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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版上土木人探討--錄音筆

專為公務員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 國民旅遊卡 | E等公務園 |

(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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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2 頁) • 1,2

請版上土木人探討--錄音筆

文章由 mincomrou » 2011 1月 11 (週二) 11: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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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任職的單位,
幾乎每個承辦人都備有---
---多功能、超大的容量的錄音筆,
從很菜年資(三個月)到很老的(約15年)皆有,
只有我這菜承辦沒有....XD

依刑法§131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
「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工程等等出問題了,
檢調來查了,
我們拿出最後防線-----錄音筆,
內容是長官指使這樣做的,
檢調再反問你知情卻不拒絕為之,
剛好錄音筆是違反上述131條刑法的鐵證,
拿錄音筆出來不就是幫自己挖墳墓?
請版上土木人多補充指正,
錄音筆真的該用嗎? (眼汪汪)
mincomr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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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7
註冊時間: 2009 5月 11 (週一) 10: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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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8136WS » 2011 1月 12 (週三) 9:10 am

準備一下啦
不要懷疑
頭像
8136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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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80
註冊時間: 2009 11月 19 (週四) 9: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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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1 1月 13 (週四) 1:47 am

有沒有哪位大德、先進,可以解釋一下這段公文?

~~~~~~~~~~~~~~
http://tw.myblog.yahoo.com/damon-wu/art ... age=1&sc=1

私人不法取證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的適用
分類:刑事訴訟法
2009/04/15 15:35

案號: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八號刑事判決



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
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偵查機關「
違法」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之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
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其理論基礎,來自於憲法上正當
法律程序之實踐,鑒於一切民事、刑事、行政、懲戒之手段,尚
無法有效遏止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唯有不得已透過
證據之排除,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
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具有其憲法上之意義。
此與私人不法取證係基於私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有別,蓋私人
非法取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
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
以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之故,而私人不法
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私人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
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極端救濟方式
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如將私人
不法取得之證據一律予以排除,不僅使犯行足以構成法律上非難
之被告逍遙法外,而私人尚需面臨民、刑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
顯得失衡,且縱證據排除法則,亦難抑制私人不法取證之效果。
是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證,乃兩種完全
不同之取證態樣,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除與否,理論基礎及思維
方向應非可等量齊觀,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
排除之依據及基準,應認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
原則之適用。惟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
得被告之自白(性質上屬被告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
違背任意性,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
力方式取證,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
lawrencechen2004
土木人四星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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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02 (週五) 9: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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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1 1月 13 (週四) 1:49 am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practi ... F/cm13.pdf


事被告之犯行之故,而私人不法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私人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 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極端救濟方式將證據加 ...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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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02 (週五) 9: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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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1 1月 13 (週四) 1:52 am

我不敢全文照轉,請各位連上去看看。
~~~~~~~~~~~~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http://www.jl-law.com.tw/page16.php?topic=1&category=1

某甲積欠某乙10萬元借款,某乙當初未請某甲簽立借據,亦無證人可證明借款之事。某乙為蒐集有利證據,一日,某乙乃將其與某甲對話之錄音偷錄下來,錄音中錄到某甲承認欠某乙借款10萬元,並央求某乙再給寬限云云。請問,某乙的錄音可否在法庭上提出作為證據?
lawrencechen2004
土木人四星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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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02 (週五) 9: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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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1 1月 13 (週四) 1:53 am

記得出庭帶錄音筆,罪加一等啊...

~~~~~~~~~~~~~~~
庭訊偷錄音 秘密罪起訴

台北市謝姓女子今年初以告訴代理人身分出庭時,卻將錄音筆藏在背包內偷錄被告的談話,被檢方發現改依被告傳喚後,她再將錄音筆藏在靴子內被法警發現,台北地檢署昨天依妨害 秘密罪起訴她。

這是國內第一件因攜帶錄音器材進入檢方訊問室,偷錄訊問過程被發現起訴的個案。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提醒涉訟當事人,庭訊問答屬秘密事項,不得錄音錄影公開。

36歲謝姓女子的朋友控告方姓女子詐欺及恐嚇,今年元月間,檢察事務官傳喚兩造訊問調查,謝女以告訴代理人身分應訊,方姓被告質疑謝女可能錄音,檢事官因謝女拒答是否偷錄 音而要求法警檢視,在她的背包內發現一支錄音筆。

檢方勘驗發現謝姓女子在北檢第三辦公室訊問室外的等候區就開始錄音,進入訊問室也未關閉錄音筆,已構成妨害秘密罪,而將謝女列為妨害秘密罪被告調查。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09.04.07 02:48 am
lawrencechen2004
土木人四星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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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02 (週五) 9: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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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1 1月 13 (週四) 1:56 am

本討論主題,仍要請 飛龍哥哥,出來幫忙一下。

~~~~~~~~~~~~~~~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081010

夫語言暴力 可錄音蒐證求離
2008年 10月10日 蘋果日報

讀者林小姐問:

我結婚三年,老公就帶女人回家,我還要忍耐他變態的性行為、語言和精神暴力等,我多次離家出走,並罹患憂鬱症,最後他答應離婚,但要求要我父母簽字,但我父母不答應。我一忍再忍,律師說離婚要有丈夫不當行為的證據,我找徵信社,他們一直加錢,卻又沒有幫我捉到通姦證據,現在又要我給三十萬元,我已深陷經濟壓力,該怎麼辦?
律師余德正回覆:

林小姐的丈夫對於離婚一事還要求林小姐父母簽字,應該只是故意刁難,實際上沒有要離婚的意思。
屬「不堪同居之虐待」

不過林小姐提到丈夫有使用言語及精神上的暴力,如果有錄音等蒐證,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民事保護令,禁止丈夫再家暴,如果先生繼續施暴,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當中的「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因為所謂的「不堪同居之虐待」,包括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例如辱罵、侮辱、毀損自尊心等。
對於徵信社的問題,則必須依據當時雙方契約內容來決定,例如若有約定在一定之期間內(如一個月內)未蒐集到外遇的證據,則扣除必要費用後,退還其餘費用的話,林小姐可向徵信社請求退還此部分之費用。但若未約定期間,林小姐還是可以寄存證信函要求定出相當期間,催告徵信社應完成蒐證並提出結果,否則將解約,請求返還部分費用。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court@appledaily.com.tw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
《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
傳真:(02)6601-6400
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lawrencechen2004
土木人四星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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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02 (週五) 9: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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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nobility » 2011 1月 13 (週四) 10:08 pm

刑事訴訟法§156
第一項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自白不能當成唯一證據,但如不是用非法取得的證據,「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158-2 條
第一項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
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
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在過去,為了求得事實的真相,是否值得用不正方法去取得證據?
在檢調刑求、非法取供下,又有什麼方法可以阻止?
有的,就是讓檢調違法取得的證據完全失效,既然你花那麼大的心力取得的證據是無效的,那你還會挺而走除嗎?
這個排除違法取得合法證據的原則叫「證據排除原則」。
舉個例好了﹗
違法監聽,是一種違法手段,利用這個違法手段監聽來的證詞能不能當法庭上的證據?
不行。
所以一般都會持續一段時間的違法監聽,等到聽到有眉目了,才會去申請監聽票,違法監聽,是要強制排除它的證據能力的。
法學裡有一個理論叫「毒樹果實」原理,當樹吸收了有毒的養份,它生產的水果,也是會有毒的。
此文在寫,私人不法取證的錄音,偷錄的聲音,有沒有證據排除原則的適用?
文中寫,原則上不適用。但私下求刑,取得的非法證據,例用可以適用「證據排除原則」,排除它的證據證明能力的。
nobility
土木人三星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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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29
註冊時間: 2008 11月 27 (週四) 2: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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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版上土木人探討--錄音筆

文章由 aelf » 2011 1月 14 (週五) 12:43 am

lawrencechen2004 寫:有沒有哪位大德、先進,可以解釋一下這段公文?

~~~~~~~~~~~~~~
http://tw.myblog.yahoo.com/damon-wu/art ... age=1&sc=1

私人不法取證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的適用
分類:刑事訴訟法
2009/04/15 15:35

案號: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八號刑事判決



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
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偵查機關「
違法」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之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
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其理論基礎,來自於憲法上正當
法律程序之實踐,鑒於一切民事、刑事、行政、懲戒之手段,尚
無法有效遏止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唯有不得已透過
證據之排除,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
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具有其憲法上之意義。
此與私人不法取證係基於私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有別,蓋私人
非法取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
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
以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之故,而私人不法
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私人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
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極端救濟方式
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如將私人
不法取得之證據一律予以排除,不僅使犯行足以構成法律上非難
之被告逍遙法外,而私人尚需面臨民、刑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
顯得失衡,且縱證據排除法則,亦難抑制私人不法取證之效果。
是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證,乃兩種完全
不同之取證態樣,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除與否,理論基礎及思維
方向應非可等量齊觀,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
排除之依據及基準,應認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
原則之適用。惟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
得被告之自白(性質上屬被告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
違背任意性,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
力方式取證,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



這段白話文意思是
公家(檢調)單位 不能私下違法錄音.錄影...(指沒申請 PS.有申請在監聽進行中可以不告知當事人)
如果屬違法私下監聽 會因為毒樹果而被證據排除
PS.應該有些土木公職 做了一陣子會接到公文跟你說 "**月**日~**月**日****號電話被監聽..."
(這種表示是檢調有申請監聽並且監聽告一段落...)

至於私人錄音錄影不適用毒樹果理論(也就是沒有證據排除)
你的錄音錄影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是實務上還要注意一堆問題...)

mincomrou 寫:我任職的單位,
幾乎每個承辦人都備有---
---多功能、超大的容量的錄音筆,
從很菜年資(三個月)到很老的(約15年)皆有,
只有我這菜承辦沒有....XD

依刑法§131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
「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工程等等出問題了,
檢調來查了,
我們拿出最後防線-----錄音筆,
內容是長官指使這樣做的,
檢調再反問你知情卻不拒絕為之,
剛好錄音筆是違反上述131條刑法的鐵證,
拿錄音筆出來不就是幫自己挖墳墓?
請版上土木人多補充指正,
錄音筆真的該用嗎? (眼汪汪)



(以下是轉自我在另一主題裡的文)
剛好可以問幾個問題

一.
未經對方同意之"錄音錄影" 於舉證時是否會因"毒樹果理論"而符合"證據排除原則"
而被排除作為證據嗎?

二.
在實務上還有更多變化
1.僅就此事件(如針對***工程會議)錄音錄影
2.每次事件(不針對一件工程只要是我參與的會議)都錄影
以上兩種情形對於非經對方同意支錄音錄影合法性之影響?

再來
持有的未經對方同意之錄影錄音檔案先行公布於非法庭場合
是否影響其合法性?

還有 若該次會議已由主持人或章程中詳述理由禁止任何方式對外透漏
參與人員未離席即表同意(或有簽保密條款)此時私下的錄音錄影合法性?
(牽扯科技公司.或有保密需要之工程如軍事.比較容易遇到)


所以 私下錄音錄影的"證據"是否會被排除.是一個考倒土木人的問題

你要透過什麼手段公布你握有的錄音錄影檔案 才不會在刑事訴訟時被證據排除?
我想 土木公職的人 要學的是這些法律觀念....


至於實例

你應該有印象 很久以前法務部抓賄選廣告 有教民眾偷錄影吧(錄影機放在神桌後面)
但曾經發生過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民眾私下錄音為毒樹果理論於是依據證據排除原則
而判被檢舉者無罪....(法務部還為此槓上法院)..08還是09年的事情...


有沒有任公職的可以解釋一下
怎麼錄影錄音才能自保...
PS.不是錄音錄影就一定能自保喔!!還要符合法律阿....

現在原PO問的問題又可以增加
1.明知有不法事項所以錄音.影...是否剛好證明自己在圖利(因為你已知是違法了)...XD
2.如果每天上班時間都錄音.影...無針對特定事項(會不會牽扯其他法律問題)


其實還有另一個問題(土木人常做但是也沒想過法律問題的)
公文影印一份自保.是否屬於違法...
(有沒有長官批示內容 是否有影響適法性...)

開會偷錄影 最近有 很夯的 "林*文"事件
公文影印 最近有 "蕾神"拿出簽辦公文....XD(還比市府版多了批示意見)

....有沒有真的懂法律的人可以解釋一下 XD
aelf
土木人一星會員
土木人一星會員
 
文章: 74
註冊時間: 2007 6月 29 (週五) 3:2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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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nobility » 2011 1月 14 (週五) 8:51 am

aelf 寫:這段白話文意思是
公家(檢調)單位 不能私下違法錄音.錄影...(指沒申請 PS.有申請在監聽進行中可以不告知當事人)
如果屬違法私下監聽 會因為毒樹果而被證據排除
PS.應該有些土木公職 做了一陣子會接到公文跟你說 "**月**日~**月**日****號電話被監聽..."
(這種表示是檢調有申請監聽並且監聽告一段落...)

至於私人錄音錄影不適用毒樹果理論(也就是沒有證據排除)
你的錄音錄影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是實務上還要注意一堆問題...)

一般特定人士會先進行非法錄音,等到查有實證之後,再去申請監聽票,監聽票申請日以後的錄音,才能當證據。當然他們不會承認之前有非法錄音,這種證據也不可能拿出來當證據。如果沒有這麼做,你想檢調怎麼有可能這麼神。
非法錄音時期的錄音檔雖然不能當佐證,但那時候監聽出來的事情,他們可以去監控,比如你們約在那裡吃飯,他們可以去查那間餐廳的監視器,那時候拿出來佐證的資料就豐富了。
aelf 寫:(以下是轉自我在另一主題裡的文)
剛好可以問幾個問題

一.
未經對方同意之"錄音錄影" 於舉證時是否會因"毒樹果理論"而符合"證據排除原則"
而被排除作為證據嗎?
二.
在實務上還有更多變化
1.僅就此事件(如針對***工程會議)錄音錄影
2.每次事件(不針對一件工程只要是我參與的會議)都錄影
以上兩種情形對於非經對方同意支錄音錄影合法性之影響?

當事人在未知的情況下被錄音、錄影,屬「傳聞證據」,證據證明能力較薄弱。
某立委被告強暴外傭,後來在國外請她拍一段自白,證據能力上是不足的,不予採信。後來二審仍判了四年。
為何「傳聞證據」證據力薄弱?你可以私下拿錢和解後,或用暴力脅迫,假造證據,或是數人套好招,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用話引話的方式,斷章取義成你要的影片,所以就算有此影片,法院是否採信都是一個問題,但檢察官可以就此項證據,再加強它的證據證明能力。所以一般調查時,取得影片後,會突襲式在你面前播放影片、錄音,達到震攝的效果,藉此取得你的自白,證明影片的真偽。
因為罪嫌的自白不能當唯一證據,而且罪嫌不自證己罪,證據力也嫌薄弱,檢察官都會再補強證據,如匯款資料,公文書資料等。
很多檢察官急於結案,沒有補強證據,或真的找不到佐證資料了,在法院常常會有敗訴的情形。但是仍要看法官的心證,法官看到影片,一般很容易影響法官心證的成立,加上多名證人的倒戈指認,很多都很難跑掉了。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在我的認知,在多人會議的情況下,證據能力比較強,因為人多,就有人容易被檢調突破心防。
而且在公開的會議,是有證據證明能力的,比如說公聽會等。
刑事訴訟法第 157 條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aelf 寫:再來
持有的未經對方同意之錄影錄音檔案先行公布於非法庭場合
是否影響其合法性?

還有 若該次會議已由主持人或章程中詳述理由禁止任何方式對外透漏
參與人員未離席即表同意(或有簽保密條款)此時私下的錄音錄影合法性?
(牽扯科技公司.或有保密需要之工程如軍事.比較容易遇到)

有沒有證據能力,以上都講完了,簽保密條款對法院沒差。
只是差在對方如果機密外洩,可以向你做民事侵權行為的求償。
你錄音可以,別外傳、外洩即可。
而且另外還有刑法的一些有關的洩密罪有關,跟你的工程舞弊的那種無關。
在檢察官、法院可以盡管陳述沒關係,不會犯下列的罪。
刑法第 109 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0 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
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二條條在外患罪章,專門處理間諜的。軍事機密之類的比較會有問題。錄到這種音,最好別提供給媒體。上法院應該沒關係。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須告訴乃論。
你可以錄音、錄影脫罪,但他們可以反告你們洩密罪章的罪。
但這個可以脫罪,請洽律師。

aelf 寫:你應該有印象 很久以前法務部抓賄選廣告 有教民眾偷錄影吧(錄影機放在神桌後面)
但曾經發生過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民眾私下錄音為毒樹果理論於是依據證據排除原則
而判被檢舉者無罪....(法務部還為此槓上法院)..08還是09年的事情...

另外毒樹果實理論非無限上綱,毒樹第一層「非法取證」錄音錄影或刑求取供(毒樹),第二層證據,第一次合法自白(果實)→有可能害怕而做出做出非任意性自白,第三層,第二次合法自白(毒樹果實稀釋)→刑求陰影消失,得為證據。
法匠很多,不予置評。此案可能是按法理來判。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八號刑事判決 」如果最高法院已做成判例,對一般案件自有拘束能力,所以法官不能自為心證,說沒有證據能力。
aelf 寫:現在原PO問的問題又可以增加
1.明知有不法事項所以錄音.影...是否剛好證明自己在圖利(因為你已知是違法了)...XD
2.如果每天上班時間都錄音.影...無針對特定事項(會不會牽扯其他法律問題)

知道某案,檢察官要某人認了,好指證其它大頭,答應要幫他爭取減輕其刑。
後來他認了,指證大頭,但因證據能力薄弱,一干人等十幾個人都沒罪,只有他老兄判五年多。
為什麼?
因為他認了,他說他有收二十萬幾,後來廠商反咬他,因為恐嚇刁難工程,才交付錢財。
依刑法§57條,犯罪態度良好,是可以減輕其刑的。
但檢察官不是法官,他只能建議法官怎麼判,所以結果就是五年多。
你的錄音、錄影,交付出去,可以減刑,但不能免罪。
但仍要看案例。
但大多仍為七傷拳,傷人者也自傷。
aelf 寫:其實還有另一個問題(土木人常做但是也沒想過法律問題的)
公文影印一份自保.是否屬於違法...
(有沒有長官批示內容 是否有影響適法性...)

上述條文就有了,不在述明。
別外洩就好了﹗可以當法庭證據。我們公文應該密等都是普通的,應該都沒差,可以印。
你的新聞我沒看過,沒法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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