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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行政被派去工程驗收,豪無土木專業背亰,怎麼辦

專為公務員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 國民旅遊卡 | E等公務園 |

(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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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篇文章 • 第 6 頁 (共 6 頁) • 1,2,3,4,5,6

文章由 shfa1 » 2010 11月 29 (週一) 12: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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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好的辯論
土木人真的不學法律不行

我有一個老師
他們對自己或是那些土木職系安然退休的人
彼此讚探不已

因安全下莊了
shf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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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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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oreo » 2010 12月 15 (週三) 9:22 pm

基於保護當事人的角度
對於非土木相關科系的人當主驗人員
我並不贊同驗收時要全驗
主驗人員對其抽驗部份要負全部責任
在此我提供小建議供參考
1.驗收前主驗人員可以拿到竣工圖,將此圖找有工程經驗的人判讀工程重要部分及分重要部分
2.重要部分要"少驗"及"驗表面"尺寸為原則
3.非重要部分可以多驗及"驗表面尺寸"
4.可以用點數量的儘量抽驗點數量的
5.避免抽查書面材料審核及變更設計文件
6.記得在"驗收紀錄"最後面加上"隱蔽部份、結算數量及未抽驗部份由監造單位及承商負責(以下空白)

以上6點都有做到,我可以保證95%以上都會沒有事情(其實我想說100%)

piece of cake
or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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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5
註冊時間: 2010 11月 16 (週二) 10: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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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tcou1013 » 2010 12月 25 (週六) 2:16 am

jjq519 寫:將心比心
如果你是土木技士
鄉鎮長叫你去兼辦獸醫或是托兒所護士工作
你會怎麼想??


說得好!如果你真的被派去當獸醫,你會怎麼想?可以請你告訴我嘛?
願聞其詳!
tcou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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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83
註冊時間: 2007 6月 21 (週四) 12:06 am
來自: 紫禁之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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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12月 26 (週日) 6:27 am

考生 寫:
所以您的意思是,經建行政的妹妹 經過3年後,
她可以 畫製施工圖、算AC及混凝土數量、根據規範推算鋼筋用量,核定廠商請款數量 嗎?以及 長官交辦:「車棚新建、樓頂鐵厝新建,結構設計一下、順便考慮一下建管法規吧。」
反正就是 設計廠商交設計圖,她看也看不懂,一切信任廠商就是了?
廠商會把材料實驗室「打點好」,承辦人請放心,檢調很忙,不會來的啦。這是疑點一。
疑點二是,我請教 考生兄,您在任公職 期間,誰辦過教育訓練呢?
您的科長?還是學長?他們業務不忙喔?
他們交接的資料,難道都OK嗎?
所以,科長若圖利,您不管三七二十八,跟著辦,不然會黑掉就對了?
您只考慮黑掉就是了,檢察官追訴,絕對不會發生就是了。
您的考量是這樣嗎?不考慮後果嗎?

樓上別把問題給無限上剛,只是一個簡單的工程驗收別扯到編列預算書、畫設計圖,簡單的工程驗收(排水溝、AC)非工程職系學一下也能馬上上手,只是量長度寬度、厚度而已高中畢業生都會做。

另外圖利的定義很廣,設計公司把單價編列過高超過市價(假設沒有高的離譜),承辦有辦法檢查出來嗎?你去市面上訪價,材料供應廠商會把材料進價告訴你嗎?別傻了那是不可能的,你頂多也只是檢查預算書計算式、數量、金額是否有誤,即使都ok沒問題,發包決標開工也可能被人檢舉圖利廠商(如這次的北市府花博會),所以圖利問題不止經建行政職系辦工程,就連土木職系辦工程都可能遇到,若依照樓上的推論那只要辦工程都可能涉及圖利(設計時顧問公司綁材料標或單價過高、施工時廠商偷工減料),你又沒有那個美國時間全程參與,重頭到尾全程監督把關,所以乾脆擺爛變黑都不做算了,是嗎?

將來考績吃丙你也可以冠冕堂皇說因為不想圖利廠商怕被檢察官起訴,所以寧可擺爛吃丙回家吃自己,以免進看守所吃牢飯?是這樣嗎?



樓上別把問題給無限上剛,只是一個簡單的工程驗收別扯到編列預算書、畫設計圖,簡單的工程驗收(排水溝、AC)非工程職系學一下也能馬上上手,只是量長度寬度、厚度而已高中畢業生都會做。

「只是一個簡單的工程驗收」
-->為甚麼保協支持您是哪個職系就承辦哪個業務?

依您的觀點, 我覺得我的科長只要任何高中生「會蓋章」、「會寫日期」就可以擔任,就千萬別簽署意見,是這樣嗎?

保協也知道任何業務流程都很簡單,但重點在流程防弊與例外防止。

我們不是在私人公司上班,

在私人公司,老闆一邀:「嘿,李小姐電腦壞了,你幫她硬體更新一下吧。」

是啊,這是老闆交待工作,我很樂意承擔,

在公家機關,幫李小姐作硬體更新就不是簡單工作,

她可以怪你,硬體更新時,偷偷copy 機關資料、

然後又怪收發文資料亂掉了,你又剛好不是資訊職系,你的長官與李小姐又不是資訊職系,我們又解釋不清,接下來呢?

私人公司是速度重要,公家機關是追責重要,

私人機關一封Email,同一團隊 cc 1~2次,老闆就拍板了,而且老闆扛全部責任。

公家機關簽呈上有多少印章要追呢?

考試院相關法規 已經免除大家不要涉入不同職系業務 的壓力,

只剩下同儕壓力而已,今天我們凹經建行政,明日老闆凹土木職系,

最終獲利的,不是低階事務官,而是高階政務官,

最好是 大家都不承辦原職系法規,大家都好脫身。


我可以理解,大家認為 拼命做事卻被檢察官起訴,是檢察官的錯,大伙認為檢察官誤會好人,

但,我認為,這是中高階事務官的錯,提了一堆不合時宜的法規草案給立法院、

又拼命做出不合時宜、不符現況的函釋,卻要低階事務官 衝鋒。這才是 問題的根源。

假如 各位在承辦階段,認為水保法窒礙難行,為何沒有人簡單提個文章寫清楚呢?

反倒是 承辦階段能繞就繞過水保相關法規,這豈不令人懷疑呢?更別提檢察官要如何懷疑其居心。

前過不改,又鄉愿的跟隨,這筆帳永遠算不清。

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給我的訓練,除非老闆下書面指示,不然,我可以不動作。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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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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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8136WS » 2010 12月 26 (週日) 7:27 am

以前單位政風室主任私下告訴過我,"寧可考績乙等甚至丙等,就是不要去面對檢察官"

每天出門我都武裝自己,凡事多疑

一位退休的同事就說過"能幹到這些職等的高官,沒幾個好東西"

營造廠自己呆久了,在攪什麼鬼東西我很清楚,但公務員尤其是那些高官,當他在對你安撫時大都是有鬼,

小心,堅持,隨時搜證.

永保安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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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6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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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80
註冊時間: 2009 11月 19 (週四) 9: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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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12月 26 (週日) 10:37 am

ewb2 寫:首先謝謝L大大的快速指導,
而且可以迅速的拉出這麼一大串的假設理由,真的佩服。

您講的我都很贊同,
我的原意可能是,
如果是支援護士打針的工作,對我來講是太難了,會拒絕。
如果是支援護士一些行政例如掛號或者保健所打雜物品採購的工作,
我會覺得是可以學得來且可以接受的。


機關要低階事務官承辦非本科職系,通常,都有特別考量,

絕非「要年輕人多學點」、「分攤一下業務」那麼簡單,

別看掛號、打雜、物品採購這工作簡單,

別講五四三,假如長官說,派你支援違建拆除業務,

要您建立「違建業務」資料庫系統,還有網頁可以讓民眾查詢,

再派個1人協助你key資料,整個看起來都很對....

有個但書,「若過去有呈報縣市府的案子就別呈報了」,

怪,就是怪在這裡,高階要護航的地址,就剛好出現在已呈報資料庫內,

那你就不呈報,這違建就晾在公眾前,民眾每個人罵,就是沒人動,

後來覺得可疑,打電話一查,縣市府根本沒收過這呈報資料。

那你想想,這下可好,我們這個小組到底吃掉多少案了?

為甚麼那資料庫會突然增加這些資料?

您可以舉證,誰key 進去的嗎?資料維護雖然不是您,

但民眾不由得懷疑,您是不是圖利?

您說不要因咽廢食,這我同意,

您說,不要因此而不承辦,我也同意,該接還是接,

但我不同意以下幾點:

1. 有資訊職系的工作同仁,長官不用,偏偏叫你建制資訊系統,這居心不奇怪嗎?
這資訊系統漏洞在哪,您可以舉證嗎?
您對承辦流程、對系統安全沒有全盤瞭解,不能舉證自清,那叫檢察官如何幫您?
好心去接這資訊工作,老闆也講的很好聽,說你在研究所也弄點資訊工作,
剛好來這也可以貢獻鄉梓,但事情沒有那麼簡單。

2. 流程上為甚麼要限制自己不能重複舉報呢?我把整個小型資訊系統拿掉,
只要有民眾提出具名檢舉,就舉報縣府,
縣市府自己有完善的資訊系統驗證是否為舊案,
並派人查察追蹤,沒多久,整區的違建就被整治的很好,
雖然 民代哇哇叫。

3. 此流程是否曾簽報?答案是無。講半天,
誰說:「若過去有呈報縣市府的案子就別呈報了」?沒人承認。
乍看,很像行政疏失,被民眾檢舉後,事情就複雜了。


我不反對接業務,要我像約聘僱那樣,整整資料,打打Excel,那當然OK,

要我簽名,那我就切給某職系權屬的,我是照切不誤,

要不然,大家上公務員保障講看看,該誰簽名。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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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02 (週五) 9: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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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12月 26 (週日) 10:49 am

ewb2 寫:很感謝有人找了那麼多保訓會的裁決書給我們參考,
不過原本問的問題只是指派擔任驗收人員,
這部分是不是可以適用到這些裁決的解釋,我還是有點好奇。


嘉義縣鹿草鄉公所自八十三年起即指派其辦理之水利工程 (含監工、驗收) 等工程業務,該項業務並非屬於再申訴人職務說明書上之工作項目;

雖據該公所指稱該公所人力已不足以正常推動所有工程業務,且執行將受影響,經衡酌再申訴人之經驗及能力均足堪勝任,爰暫時指派其承辦農水路改善工程業務,以紓解土木工程技士之工作量,並確保工程品質之需要云云。

惟按該公所如確因工程人力不足,

1. 允應依法定程序調整職務歸系及職務說明書,
2. 或檢討修正其組織法規,改設適當技術職務,以適應工程業務需要並符法制;

但該公所未循此根本之途解決,

1. 卻長期 (迄今長達五年餘) 指派職務說明書上非辦理工程業務職務之人員辦理工程業務,核與首揭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七條等相關規定之意旨,即有未合。

綜上,該公所逕以再申訴人具有農水路工程工作經驗,
即長期指派本案再申訴人承辦 非其職務說明書範圍內之工作,其「合法性」、「妥當性」,均不無斟酌餘地。
-------------------------------------------------

有空到 人事單位弄清楚 您自己的 「職務說明書範圍內之工作」,別笨到甚麼都接,甚麼都簽名。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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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02 (週五) 9: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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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12月 26 (週日) 11:09 am

自己「職務說明書上載明之工作項目」都搞不清楚了,還去搞土木工程驗收?

其實這問題簡單得很,你在當兵的時候,擔任文書打字兵,簽呈、派令

都是你半夜站安全士官一手打字打出來的,

誰蓋章?當然是還在大白天還在2F寢室睡覺的參謀軍官簽名,公文延誤仍然算他的,

絕對不是站缺「機關槍班長」簽名,你只是打字協助,

國防部下來查業務疏失,是懲處誰?是懲處參謀軍官,不是「機關槍班長」。

除非你好死不死佔到「補給兵」缺,那就慘了,與你有關。

國防部、監察單位 看的就是人事站缺資料,

這大家可得搞清楚。反過來講,

公務人員任用法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189121號令刪除第二十九條並修正第四十條條文

第 七 條   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作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指派及考核之依據。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前項職務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1. 跟你考績無關的工作,你還狂作,那是怎樣?

2. 五都選後亂一年,別提這句話誰講的,假如又有土木職系長官亂切工作的情形發生,

土木職系的考生可得自己自強一點!!

別亂接別的職系工作後,把這個缺搞爛,自己又重考烙跑,又害考上的學長、學姐、學弟、學妹去收尾。

3. 工作很簡單,不管你是在中央、地方政府,人事一定有你的「職務說明書」載明之工作項目,
先看清楚你的考績是哪些項目,別承辦一堆不是「職務說明書」載明之工作項目,
考績還照樣乙丙,還說你是單位新人,承辦不力是正常的,

要用「臨時交辦事項一○%」承辦任何工作可以啊,乾脆讓我轉行政職系,先佔缺再走人。

4. 人事人員並未依法辦理「職務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那是她違法在先,也不作調整,與我無關。

-------------------------------------------------
二. 卷查本案再申訴人

許朝枝職務編號為A六一○○七○,係屬一般行政職系,其職務說明書上載明之工作項目為

1、掌理用戶接管工作及推行宣導等事宜三○%。
2、接受用戶接管工作申請案之審核處理及列管執行二○%。
3、用戶汙水費用之計算催收等業務執行三○%。
4、環境維護督導一○%。
5、臨時交辦事項一○%。

李文堆職務編號為A六一○○六○,係屬衛生環保技術職系,其職務說明書上載明之工作項目為

1、負責各污水廠環境工程、維護、修繕、環境污染測試防治及各種給水、上下水道、垃圾之管理作業四○%。
2、負責環境衛生用藥管理及環境品質監測執行二五%。
3、家戶接管申請案之審核二五%。
4、上級交辦事項一○%。

楊忠盛職務編號為A六一○○二○,係屬衛生環保技術職系,其職務說明書上載明之工作項目為
1、負責污水廠廢棄物管制、土壤污染防治、環境品質監測等有關環保技術業務督導事宜三○%。
2、負責廢水處理、污泥運送掩埋、放流水消毒等有關環保技術之督導執行三○%。
3、綜合督導污水設備、機電、管線、家戶接管督導工作二○%。
4、家戶接管案之督導一○%。
5、臨時交辦工作一○%。

陳清華職務編號為A二二○○二○,係屬化學工程職系,其職務說明書上載明之工作項目為
1、各項水質檢驗及資料之統計、分析及研究改善事項三○%。
2、各場站水質處理消毒作業輔導及化學藥品用量調配管制三○%。
3、各場站水樣抽查及水質評定管制二○%。
4、供水設施水質數據之提供、建議及維護事項一○%。
5、上級交辦事項一○%。

金中誠職務編號為A六一○○五○,係屬機械工程職系,其職務說明書上載明之工作項目為
1、負責各污水廠通風機、儀表、管路系統及各種機械之管理及添購維修等事宜四○%。
2、負責污水廠發電機、污泥制餅機及零組件之採購維修二五%。
3、家戶接管申請案之審核二五%。
4、上級交辦事項一 ○%。

許洞龍職務編號為A六一○○三○,係屬電力工程職系,其職務說明書上載明之工作項目為
1、負責各污水廠發電、配電、容電、電動、電用與控制設備、機具、器材之檢修、添購、電機之運轉、電力系統之檢修及改良三五%。
2、負責污水廠電用與控制設備定期安檢三○%。
3、家戶接管申請案之審核二五%。
4、上級交辦事項一○%。

複查福建省金門縣自來水廠指派許朝枝(八十二年起)、李文堆(八十七年起)、楊忠盛(八十八年起)、陳清華(八十六年起)、金中誠(八十七年起)及許洞龍(八十三年起)辦理之

福建省金門縣太湖、榮湖、擎天、金城、田浦、東林等六項污水系統工程(含監工、驗收)業務,

該項業務應非屬於再申訴人等職務說明書上之工作項目;按據該廠答覆本會意旨,該廠係為執行公共污水下水道工程業務,全部工程業務均採委託顧問公司設計、監造,有關技術專業工作,均由顧問公司負責,承辦人員係以辦理行政業務為主,

且該廠污水處理課之設立係為執行污水處理等操作與維護,在硬體設施尚未完成之前,將編制員額全部補實,係為執行兼辦污水工程之需要。且為增進承辦人員承辦污水工程能力,該廠亦盡力派員參與各項訓練,在上級單位人員不足情況下,該廠應有配合執行之必要性,是該廠一方面執行上級交付工作,一方面亦不斷建議縣政府成立污水專責單位,應為適當處理方式,經衡酌再申訴人等工作表現良好,渠等現階段仍宜繼續兼辦。

惟查該廠如確因金門縣政府人力不足,似應

1. 依法定程序調整職務歸系及職務說明書,
2. 或檢討修正其組織法規,以適應工程業務需要並符法制,


惟該廠未循上開途徑解決,卻長期(最長許員長達六年餘)指派職務說明書上非辦理工程業務職務之人員辦理工程業務,

似與首揭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七條等相關規定之意旨,有所未合。是以,該廠長期指派再申訴人等承辦非其職務說明書範圍內之工作,其「合法性」、「妥當性」,均不無斟酌餘地,爰將福建省金門縣自來水廠對再申訴人等之工作指派及申訴函覆均撤銷,由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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