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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土地農路施作

專為公務員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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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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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篇文章 • 第 3 頁 (共 3 頁) • 1,2,3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1 4月 09 (週六) 12: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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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某位朋友寫私人信指教,

某 寫:我有GPS導航機
可取得其座標值
但我不知道如何轉換為地號
請先進賜教



回覆如下:我以前寫過這類文章。要到貴縣市政府 工務局、都計局 找找 GIS系統,就可以進行
座標轉地號之作業。受限於 各縣市制度不同、GIS系統不同,我也不方便講明我所在單位,故詳細步驟省略之。

粗略講,就是 把PDA 的EN座標值,換成地政系統EN座標值,這一題 公務人員測量學考過。

然後再用地政系統EN座標值 到 縣市政府 GIS系統上,找到該點,就可以找到該點所代表地號。

過去寫過的文章如下。

lawrencechen2004 寫:
我推估您拿的手持式GPS...裡面的圖籍資料都算是違法安裝,
未經地政事務所授權,地籍界線約5~10年沒更新。
因為我辦過這類設備的採購,所以有點瞭解。

我都是拿GPS 設備採點座標,再回來換成地政系統地籍座標,
再到縣政府GIS WEB(整合地政、都市計畫樁位之GIS系統)

看看這點落在地界線內、or外。比你麻煩多了,但資料比較新。


還有,開發農路,不是要「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精通地政法規的人用「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土木新手用「土地使用同意書」--->這在地政、民法上疑似無效。


很多假印章(50元楷書體),有就拿掉,

因為你收這些同意書,卻沒有盡責查核,將來一定出事?

Why?

因為很多地主,在農路開發後,又反口說公務機關未經地主同意任意開路,到時釐清調卷,你的「土地使用同意書」是假的,你說是里長造假拿給你,但,你是脫不了關係。

一般前輩辦理農路開發的公文,保存期限:3年,恨不得趕快銷毀。

還有一條路,

就是,「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都到了,你轉發給縣市政府辦理「既成道路登記」,給他登記成「公眾通行」,永世不得翻身,登載於地籍謄本上,

這下可完成了「貴老闆的願望」。馬上被 有利團體K死。

通常,來這招,地主就知難而退。

另,同事告訴你你變黑了原因如下:

*. 這些案子,不壓迫最菜去辦,誰去辦呢?當然要說你變黑。

*. 這些經費得來不易,也許爭取五六年,工程費才下來。你拿去繳庫?

所以,別煩惱,跟你一樣黑的人很多,

很歡迎您上來多講講,多交流。

以下是 封閉型社區 相關函釋。

----------------------


行政院主計處 91.12.09.處實1字第091006597號

有關縣(市)民間開發之封閉型社區,其社區內之公共設施損壞可否利用公務預算辦
理維護之疑義案行政院主計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發文字號:處實一字第0九一00六五九七號
附件:
主旨:貴市政府請釋,有關貴市多處民間開發之封閉型社區,其社區內之公共設
施(到路、排水溝、路燈)損壞,可否利用公務預算辦理維護疑義案,復如說明
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工程技字第○九一○
○五二○八三○號函轉貴府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府工養字第○九一○○八六六九
號函辦理。
二、查「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私人或團體舉辦之新市區建設
範圍內之道路、兒童遊樂場、公園以及其他必要之公共設施等,應由舉辦事業人
自行負擔經費。本案封閉型社區內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或改善,如其受益對象為
特定之私人團體,依據上開法律之立法意旨,不得由貴府編列公務預算辦理。

正本:新竹市政府

副本:本處中部辦公室(第一科)
                       主計長  劉三錡


封閉型社區 交通處置不按常理
記者莊怡忻/新店報導

 華城里華城特區,居民違規停車問題嚴重,華城里里長花秋賢表示,此現象已影響到其
他住戶的權利與安全,未來不排除向新店警分局交通隊舉發。但他透露,傳聞交通隊不願
意介入封閉型社區事務,令人擔心。
華城里位於新店市西南方山區,為別墅型封閉社區,設有崗哨且出入需換證件。花秋賢
表示,當地的住戶雖有自己的停車場,但許多居民卻將自己的停車位改成花園,車庫改為
置物間,改造完成後,便隨意將汽車停在住家附近,甚至停在路口轉彎處,其他住戶開車
行經時險象環生。
 違規停車問題目前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處理中。不過花秋賢說,改善成果不如預期,居民
若無法配合,只好向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交通隊舉發。
 但花秋賢表示,其他同屬封閉型的社區里長曾告知他,交通隊不願處理封閉社區的違規
車輛,日前華城路發生的一起車禍,似乎就是如此。花秋賢透露,交通隊與派出所內部協
商,當交通事故發生時,無受傷狀況由管區派出所處理,而有受傷者則由交通隊介入。但
日前華城路發生受傷車禍時,交通隊將近一小時才到達現場,似乎有意將此狀況交由管區
派出所處理,兩單位協商結果不同。
 針對違規車輛問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交通組黃姓警員表示,交通隊並非不願
拖吊,而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中規定,道路指公眾通行之地方,但華城里
屬封閉型社區,道路非公眾所使用,所以無法比照辦理。而車禍處理部分,她說,封閉型
社區的確和一般情況處理不同。
 花秋賢認為政府將職責區分過細,封閉型社區居民和一般民眾相同,皆向政府繳稅,遇
到交通問題時,處理方式卻大不相同,顯然有所不妥。
-- 【 小世界大文山社區報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902085880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149 條
民法 第 213、215、216、226、271、273 條

要  旨: 為避免封閉型社區切結解除出入口管制,設置及維護該公共設施經費後,
復重設柵欄而成為私有使用之情形,如遇有此情形,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
定,與之訂定行政契約,並明確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等相關約定
主 旨:有關封閉型社區切結解除出入口管制,由本府公款設置公共設施後,重新
設置柵欄管制出入口,擬求償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所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北市士建字第九○二三三○二五○○號函。
二、有關封閉社區之私有道路經全體住戶同意解除出入限制,開放道路供
公眾通行,並與貴所簽立切結書,該切結書之性質,似為行政契約,
宜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契約之規定為之,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
四十九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依貴所來文所示,如貴所與該封閉社區全體住戶所定行政契約係以住
戶開放道路通行作為貴所設置、維護公共設施之對待給付,而貴所亦
已給付完畢者,似得依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請求該封閉社區
全體住戶為開放道路供公眾通行之對待給付。如該封閉社區全體住戶
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履行對待給付者,依據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之規定亦得請求賠償損害。而損害賠償之填補方法,依據民法第二百
一十三條及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如因回復原
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如不能回復原狀或
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而損害賠償之範圍,依
據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如當事人不為給付或拒絕負損害賠償之責,則宜以訴訟請求之。
三、而該切結書之當事人如為貴所與封閉社區全體住戶簽訂,權利義務之
行使主體應為貴所與封閉社區全體住戶,至於貴所向住戶求償,住戶
之分攤標準,如切結書有記明全體住戶願共同負責者,則可依民法第
二百七十三條連帶債務之規定,向全體住戶或其中一人或數人,請求
一部或全部之給付,如切結書未明文規定全體負責者,則除住戶間另
有約定外,應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由全體住戶平均分擔之。是
仍請貴所依個案認定事實後,依據民法前開法條規定意旨辦理。
四、至追繳所得經費如何歸帳,仍請貴所查明當初設置、維護公共設施預
算經費依據,依據相關法令辦理。
五、為避免此類封閉型社區切結解除出入口管制,由本府設置及維護該公
共設施經費後,復重設柵欄而成為私有使用之情形,建議貴所日後如
遇有此情形,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與之訂定行政契約,並明確規
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違反時之處罰及賠償約定、得逕為強制執行之
約定等,並應明確規範是否得再依「臺北市守望相助組織崗亭及出入
柵欄設置管理要點」申請設立柵欄,或是對於此種封閉型社區不予設
置公共設施,以避免弊端。

封閉型社區出入道路之路口交通控制策略評估研究
中華大學運輸科技與物流管理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所謂封閉型社區是指社區常以一個或數個出
入口作為社區與外界聯絡之道路,且進出社區具有門禁管制,故封閉型社區之出
入口大多為T 型路口,且以社區居民為主要使用對象,其具有尖峰需求量與方向
性明顯,和主次要道路交通量差異懸殊之特性。由於社區居民為了進出社區之交
通安全與便利性,故常要求政府單位於社區出入路口設置交通號誌。良好的交通
控制策略,可減少社區出入車輛與幹道車流之衝突,提升運輸效率、保障使用者
安全;然不適當的交通控制策略,不僅會增加車輛於路口之延滯,更可能產生因
使用者對號誌之不信任感導致違規事件增加,使號誌喪失權威性,更失去設置號
誌以提升路口交通安全的原意。面對此類型路口。隨著國內封閉型社區的增加,
未來此類型路口之交通管制策略評估將成為一重要研究課題。

社區化停車管理法制之研究
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暨交通管理研究所教授兼系主任

以台北市為例,由於工商發展,國民所得提升,民眾車輛持有率與日俱增,截至89 年12 月
底,台北市機動車輛登記數總計1,625,526 輛,其中汽車666,513 輛,機車959,013 輛,若加上鄰
近縣市之交通需求,則保守估計每日至少有上百萬輛汽車進入台北市區,而目前台北市停車位數
僅計約400,042 個,其中汽車停車位342,090 個,機車停車位57,952 個,停車位供需差距甚大。是
以,在停車需求日強,停車空間拓展有限之際,雖政府歷年來均致力於增加停車供給與加強停車
執法,但合法停車格一位難求,停車秩序的改善終難令人滿意,故若僅以增加停車位或加強執法
等傳統方式,來尋求處理停車問題,仍將面臨緩不濟急之窘境。過去政府亦對「違規停車」、「路
霸」強力執法,但終因停車供需差距甚大,整體停車管理政策長期以來又缺乏有效標本兼治之作
為,使都市停車問題亦長為國人之夢魘,因此如何將過去停車之執法取締階段,進入管理疏導階
段,進而法治化,是為本研究之最主要目的,故本研究主要以社區停車管理為基礎,進行總體停
車管理法制分析,期望透過立法途徑,有效利用現有停車空間,在最適度的彈性運用下,以提高
社區居民的停車使用與轉換率,間接解決都市社區的停車問題,由社區化的停車管理理念,將社
區停車問題移由社區自治,間接減輕政府負擔,政府僅負責主管規劃方向,避免因私人的運具使
用而轉嫁為社會成本的負擔。

社區化停車管理特性
「社區」是眾所周知的詞語,但是一般人對它的意義卻十分模糊,且其在各個領域上的定義
也各有不同,若依過去文獻及國內交通需求,「社區」之停車管理特性可依下列不同構面探討之:
1.封閉型社區:所謂封閉型社區係指對於本身停車資源可單獨管理之社區,譬如,山莊、住宅大
廈、私人辦公大樓、學校、醫院…等依其產權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作為單獨管理之停車
資源,其停車資源並不提供公眾之使用,其若需營業收費則需受相關法令約束,故其可謂僅提
供特定之私人對象使用;目前大部份之封閉型社區亦難達每戶均具備停車位之地步,因此,其
內部之停車需求問題亦可能外部化,故就長期之停車管理政策而言,因自備車位成本甚高且非
法制規定,自行改善停車問題者,可從保持停車場進出口暢通或其他相關方式之停車回饋,以
鼓勵自備車位。
2.開放型社區定義:所謂開放型社區係指封閉型社區以外的社區之可供公眾行駛或停車之場所,
至於開放型社區之社區規模大小,需再依劃分程序界定之,其管理需依現行法令執行之,就長
期而言,未徵收之8 公尺以下私人巷道,亦應納入收費管理,方可實現開放型社區停車管理之
目標。
3.整合型社區定義:整合型社區兼具封閉型社區與開放型社區之停車資源,當封閉型社區的停車
空間無法滿足社區停車需求,甚至負荷過量時,停車需求勢必使用社區外部之停車資源,必需
於合理的管理機制下,加入開放型社區作整體性停車資源規劃,達到社區化停車管理之最終目
標。

又社區化停車管理是項配合都市生活型態所為的都市管理方式,然其推動應顧慮到社區居民
的停車權益與感受,開放型社區與封閉型社區等停車資源作最妥善的整合規劃,然而,封閉型社
區大都係屬私有財產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範疇,政府並無將其作統合規劃之急迫性,反之,若
相關建物及私人財產能尋求將其停車需求內部化,則在長期而言,此種努力應為協助都市空間改
善之最速方案,故無論建築法令或建物容積率之獎勵,都需從日後之停車問題內部化需求從優考
慮,進而加速都市停車問題之改善。


只管車道、不顧人行道!非封閉型社區供公眾通行之巷道維護市府卸責!:::
台北市議員林奕華 - 2007/05/18 |
一、過去馬市長相當重視台北市整體環境的美化,每年編列預算更新人行道、進行綠美化;然而,台北市諸多非封閉型社區供不特定人行走之人行道、路樹、花台等維護問題,長久以來一直難以解決,對居民而言,社區內的街道都是開放的,平時大家都在走,難道非屬台北市整體景觀的一部分?難道政府不應負起維護之責?但政府卻總是表示那些都屬私地,他們沒法管。

二、以萬芳國宅為例,放眼望去沒想到一整片竟全都屬私地,就連政府編訂為萬安街,平時大家早已習慣通行的人行道,居然也說是私地,市府完全不管;萬芳國宅人行道主要為紅磚道,有些則為石板,二者多處均破損不堪,國宅年長者又多,跌倒時有所聞;樹的問題更多,有的樹離住家近,除無人修剪,粗大的根部甚至可能撐破地下室,到時勢必影響地基無法再居住,當地居民說,他們當初可沒叫國宅處要種一大堆樹,現在政府種完就全都不管了!還有花台崩壞,連鋼筋都看的到,怕垮掉,還得用磚頭撐住!

三、再看文山區明興里一處私人社區,同樣非封閉型社區,人行道平時均供公眾通行,但人行道的鋪設效果不佳,且樹木的根部已經嚴重破壞人行道本身的結構,甚至影響房屋圍牆已龜裂開,路面高高低低,走路一定要看路,不然鐵定摔倒,相當危險!

四、本席認為無論是國宅或私人社區退縮的街道,市府既已編訂街、巷、弄,社區亦無柵欄,且早已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應比照既成巷道,依既成道路規定辦理,道路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改善或養護(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十四條);或亦可比照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撥經費幫用戶更換外管方式,無須徵收亦無須徵得所有住戶之同意,逐年提撥經費加以養護。開放社區的街道應屬台北市整體景觀的一部分,市府不應總以私地為藉口不願維護,且無論是人行道的破損、路樹未修剪、樹根影響房屋結構、花台崩裂等,其實均有安全顧慮;本席認為市府應基於公共安全的考量,比照既成道路的規定,未來由市府承擔養護之責,工務局應於一個月內彙整台北市全區有類似問題之社區,進行通盤檢討,做出重大政策宣示或有無修法之必要。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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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9 10月 02 (週五) 9: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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