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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成績(未上)

公務員考試:高考、普考、高普考、特考、基層特考、檢查事務官、司法事務官、簡章、放榜榜單。
公營事業、公法人...等:台電考試、自來水公司、農田水利會、捷運招考。
技師考試: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大地技師、水利技師、測量技師、環工技師、水保技師、消防設備師。
其他:考試分發、國家文官培訓所受訓、尋找戰友、讀書地點,有什麼問題就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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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篇文章 • 第 4 頁 (共 4 頁) • 1,2,3,4

文章由 opender » 2011 3月 25 (週五) 8: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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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bility 寫:檢事官制度剛實施時,就有白目的律師,當庭質疑那個穿襯衫、牛仔褲的人,到底是誰,怎麼能坐在上面?
連書記官都有法袍,檢事官穿便服,怎麼看就就怎麼怪,好像真的是路人甲一樣。
後來聽說有研究要替檢事官設計一套法袍,後來不知道有沒有設計?


不是白目,是故意羞辱他吧 ? 誰叫這個檢事官亂穿一通,自己都不尊重自己還座上面,難怪被人家當路人甲。據我所知,法院系統很封閉啦,只有法官跟檢察官才是人,最多再加上書記官吧,所以在這種大環境下,一堆法官、檢察官自以為是皇帝,順我者生逆我者亡,就算再厲害的檢事官,充其量也只是他們的配角而已,不過,畢竟他們還是有建議權,如果沒被這種官僚氣習污染,還能幫土木人說說話的話,對我們也是一大福音,但我相信為數不多就是了。
ope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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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112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28 (週三) 10:1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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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飛龍哥 » 2011 3月 25 (週五) 11:10 am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第3條與第4條規定
法官袍是黑底藍邊(領、袖及對襟鑲邊,邊寬十二公分)
檢察官袍是黑底紫邊(領、袖及對襟鑲邊,邊寬十二公分)
公設辯護人袍是黑底綠邊(領、袖及對襟鑲邊,邊寬十二公分)
律師袍是黑底白邊(領、袖及對襟鑲邊,邊寬十二公分)
書記官袍是黑底黑邊

同規則第2條規定: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則服制服。
飛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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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24
註冊時間: 2009 4月 03 (週五) 9: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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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飛龍哥 » 2011 3月 25 (週五) 11:13 am

230975 寫:先前聽到去年已召太多人了
今年又要回復到只召1,2人了
(印堂發黑)


因為事務官法律本職學能表現不如預期,在去年某次民刑庭總會決議,建議停緩招事務官!!
飛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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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24
註冊時間: 2009 4月 03 (週五) 9: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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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nobility » 2011 3月 25 (週五) 1:13 pm

律師實在是不知道上面坐的是誰﹗
因為當時檢事官招沒幾屆,真的沒法袍。
照飛龍兄所寫的,檢事官原來還是沒有法袍可穿。
最後由 nobility 於 2011 3月 29 (週二) 11:23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no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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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29
註冊時間: 2008 11月 27 (週四) 2: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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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7340506 » 2011 3月 25 (週五) 1:37 pm

考上檢查事務官,受訓未滿或到職或服務未滿3 年而離職者,應返
還在所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XD)

請參考99年第二次司法特考應考須知: (失魂)
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7 條之1:「學員於訓練期
間中途離訓,除因重大傷病、生產經准予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返還
在所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第21 條:「結業學員經分發任
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3 年而離職者,應返
還在所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理由
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另按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
點第5 點規定,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在花蓮、台東或離島地區服務未
滿1 年,或在其他地區服務未滿1 年半者,不得自請調動法務部所屬
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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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3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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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飛龍哥 » 2011 3月 25 (週五) 1:51 pm

s7340506 寫:考上檢查事務官,受訓未滿或到職或服務未滿3 年而離職者,應返
還在所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XD)

請參考99年第二次司法特考應考須知: (失魂)
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7 條之1:「學員於訓練期
間中途離訓,除因重大傷病、生產經准予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返還
在所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第21 條:「結業學員經分發任
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3 年而離職者,應返
還在所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理由
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另按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
點第5 點規定,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在花蓮、台東或離島地區服務未
滿1 年,或在其他地區服務未滿1 年半者,不得自請調動法務部所屬
其他機關。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訓練規則係規範司法官,亦即規範法官與檢察官,不含事務官!
飛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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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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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7340506 » 2011 3月 25 (週五) 3:11 pm

飛龍哥 寫:
s7340506 寫:考上檢查事務官,受訓未滿或到職或服務未滿3 年而離職者,應返
還在所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XD)

請參考99年第二次司法特考應考須知: (失魂)
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7 條之1:「學員於訓練期
間中途離訓,除因重大傷病、生產經准予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返還
在所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第21 條:「結業學員經分發任
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3 年而離職者,應返
還在所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理由
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另按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
點第5 點規定,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在花蓮、台東或離島地區服務未
滿1 年,或在其他地區服務未滿1 年半者,不得自請調動法務部所屬
其他機關。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訓練規則係規範司法官,亦即規範法官與檢察官,不含事務官!


看錯!感謝糾正!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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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3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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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Y » 2011 5月 13 (週五) 1:24 pm

看到只罰司法官,太好了
心情頓時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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