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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錯、步步錯,發包時程掌握,尤其重要!!!
依法行政、民脂民膏,比仕途、考績、升遷還要重要許多!
檢察官真是一語驚醒夢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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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智盛為新工處維護工程科科長,有督促下屬,複核預算書之職責,竟為儘速發包系爭併標案工程,避免影響花博之時程,均不知依法行政,不思民脂民膏,只思仕途,為求考績及升遷,執意違法,濫用職權,為工信公司、昭淩公司牟取不法利益,而浮報價額浮編預算,因而使工信公司獲取不法利益2億9214萬 1620元,昭淩公司亦因此多獲取1551萬3832元不法利益,致臺北市政府公帑遭受總計3億3711萬2946元之鉅額損失,嚴重影響公務員官箴、形象及政府威信。
被告李媺身為編製預算書之顧問公司專業人員,不思善用其專業,卻違約配合公務人員需求,編製不實之預算書,而浮報價額,以達其不法目的,其行亦不可取。其犯後均藉詞推諉、尚無悛悔之意等一切情狀,請依法量刑。
1. 核被告黃錫薰、章立言、陳智盛、李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罪嫌;
2. 被告黃錫薰、章立言、陳智盛另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嫌;
3. 被告李媺則另涉有刑法第215條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嫌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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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http://www.tpc.moj.gov.tw/public/Data/113112313590.pdf
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Press Release
有關本署檢察官偵辦「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案件」,業經偵
查終結,部分提起公訴,部分為不起訴處分,茲說明如下:
發稿日期:100年1月31日
壹、案件偵辦之緣起
本案係經民眾檢舉、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函送、本署檢察官指
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暨簽分偵辦。
貳、起訴部分(被告黃錫薰、章立言、陳智盛、李媺):
一、犯罪事實
黃錫薰係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下稱新工處)前
處長,職司綜理臺北市各項新建工程及經建行政業務之執
行、督考,對所屬人員重要工作,作重點與原則性之指示
等業務;章立言係新工處前總工程司,職司審核工程技術
文稿及設計圖樣,督導各工程設計施工、管理、維護等業
務;陳智盛係該處前維護工程科科長,職司督導道路、橋
涵之修護保養設計、維護工程及維護資訊管理,審核道路、
橋涵修護保養之概預算、設計案及文稿審核、綜理科務等
業務,渠等均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人員。李媺係昭淩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昭淩
公司)之估算組組長。「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下稱新生高
工程)暨中山二橋拆除及新生高架北端引道(下稱中山二
橋工程)等2項工程」合併採購標案(下稱系爭併標案)
之新生高工程設計及監造勞務採購部分,係由昭淩公司得
標,並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前養護工程處與昭淩公司於95
年3月3日簽訂「新生高工程設計及監造工作服務契約書」
(下稱勞務契約),由昭淩公司負責辦理新生高工程之規劃
設計業務,包括編製工程施工預算書(下稱預算書)等,
李媺為新生高工程預算書編製之承辦人,而由新工處維護
工程科負責審查該預算書之編列(中山二橋工程之預算
書,係新工處規劃設計科負責審查,委由林同棪工程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林同棪公司〉編製預算書)。渠等共同
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圖工信公司及昭淩公司不法
利益及偽造文書之犯意,未依市場行情編列,浮報價額舞
弊,虛列新生高工程預算達3億2159萬9114元。97年4
月23日,系爭併標案第7次標開標結果,由工信公司以最
低標價18億5660萬元得標,致使工信公司因而獲得2億
9214萬1620元鉅額差價之不法利益,昭淩公司亦因此多
獲取設計服務費及監造服務費1551萬3832元之不法利益
(按其設計服務費、監造服務費各係依建造費用3.067%、2.3%計算),致臺北市政府公帑遭受總計3億3711萬
2946元之鉅額損失。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黃錫薰、章立言、陳智盛、李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罪嫌;
被告黃錫薰、章立言、陳智盛另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嫌;
被告李媺則另涉有刑法第215條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嫌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請審酌公務人員本應謀人民福祉,而恪盡職守,戮
力從公,應思國家之每一分公帑,皆為民脂民膏,來之不
易,應予珍惜,並作最有效、妥善之運用。若圖私人利益
將危害人民之福祉,嚴重斲傷政府之形象,有違人民之付
託。被告黃錫薰、章立言、陳智盛身為國家公職人員,
被告黃錫薰時任新工處處長,握有決斷工程採購預算之權責;
被告章立言為新工處總工程司,受到新工處長授權,就工程預算之決行有把關之職權;
被告陳智盛為新工處維護工程科科長,有督促下屬,複核預算書之職責,竟為儘速發包系爭併標案工程,避免影響花博之時程,均不知依法行政,不思民脂民膏,只思仕途,為求考績及升遷,執意違法,濫用職權,為工信公司、昭淩公司牟取不法利益,而浮報價額浮編預算,因而使工信公司獲取不法利益2億9214萬 1620元,昭淩公司亦因此多獲取1551萬3832元不法利益,致臺北市政府公帑遭受總計3億3711萬2946元之鉅額損失,嚴重影響公務員官箴、形象及政府威信。
被告李媺身為編製預算書之顧問公司專業人員,不思善用其專業,卻違約配合公務人員需求,編製不實之預算書,而浮報價額,以達其不法目的,其行亦不可取。其犯後均藉詞推諉、尚無悛悔之意等一切情狀,請依法量刑。
參、不起訴處分(被告楊錫安、林慶釩、黃通良、陳煌銘、江程金、
李芳南、范國璋)部分:
本案偵辦之初,因系爭併標案第6次標,工信公司以19.5億
元(繳納押標金5000萬元),皇昌公司以19.9億元(因其係
臺北市優良廠商,繳納押標金2500萬元),長鴻公司則以21
億元(繳納押標金5000萬元)金額投標,因3家廠商投標價
均高於公告預算金額16億2028萬2838元,而宣告廢標,證
人王光豫於調查局證稱:「據聽聞董事長陳煌銘表示本案因均
無廠商投標,拖延多時無法完成發包,市政府副秘書長楊錫安
希望與臺北市捷運工程有關之大營造商能夠出標,突顯預算不
合理,使臺北市政府得以辦理後續發包事宜,以免耽誤花博工
的進度,可能即因上開因素,所以廠商才會如此辦理。」等語,
該等公司繳納上開鉅額押標金,故意填載高於公告預算金額之
標價,投標不可能得標之工程,有以此方式哄抬系爭併標案預
算之疑慮。而楊錫安於系爭併標案第5次標流標後、第6次標
投開標前,私下打電話向工信公司負責人陳煌銘、長鴻公司副
總范國璋邀標,99年9月7日搜索工信公司時,於工信公司
電腦內扣得陳煌銘於系爭併標案第6次標投標前,
寫給楊錫安有關系爭併標案工信公司成本、工期及分析報告之信件,及扣得陳煌銘秘書吳麗彥筆記本記載:
被告陳煌銘於96年12月28日、97年2月20日上午9時30分、97年3月6日上午10時、97年4月21日上午9時30分,均與楊錫安約見面等情;
99年10月5日,搜索長鴻公司時,則於范國璋之座位扣得長
鴻公司97年3月18日工程招標資訊呈報單,其上以鉛筆手寫
「3.12楊副秘書長在捷運棄土會議後,請求參加投標。3.18.
建議不領標,楊副秘書長找工信。3.26.領標。3.31.建議投標」
等字,嗣後並以擦子擦掉上開手寫文字等情。而認本件併標案
有圍標、哄抬預算以浮報價額等嫌情,因認被告楊錫安、林慶
釩、黃通良、陳煌銘、江程金、李芳南、范國璋共同涉犯貪污
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
213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嫌。
衡量其中各投標公司乖常投標舉措,不無有圍標之疑慮,而被告楊錫安居於中
間重要角色地位,乃認所為諸多疑點,有違常情,犯罪嫌疑非
淺,有進一步查證之必要,乃予以交保新臺幣60萬元,並限
制出境出海。
但經承辦檢察官縝密偵查後,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資認定被告等確有前開犯行,而認其罪嫌均尚有不足(理由
詳如不起訴處分書)。至被告楊錫安行為,不無涉有行政違失
之問題,爰另函由所屬臺北市政府本於其權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