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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攸關卅萬公務員權益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法將捲土重來,送立法院新會期審議,銓敘部預擬的修法版本,丙等訂為不得低於三%,公務員十年內拿三丙就得走人,為降低公務員反彈,銓敘部搭配各機關,實施團體績效評比辦法等配套措施,並印製說帖,且將從七月十日起舉辦廿場宣導說明會。
公務員協會反對設定比例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陳川青昨則對於修法方向表達堅決反對,直言設定丙等考績比例不叫改革,反將成為政務官整肅事務官「政治鬥爭最佳的工具」。他並強調,考績強制訂定一定比例,不符合民主社會思考,考績應該授權給首長或地方政府縣市長主管機關自己裁量。
考試院兩年前推動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法,上屆立法院初審時,將丙等比率由考試院版本的三%,修訂為一%至三%,並明訂十年內三次考列丙等者,應辦理資遣或退休,但仍有不少公務員反彈,最後未能三讀通過。
銓敘部次長吳聰成昨表示,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考試院這項修法擬重新提出,目前仍在研議階段,新版考績法預計八月底、九月初送進考試院會審查。
據了解,銓敘部目前預擬的修法版本,考績分為優、甲、乙、丙、丁,優等以五%為上限,甲等以上以六十五%為上限,丙等沒考績獎金且薪俸無法升級,丁等免職,丙等比率仍不得低於三%,十年內拿三丙就要走人。
不過,主管機關應視所屬各機關業務特性,辦理機關間的團體績效評比,甲等比率可依評比增減十%,丙等比率可增減三%,評比最好的機關,甲等以上比率可增為七十五%,丙等可為零,最差的機關甲等以上減為五十五%,丙等倍增為六%。
吳聰成強調,銓敘部這次的做法,重點在於徵詢,他希望外界不要只聚焦在丙等的比例問題上,銓敘部這次修法,也搭配各機關實施團體績效評比辦法等配套措施。
根據銓敘部的說帖,未來考績法修正,以工作績效為考核重點,平時考核項目為工作績效占七十%,工作態度占三十%。
陳川青則指出,銓敘部的修法草案明訂公務員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等多項違法行為,應考列丙等。如果公務員品德這麼壞,當然應該列丙等,但問題是,除了這些考列丙等的條件,條文還另外開了一道「強制三%丙等比率」的門。
依據這項強制三%丙等比率的規定,陳川青說,這將導致公務員事實上並未犯法,還是可能被打丙等考績,考試院動輒如此修法,將造成公務員的恐慌。
馬英九的德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