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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入高鐵駕駛艙 高院:解雇有理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蔡惠萍/台北報導】 2011.03.16 02:10 am
高鐵服勤員蔣瀞萱違規進入駕駛艙,和駕駛葉君傑都被解雇。一審認為蔣女雖違反工作規則,但未造成高鐵重大損失,判決解雇無效;但二審昨天認定乘客的生命安全毫無妥協餘地,改判解雇有理。
針對台灣高等法院改判高鐵當初開除擅自進入駕駛艙的員工「有理」,高鐵表示,尊重司法判決。
前年三月廿二日蔣瀞萱服勤完畢,搭乘由左營開回台北的高鐵列車,買飲料進入駕駛艙。駕駛葉君傑雖表示依規定未經授權不得進入,但蔣女已進入,且列車即將發車,葉無法離座重開駕駛艙,蔣女就坐在艙內十五分鐘,直到台南站才離開。
事件爆發後,高鐵以蔣瀞萱違反列車行駛規章及服勤員工作規定,嚴重影響列車行駛安全及乘客生命、財產安全,並導致高鐵企業形象遭輿論批評減損,違失情節重大,將她和駕駛都開除。
蔣女提起「確認雇傭關係存在」訴訟,一審認為蔣瀞萱雖違規進入駕駛室,但期間列車沒有異常,不能認定她對列車行駛安全造成重大影響,逕予解雇有失衡之處,判決高鐵敗訴。葉君傑也向士林地院提起相同訴訟,獲判勝訴。
高鐵不服上訴。高院認為,高鐵最高時速可達三百公里,駕駛的應變時間只有幾秒鐘,如注意力被干擾,會導致危害擴大;高鐵為維護乘客生命安全,訂定標準作業程序,有可能引起重大危害的行為都在禁止之列,不論是否造成實際災害。
判決指出,運輸大眾乘客集體生命、財產安全,比個人的工作權重要,且毫無妥協餘地;蔣瀞萱僅因好奇便進入駕駛艙,顯見她的維安觀念薄弱;若高鐵不得解僱這樣的員工,將無法管理其他人,更無法確保乘客的運輸安全。
【2011/03/16 聯合報】
網址: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2139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