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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妥善運用一年四五千億的公共工程預算,不是一項簡單的事情。
政府採購法實施後,以往收取工程回扣的事情已經減少。
但是工程採購常採用的「最低價決標」的方式,也讓政府及民間嚐到了產業無法進步的苦果。
諸多廠商甚至利用最低價決標的方式,培養出一系列施工品質低劣的運作方式。
除有人才劣幣逐良幣的情況,亦讓相關科系的畢業生一窩蜂的公部門跑。
機關工程承辦人受限於承攬廠商低價搶標苦果,在品質把關、盡速完工的矛盾壓力下,惶恐度日。
為了扭轉公共工程的惡劣環境。特地找工程會的因應對策 ─ 異質採購最低標
介紹給板上諸多公務界的先進參考。
簡單來說: 「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投標廠商後(排除不良廠商),在合格優良廠商內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把那些不良廠商直接排除在外,引導業界的經營心態改變。目前看起來是一條可行的發展方向。
▊緣起: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制定政府採購法,並於民國 87 年 5 月 27 日正式公告實施,採購法所規定之招標方式計有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三種,其決標原則分「訂於底價之最低標決標」、「未訂底價在預算內之最低標決標」、「最有利標決標」、「複數決標」等四種,其中最有利標決標方式,旨在避免因廠商惡性削價競爭,降低採購標的之品質,因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曾於民國 90 年間函示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如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 條所稱異質之採購,且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者,為免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損及工程品質,建議儘量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辦理最有利標產生之弊端:
自施行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以來,因部分採購案之評審委員專業不足、法令幾經修改及部分採購人員對相關法令不夠熟悉,種種因素造成諸多弊端,如評選委員收受不當利益、官商勾結等種種弊案時有所聞,為導正此不良風氣,時任行政院長之蘇貞昌先生於 95 年 3 月 22 日行政院院會中宣示,最有利標需有所變革,讓各機關能公平公正的找到最優良之廠商,採購應以「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工程會旋於 95 年 5 月 23 日頒訂「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頇知」,作為各機關辦理相關採購之依據。
▊異質採購之意涵: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規定,所謂異質採購,係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舉例來說,同樣一件工程,可能因為廠商的技術、經驗、品質等各項因素,而產生不同的預算金額,此即為採購案件的異質性。
▊何為異質採購最低標:
所謂異質採購最低標,係指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的一種採購方式,簡言之,異質採購最低標綜合最有利標決標與最低標決標之特性,可先行依機關需求評選出符合資格者,再由其中價格最低者得標,此為異質採購最低標與其他決標方式有所不同之處。
參考資料
■ http://lawweb.pcc.gov.tw/LawContentDeta ... 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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