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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條例25-1條爭議之研究

公務員考試:高考、普考、高普考、特考、基層特考、檢查事務官、司法事務官、簡章、放榜榜單。
公營事業、公法人...等:台電考試、自來水公司、農田水利會、捷運招考。
技師考試: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大地技師、水利技師、測量技師、環工技師、水保技師、消防設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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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條例25-1條爭議之研究

文章由 jjq519 » 2012 4月 02 (週一) 9: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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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以下由建築人轉貼:

http://www.wisdomshare.com.tw/msg_info.php?id=126
都市更新解密(II) -拆解§25-1的增修法(一)王章凱
很清楚的把立法時空做一個交代
會有25-1條之增修主要是為了因應緊急災難復建
如要達到原條例百分之百同意的高門檻恐怕重建之途遙遙無期
但其爭議會犧牲了少數的權益也有不同的聲音: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SD/09 ... 92-064.htm
評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次修正案:張隆盛
四、協議合建考慮欠周詳

這次修法中最具有爭議的莫過於增加了二十五條之一的條文,以協議合建的方式申請更新事業只需要十分之八以上的人數,十分之八以上的面積(未劃定更新地區十分之九以上面積)的同意,即可強制價購其產權或提存法院。

修法之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都市更新的實施方式係以權利變換為原則,但以協議合建或以其他方式實施則須全體同意。立法的原意係因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有非常完整公平、公正、公開的制度設計達到程序正義,因此即使沒有取得全體同意,但也能照顧到全體權利關係人的公共利益。但是依照新的二十五條之一修正條文,協議合建並沒有充分公開、公正的程序正義條件下,竟然也可以公權力強制少數人,就法理而言似不合理,是犧牲少數人權益的條文。

然而如今條文已被修訂,未來實施者應如何執行? 主管機關應如何解釋? 恐怕都是一大難題。

真的不幸被張先生言中
就有這麼愚蠢無能的市長
不好好思考其立法條文精神
卻帶領千名警察硬幹(被戲稱為郝大帥軍閥)
替一般民間都市更新案的建商掃除障礙

一般民間都市更新案基本還是維持原來百分之百同意的高門檻
主要在避免違反國際上憲法的慣例
也是要資訊公開透明
小老百姓的權益較能受到保障
尤其避免財團欺騙小市民的鑽法律漏洞行為

25-1條必須附帶完整限制條件說明
才能避免士林王家被拆的悲劇一再上演
_________________
大自然萬物中處處有建築
jjq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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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都更條例25-1條爭議之研究

文章由 jjq519 » 2012 4月 02 (週一) 9:57 pm

jjq519 寫:以下由建築人轉貼: http://www.wisdomshare.com.tw/msg_info.php?id=126 都市更新解密(II) -拆解§25-1的增修法(一)王章凱 很清楚的把立法時空做一個交代 會有25-1條之增修主要是為了因應緊急災難復建 如要達到原條例百分之百同意的高門檻恐怕重建之途遙遙無期 但其爭議會犧牲了少數的權益也有不同的聲音: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SD/09 ... 92-064.htm 評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次修正案:張隆盛 四、協議合建考慮欠周詳 這次修法中最具有爭議的莫過於增加了二十五條之一的條文,以協議合建的方式申請更新事業只需要十分之八以上的人數,十分之八以上的面積(未劃定更新地區十分之九以上面積)的同意,即可強制價購其產權或提存法院。 修法之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都市更新的實施方式係以權利變換為原則,但以協議合建或以其他方式實施則須全體同意。立法的原意係因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有非常完整公平、公正、公開的制度設計達到程序正義,因此即使沒有取得全體同意,但也能照顧到全體權利關係人的公共利益。但是依照新的二十五條之一修正條文,協議合建並沒有充分公開、公正的程序正義條件下,竟然也可以公權力強制少數人,就法理而言似不合理,是犧牲少數人權益的條文。 然而如今條文已被修訂,未來實施者應如何執行? 主管機關應如何解釋? 恐怕都是一大難題。 真的不幸被張先生言中 就有這麼愚蠢無能的市長 不好好思考其立法條文精神 卻帶領千名警察硬幹(被戲稱為郝大帥軍閥) 替一般民間都市更新案的建商掃除障礙 一般民間都市更新案基本還是維持原來百分之百同意的高門檻 主要在避免違反國際上憲法的慣例 也是要資訊公開透明 小老百姓的權益較能受到保障 尤其避免財團欺騙小市民的鑽法律漏洞行為 25-1條必須附帶完整限制條件說明 才能避免士林王家被拆的悲劇一再上演 _________________ 大自然萬物中處處有建築
第二十五條之一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想請問各位先進 法規規定得 當實施者提出申請徵收時 主管機關可否拒絕??
jjq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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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還是顧門口

文章由 阿銘 » 2012 4月 03 (週二) 6:04 am

編制內的一堆公務人員及顧問﹝各類顧問﹞,不是很優秀嗎?怎們事前都沒有想到事情的嚴重性來阻止或借媒體發聲﹝從都更前到打行政官司定讞二年多時間﹞,等事情發生再撇的一乾二淨,一切都是都是別人的錯?與我無干,馬後砲?
阿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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