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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變更問題

除了工程專業外,你必須要知道的規則。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子法及相關規定
◎ 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 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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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工程變更問題

文章由 yhc200495 » 2015 9月 15 (週二) 11: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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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初入公部門,本單位有案要辦理變更,想請教各大大指導:
1.某一道路側溝進行改善(加蓋有格柵蓋)去銜接既有明溝約16m,當初地方不納入一起改善,方變清淤。但發包後執行本契約時,民眾及里長又反映一併改善,因此該既有明溝約16m屬契約外,是否可用本案標餘款20萬辦理變更,既有項目變更(數量增加),那請問大大協助提供變更程序如何較為完備?
2.上開既有明溝約16m屬契約外,是否有本契約「契約價金之給付」第(三)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之部分限制,如下: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時,其逾5%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3).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3.是否由會勘時,邀集民眾里長出席依會勘結論辦理變更,再請設計監造進行變更預算,最後作變更設計議定書,這樣程序是否可以。
yhc200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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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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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工程變更問題

文章由 KOF2000 » 2015 9月 15 (週二) 12:11 pm

把你上面說的,全部寫進簽裡,會政風、會計,簽准後就開工啦,在網路上問,全部鄉民說ok也沒用,只要會計單位放個屁你就被退了,所以平時記得要跟會計打好關係,以上 ~~~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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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工程變更問題

文章由 gentle3 » 2015 9月 15 (週二) 9:33 pm

KOF2000 寫:把你上面說的,全部寫進簽裡,會政風、會計,簽准後就開工啦,在網路上問,全部鄉民說ok也沒用,只要會計單位放個屁你就被退了,所以平時記得要跟會計打好關係,以上 ~~~ (XD)


主管、財政、主計、政風、上級主管補助機關?are you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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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tl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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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工程變更問題

文章由 KOF2000 » 2015 9月 15 (週二) 9:46 pm

gentle3 寫:
KOF2000 寫:把你上面說的,全部寫進簽裡,會政風、會計,簽准後就開工啦,在網路上問,全部鄉民說ok也沒用,只要會計單位放個屁你就被退了,所以平時記得要跟會計打好關係,以上 ~~~ (XD)


主管、財政、主計、政風、上級主管補助機關?are you ok?


對歐...,所以,官小就是該死,公公婆婆一大堆,不是嗎 ?? 呵呵呵 ~~~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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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工程變更問題

文章由 sosan » 2015 9月 15 (週二) 11:30 pm

yhc200495 寫:小弟初入公部門,本單位有案要辦理變更,想請教各大大指導:
1.某一道路側溝進行改善(加蓋有格柵蓋)去銜接既有明溝約16m,當初地方不納入一起改善,方變清淤。但發包後執行本契約時,民眾及里長又反映一併改善,因此該既有明溝約16m屬契約外,是否可用本案標餘款20萬辦理變更,既有項目變更(數量增加),那請問大大協助提供變更程序如何較為完備?
2.上開既有明溝約16m屬契約外,是否有本契約「契約價金之給付」第(三)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之部分限制,如下: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時,其逾5%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3).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3.是否由會勘時,邀集民眾里長出席依會勘結論辦理變更,再請設計監造進行變更預算,最後作變更設計議定書,這樣程序是否可以。


請問,本案變更契約是否屬"新的採購"而作給原廠商呢?是否涉圖利或符採購法的限制性招標規定? (推眼鏡)
so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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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工程變更問題

文章由 paul0916636000 » 2016 3月 23 (週三) 9:48 pm

不知案件是否已解決,只要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即可辦理現制性招標給原承攬廠商,但不能於原契約之百分之五十。
依題意來看,好像不符「原契約範圍內」的規定。
paul09166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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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工程變更問題

文章由 rageterry » 2016 3月 28 (週一) 2:20 pm

依開版大大的題意..個人做法:
1.先召開工程會議..把那些現場有意見的人(單位)都找來開
2.依會議結論(決議)..簽辦動用標餘款(有簽過就辦,沒簽過就當作是另一個案子了)
3.標餘款簽准後,依採購法第22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即可辦理限制性招標給原承攬廠商並辦理議價
(若原廠商不想做,就另外重新招標當作另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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