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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初入公部門,本單位有案要辦理變更,想請教各大大指導:
1.某一道路側溝進行改善(加蓋有格柵蓋)去銜接既有明溝約16m,當初地方不納入一起改善,方變清淤。但發包後執行本契約時,民眾及里長又反映一併改善,因此該既有明溝約16m屬契約外,是否可用本案標餘款20萬辦理變更,既有項目變更(數量增加),那請問大大協助提供變更程序如何較為完備?
2.上開既有明溝約16m屬契約外,是否有本契約「契約價金之給付」第(三)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之部分限制,如下: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時,其逾5%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3).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3.是否由會勘時,邀集民眾里長出席依會勘結論辦理變更,再請設計監造進行變更預算,最後作變更設計議定書,這樣程序是否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