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考資料
刊登機關資料
機關名稱:基隆市政府 機關代碼 3.76.57
機關地址: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一號
聯絡人:武顯圳 聯絡電話 (02) 24201122 分機1910
首次刊登公報之公告日:104/11/05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公告日:104/11/05
拒絕往來截止日:107/11/05
生效日:104/11/06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款次和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期間:4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期間:3年
異議或申訴結果 本案廠商因不服機關異議處理結果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起申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委員會104年9月25日第591委員會議審議判斷結果申訴駁回(訴1040278),維持機關依據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所為處分及異議處理結果。
附加說明 一、本案係因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廠商監造主任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因廠商監造主任,負責監造、聯繫工地協調及採樣檢驗等業務,其犯罪所為足生損害機關對於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之正確性,而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之情形,機關於104年4月23日基府工土貳字第1040019623號函通知廠商在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之情形,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三、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後,於限期內以104年5月11日異議書向機關提出異議。機關對異議處理結果於104年6月23日基府工土壹字第1040027910號函通知廠商,有關所陳異議理由,既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有罪,不得上訴,且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39號刑事判決確定,故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刊登之次日起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拒絕往來廠商資料
廠商代碼 14058565 廠商名稱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統一編號 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名稱
廠商地址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136號12樓
組織類型 非獨資 由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商業登記介接取得負責人資料是否成功 否,由刊登機關自行輸入
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負責人姓名 戴忠
標案案號 97CE07 標案名稱 東西向快速公路後續計畫-七堵上下匝道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工作
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TW) 電子郵件信箱 kl338@mail.klcg.gov.tw
更新資訊
更新原因 新增作業
更新人員 3.76.57-81 更新時間 104/11/04 09:19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