月 12 (週五) 9:27 pm

飛龍哥 寫:...雖然我具專長但刑民庭至今尚未遇到營建類案件,這點到要感謝法定法官原則...恕刪)

小弟近來給他有點功能文盲^^;有點看不懂這句。
敢問飛龍哥大大,是否任職法院或地檢(法官、檢察官或司法事務官)?
您的法律素養高,可否請您多撥冗為文分享後學,謝謝。
lr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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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站長 » 2010 11月 13 (週六) 1:43 am

飛龍哥 寫:採購法的主管機關是工程會(俗稱具有解釋權者),所以是工程會解釋,非採購法講師解釋!!
與我的意思相同,採購法講師應該與工程會解釋具有相同的見解,因此,這樣這些種子教師才發揮教授正確觀念的功能。反之則講師就喪失功能。

飛龍哥 寫:至於被派駐點的檢察官,收到派令那天,他的感覺跟考績打丙等是一樣的!

派駐檢察官,解決基層保守心態。
對基層工程人員來說,法律見解與做法只要站在檢察官那一邊,就是贏家。
無奈,檢察官就是要抓你來賺績效,不想跟你站在同一邊。
有點兔死狗烹的意味。(都沒人犯罪了,檢察官沒績效,也可能縮編)
這還是回到檢察官績效制度的問題。
我們不禁要問,到底「預防」重要或是「治療」重要。

lawrencechen2004 寫:我不同意站長的意見。這真正問題是來自行政單位。
司法單位大多只依照書面法條解釋,判決。
要怪工程會,那群高官,法律素養沒有司法單位那麼高。
再加上,內政部高官也搞不定花蓮市長離婚又結婚乙案,所以陳長文律師 才會出面呼籲成立 「政府律師團」。
來協助行政單位應付實務上會發生的奇奇怪怪問題。
這幾乎是 行政機關的通病,各位不要一直以行政院轄下的角度來看待此問題。

這是比較表面的說法,現實是一個法律各自表述。
同一學派的律師在法庭攻防,都因截然不同的立場,有不同結論了。
更何況是檢察官在績效制度的催化下,採取「積極定罪」策略。
檢察官如採取「積極定罪」策略,即使公務員最後被判決無罪,長時間的上法院,也會心力耗盡,
影響更大的是周遭公務員也開始保守起來,再加上媒體推波助瀾,
就形成公務員普遍保守的心態?這不就是「司法影響行政」的模式?

另外,判決實務上用「有罪」與「無罪」這種二分法來區分,從根本上就存在缺陷,檢察官的「積極定罪」更加深的這個二分法的矛盾。

你可能又會說,罪行輕微會從輕量刑,但是公務員經判決有罪就是喪失工作。
「從輕量刑」對公務員來說輕如鴻毛,但「判決有罪」卻對公務員重如泰山。

此外,法律上之「因果關係」加在面對自然風險基層工程人員身上,是為社會買了一個無上限保險。
這些風險統一由面對風險的基層工程人員直接概括承受。造成工程發生失敗,幾乎就是被認定有因果關係,因此也必須要有人負責。

那些山坡地崩塌不就是血淋淋的案例。
開發山坡地...災害發生...基層公務員監督疏失...起訴!!!
但是事實上,偏遠山區即使沒有開發,依然會發生自然崩塌(機率大小問題)。

問題來了,「基層公務員讓發生機率上升多少算是犯罪?」
目前實務上,災難都發生了,檢察官定罪心態積極一點「扯得上就算有因果關係,犯罪!!」。
這時候用二分法「有罪」、「無罪」來區分,到底又要怎麼算?

不知道是否有法律見解可以解釋這些問題?總不會又是「個案認定」、「本權責辦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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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11月 13 (週六) 8:58 am

我腦袋比較亂,所以,很多時候不是站在公務員的立場講話。
在機關,常常 盲拳打死老師傅.......,是一個很不受歡迎的公務員.....。而且又「天真」。

站長 寫:派駐檢察官,解決基層保守心態。
對基層工程人員來說,法律見解與做法只要站在檢察官那一邊,就是贏家。

無奈,檢察官就是要抓你來賺績效,不想跟你站在同一邊。
有點兔死狗烹的意味。(都沒人犯罪了,檢察官沒績效,也可能縮編)
這還是回到檢察官績效制度的問題。
我們不禁要問,到底「預防」重要或是「治療」重要。


當然預防很重要。

假如 對方是刀殂,我們是魚肉,那當然會發生「搶績效」的問題,

假如我們硬如鐵鎚,對方是刀殂,他們「搶績效」的方向就會轉變。

我們難搞啊!

除了事前報備函釋考慮不清楚以外,檢察官本身兼具「公證人」角色,也可以書狀給庭上(不用蒞庭吧),效力很大的。

檢察官派駐於地方政府內,可以加快「惡法」更新的反應速度。等於是把觸媒放到反應容器內。

我的策略是,我們基層公務員資源最少,
只要檢察官派駐於行政機關,最少能制衡「高官大頭症」,
盡可能 在行政機關統一法律見解,就已經很讚了。

盡可能在一開始,就一次作對。從全觀角度來看,這是成本最低的。
我們基層辦事的,成本也最低。

各位曉得機關檢舉、監聽為甚麼那麼多咧?不少承辦人員,看狀況不對,
就直接寫檢舉信給地檢署,郵票錢而已。
這跟 檢查官駐點有何不同?檢察官據以辦理而已。

站長 寫:這是比較表面的說法,現實是一個法律各自表述。
同一學派的律師在法庭攻防,都因截然不同的立場,有不同結論了。
更何況是檢察官在績效制度的催化下,採取「積極定罪」策略。
檢察官如採取「積極定罪」策略,即使公務員最後被判決無罪,長時間的上法院,也會心力耗盡,
影響更大的是周遭公務員也開始保守起來,再加上媒體推波助瀾,
就形成公務員普遍保守的心態?這不就是「司法影響行政」的模式?


您提的是現象、現狀,難解,而且,很難有具體方案可以改善。

假如是「包商送賄、高層勾串」嚴重妨礙到您的公務執行,您希不希望 檢察官 積極定罪呢?

就花X案基層承辦人(請假的那幾位)的想法,他們應該很感謝「檢察官積極定罪」。

幾乎是畢生 最驚險一役。

好像是,美國大法官何姆斯說過:「我寧可繳稅維護政府的各項制度與服務。」

意思是,沒有您所討厭的這些「制度與服務」後,會發生甚麼事呢?

檢察官 不積極定罪,會有甚麼後果呢?

我比較喜歡,研究對方的招數,再借力使力,不費力。

自己建構全盤改革理論,等於是重寫 code(規範),

很多已經平衡的東西,亂掉了。是比較困難、也非我一人畢生之力可達到。

站長 寫:另外,判決實務上用「有罪」與「無罪」這種二分法來區分,從根本上就存在缺陷,檢察官的「積極定罪」更加深的這個二分法的矛盾。

你可能又會說,罪行輕微會從輕量刑,但是公務員經判決有罪就是喪失工作。


三審定讞,才失業。

我看過還沒定讞,在機關裡面,跟活死人,差不多。

也有高升,活跳跳,但都一個樣,就是「很積極把責任分散出去給下屬或其他單位」、「非常保守」。

站長 寫:「從輕量刑」對公務員來說輕如鴻毛,但「判決有罪」卻對公務員重如泰山。

此外,法律上之「因果關係」加在面對自然風險基層工程人員身上,是為社會買了一個無上限保險。
這些風險統一由面對風險的基層工程人員直接概括承受。造成工程發生失敗,幾乎就是被認定有因果關係,因此也必須要有人負責。


我們只是社會上的一小撮成員,不是獨立在外、自給自足的生態系統(eco system)

這些現象您講得清楚,但,我們怎麼脫身?
Gentlemen!
以一個非公務員、普通市民的角度來看,
各位是3000人選100人的精英,當然,都是我們的責任。不然是誰的責任?

老是怪一天只有24小時、太陽會日升、日落,可能會沒辦法解決問題。

站長 寫:那些山坡地崩塌不就是血淋淋的案例。
開發山坡地...災害發生...基層公務員監督疏失...起訴!!!
但是事實上,偏遠山區即使沒有開發,依然會發生自然崩塌(機率大小問題)。

問題來了,「基層公務員讓發生機率上升多少算是犯罪?」
目前實務上,災難都發生了,檢察官定罪心態積極一點「扯得上就算有因果關係,犯罪!!」。
這時候用二分法「有罪」、「無罪」來區分,到底又要怎麼算?

不知道是否有法律見解可以解釋這些問題?總不會又是「個案認定」、「本權責辦理」吧


有發生機率的工程問題,盡可能寫到簽上,敬會其他單位分散掉。

山坡地檢測儀器問題,很多縣政府農業局、工務局,很早就知道知道。

山坡地檢測儀器問題,只要有山坡地相關,我就天外飛來一筆,都會寫到簽上,

然後 敬會 高司單位,惠請 提供檢測規範、發包規範與經費。

有經費我就辦,就看高司長官有沒有那個眼界。



國內工程單位,有時候啦,規劃設計、或甚至施工時,發現衝突了,真的會把坡址給砍了,

簽會到你的時候,意見要好好寫。別忘了 施老師書上惇惇教誨。

工程單位,他們絕對不會寫「敝單位為了改道,經評估,要把坡址給砍了,惠請 貴單位同意」

它會藏在很多案子之內,突然送出來,要你簽,要你背書。

有設計單位發動流程、甚至施工單位發動流程,這是 工務生涯「精彩」的地方。


我們跑上來站上 寫文章,就是全省基層公務員,都像我這樣寫簽,

縣政府、工程會那層級的學長,就不得不反應,

除了把發生機率分散給高司以外,兼能改善現況。

各位別以為,只有花蓮、屏東、高雄會發生大雨。就氣象學scale而言,臺灣只是一個點而已,

臺北縣市已經作過很多次豪大雨模擬,山坡地防護、排水系統維護,尚未能稱「完備」。

其它縣市更是難料。

我考公務員不是為了賭樂透彩機率,反正就是早點寫到簽上,有錢、有規範,我就照辦。


要不然,我常看到 聯合報社論,把下大雨、天災地變推給 地方政府「行政不力」,一昧維護中央規劃單位。

反正就是 怪地方政府,沒有那個眼界,又兼執行不力就是了,

地方連到底要「爭取」甚麼中央資源都講不出來。

那很好啊,我就先發動,我們就來 把螺絲鎖緊一點。看誰先Y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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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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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站長 » 2010 11月 13 (週六) 12:56 pm

我不得不說,lawrencechen2004 大的觀點十分不錯,但是並沒有與檢討檢調的績效制度衝突,這幾個方案之間不存在二分法與互斥。

即使是派駐檢察官在機關內,依然要面對怎麼算績效的問題,
就像飛龍哥提到的「至於被派駐點的檢察官,收到派令那天,他的感覺跟考績打丙等是一樣的!」。

至於自然機率的問題,你的做法很不錯,在簽中留下伏筆。
這也是目前制度矛盾下,不得不做的因應策略之一。

檢討工程部門之內的風險因應態度是一項重點,
這也需要更上位政策的配合(肯給經費、肯支持)

要從根本上去改變檢察官的績效制度,「現場出事就抓人砍頭」。
這仍然是一條該走下去的改革路。
否則再簽中分散風險,只是把風險轉嫁、把全部拖下水,並沒有從源頭把「有罪」排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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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11月 13 (週六) 1:53 pm

站長 寫:要從根本上去改變檢察官的績效制度,「現場出事就抓人砍頭」。
這仍然是一條該走下去的改革路。
否則再簽中分散風險,只是把風險轉嫁、把全部拖下水,並沒有從源頭把「有罪」排除吧?


檢察官要扛績效是沒錯,但是定罪率不高,檢察官也很頭痛,總不能輕放吧?!

我相信,還是有重案的檢察官願意去 地方政府,作「判斷預防」工作,會比 「事後開刀」來的輕鬆吧?不是嗎?

而且公訴案的卷宗都要開放查閱,若在天下第一署(臺北地檢署)會比較快樂嗎?

檢察官跟普通公務員想法一樣,不是每個人都想當檢查總長、或科長、或局長,

看看 人事升遷的金字塔架構,有多少公務員 因績效而高升呢?

能平安退休,下班沒被球棒砸腦袋,就已經萬幸,還 升遷咧?



我不喜歡看砍人頭,檢察官給大家「軟言慰喻」一下,很多高官就會轉向,他們出庭多次,曉得厲害。

機關再把矛頭對準 工程會不清不楚、推卸責任的函釋,讓它再更清楚一點。

有罪的源頭 來自於「見解不一致」。

近來 貪污有罪、無罪,見解不一致,媒體已經要求最高法院統一見解,

可見「統一見解」仍是唯一解藥,硬要跟 檢察官作對、或弱化檢察官功能,未必對我們有利。

各位害怕 檢察官不願去機關?那怎麼不倡議 司法官錄取名額年年增加,以分攤司法官工作、提昇裁判品質呢?

更何況 北市府花案之民氣可用,若檢察官駐局輔導,可補制度缺陷,實為基層公務員之福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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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站長 » 2010 11月 13 (週六) 11:07 pm

lawrencechen2004 寫:有罪的源頭 來自於「見解不一致」。
近來 貪污有罪、無罪,見解不一致,媒體已經要求最高法院統一見解,
可見「統一見解」仍是唯一解藥,硬要跟 檢察官作對、或弱化檢察官功能,未必對我們有利。
各位害怕 檢察官不願去機關?那怎麼不倡議 司法官錄取名額年年增加,以分攤司法官工作、提昇裁判品質呢?


是阿~ 你的建議很不錯。

但基層公務員應該要有個概念,如果連法界見解都不一致了。
那要基層有法可守,根本不可能。這也不是基層的問題。
因此,檢察官只要高抬貴手,「罪疑唯輕」那不就好了。


罪疑唯輕:不能說因為沒把握定重罪,也沒把握定無罪,所以折衷定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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