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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公務年資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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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2 頁) • 1,2

驚!公務年資中斷!

文章由 jasonhochengchang » 2014 8月 12 (週二) 12: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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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公務年資中斷!
jasonhocheng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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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驚!公務年資中斷!

文章由 jasonhochengchang » 2014 8月 12 (週二) 12:58 am

有關退休年資採計及退撫基金繳付事宜,依銓敘部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載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 (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銓敘部民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華特二 字第 140139 號函、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特三字第 1440233 號書函、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特二字第 1495057 號書函、93 年 5 月 3 日部退二字第 0932333893 號令及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 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應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 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停止適用;至 於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 、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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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驚!公務年資中斷!

文章由 altiss2002 » 2014 8月 12 (週二) 10:26 am

jasonhochengchang 寫:有關退休年資採計及退撫基金繳付事宜,依銓敘部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載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 (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銓敘部民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華特二 字第 140139 號函、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特三字第 1440233 號書函、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特二字第 1495057 號書函、93 年 5 月 3 日部退二字第 0932333893 號令及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 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應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 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停止適用;至 於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 、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有原則必有例外

現職公務人員復應 103 年度起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者,如具該占缺受訓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依規定審定後,該段占缺訓練期間,應依規定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銓敘部103 年3月19 日部退一字第1033819125 號書函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同年月27 日公訓字第1030004067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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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驚!公務年資中斷!

文章由 紫煌 » 2014 8月 12 (週二) 10:50 am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同年月27 日公訓字第10300040671 號函
-------------------------------------------------------------------------------------
主旨:現職人員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者,如具該占缺受訓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依規定審定後,該段占缺訓練期間,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並得採計為公保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按銓敘部民國102年7月23日部退一字第1023743221號函及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自103年度之考試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無論占缺與否,其訓練期間均不得參加公保,且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本會爰配合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27條,並於103年1月13日修正發布。
二、次按訓練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二、⋯⋯(二)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本會為釐清現職人員復應103年度起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且具所占職缺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派代送審有案者,得否以現職公務人員身分參加公保、退撫基金及採計退休年資等疑義,案經函准銓敘部103年3月19日部退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釋復如主旨。
三、另現職人員復應自103年起改採未占缺訓練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各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援引參照訓練辦法第29條規定,明定渠等如具有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得改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其經派代送審後,渠等人員於該段占缺訓練期間亦得參加公保及退撫基金,並得採計為公保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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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現職人員怎麼考都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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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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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驚!公務年資中斷!

文章由 b516 » 2014 8月 12 (週二) 11:20 am

但是以後若改成不佔缺訓練…那現職公務員考上後一定要去受訓才能分發…年資就一定會中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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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驚!公務年資中斷!

文章由 altiss2002 » 2014 8月 12 (週二) 2:11 pm

b516 寫:但是以後若改成不佔缺訓練…那現職公務員考上後一定要去受訓才能分發…年資就一定會中斷了?


現階段國考土木部分除了檢察事務官(調查官未求證)是不佔缺訓練實習,受訓實習合格後再分發
其他國考都在放榜後就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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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驚!公務年資中斷!

文章由 紫煌 » 2014 8月 12 (週二) 4:34 pm

所以,若是大叔考上檢察事務官,我的10年年資就中斷了?

那我要考慮考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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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驚!公務年資中斷!

文章由 altiss2002 » 2014 8月 13 (週三) 8:52 am

紫煌 寫:所以,若是大叔考上檢察事務官,我的10年年資就中斷了?

那我要考慮考慮.............了


現職公務員,就我所知的考上檢察事務官受訓期間不能繳退撫基金跟公保,也就是將近一年時間無法計入公務人員年資,等受訓及格分發後的年資再併入10年的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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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驚!公務年資中斷!

文章由 impossible » 2014 10月 09 (週四) 8:28 pm

沒錯!司特和調特是不佔缺訓練,意即會中斷一年年資但會併入退休年資,這一年只有扣健保費吧!!!?
impos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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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驚!公務年資中斷!

文章由 qestion » 2014 10月 11 (週六) 2:57 pm

受訓期間還要自己繳國民年金保險 休留年資除非有假期不換錢 要不然也是中斷(第一年會發生沒休假可請 的窘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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