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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派令超如未到新任職的地方報到,過30天是否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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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請問如果派令超如未到新任職的地方報到,過30天是否會失效?

文章由 zebin86 » 2011 6月 02 (週四) 10: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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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小弟遇到一個問題,工程處要調我去比較遠的地方,但需顧及父親身體,想與處長談一談,若還是執意要調動,有朋友和我說如果派令文到30日內未報到,派令則失效,是這樣嗎?
zebin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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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1
註冊時間: 2008 2月 22 (週五) 10: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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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newyork » 2011 6月 02 (週四) 10:46 pm

機關內部的人事令..........
好像不是這樣解釋的
new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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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80
註冊時間: 2009 9月 12 (週六) 11: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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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如果派令超如未到新任職的地方報到,過30天是否會失效?

文章由 b516 » 2011 6月 03 (週五) 9:38 am

zebin86 寫:小弟遇到一個問題,工程處要調我去比較遠的地方,但需顧及父親身體,想與處長談一談,若還是執意要調動,有朋友和我說如果派令文到30日內未報到,派令則失效,是這樣嗎?

你想得罪處長阿,別鬧了...當心給你吃餅喔
b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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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261
註冊時間: 2011 3月 09 (週三) 11:0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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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mnbv12 » 2011 6月 03 (週五) 11:49 am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 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第22條規 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 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是以,警察人員對於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 令,有服從之義務,如有違反相關服務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 處。次按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五、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七)不聽調遣或不遵限離到職者。…。」是依上開規定,警察人員有不聽調遣或不遵限離到職之情形者,即該當記過懲處之要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5)公申決字第0289號保障案件決定書參照。
是以由上開保障案件決定書以觀,你如果不遵守調遷命令的話,貴機關應該會依貴單位獎懲標準表規定予以懲處。如果真有急事無法於30日內報到,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規定:「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建議向貴機關主管高級長官申請延長就職期間。以上請參考。
mnbv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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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2
註冊時間: 2009 9月 23 (週三) 8:3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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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當初何苦讀土木? » 2011 6月 03 (週五) 9:24 pm

mnbv12 寫:按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 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第22條規 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 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是以,警察人員對於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 令,有服從之義務,如有違反相關服務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 處。次按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五、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七)不聽調遣或不遵限離到職者。…。」是依上開規定,警察人員有不聽調遣或不遵限離到職之情形者,即該當記過懲處之要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5)公申決字第0289號保障案件決定書參照。
是以由上開保障案件決定書以觀,你如果不遵守調遷命令的話,貴機關應該會依貴單位獎懲標準表規定予以懲處。如果真有急事無法於30日內報到,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規定:「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建議向貴機關主管高級長官申請延長就職期間。以上請參考。


一句話:有關係靠關係,沒關係找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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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何苦讀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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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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