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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若稅務局函詢有關公共設施是否完竣的話,該由何單位認定?且判斷標準為何呢?謝謝!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5月 06 (週二) 12:56 pm
新鮮人 寫:請問若稅務局函詢有關公共設施是否完竣的話,該由何單位認定?且判斷標準為何呢?謝謝!
jasonh714 寫:新鮮人 寫:請問若稅務局函詢有關公共設施是否完竣的話,該由何單位認定?且判斷標準為何呢?謝謝!
請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
請查閱: 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 九、實地會勘審查小組在公告受理申請後,應與各鄉(鎮、市、區)公所聯繫協調,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核對申請書土地標示、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土地使用分區等欄位。(二)對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註明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用地...等,必須查明是否為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限制建築區,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建設(工務)單位先行審查。經建設(工務)單位認定為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及限制建築地區之土地,應由鄉(鎮、市、區)公所權責單位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辦理租約登記資料、農戶資料,審查是否屬於三七五承租耕地或自耕農地,並在申請書審查結果欄簽註。lawrencechen2004 寫:[請教Jason大大,是該公共設施承辦機關認定是否完竣? 還是要報到審計單位才算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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