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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鋼構鏽了10個月 拖愈久代價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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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war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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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大巨蛋鋼構鏽了10個月 拖愈久代價愈高

文章由 joink » 2016 4月 22 (週五) 10: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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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會爛不是沒有原因....
jo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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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大巨蛋鋼構鏽了10個月 拖愈久代價愈高

文章由 joink » 2016 4月 22 (週五) 10:20 pm

連sc工程的問題...大家有沒有搞懂......一直亂搞....
jo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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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大巨蛋鋼構鏽了10個月 拖愈久代價愈高

文章由 jjq519 » 2016 4月 22 (週五) 11:00 pm

遠雄如果有心,早就把這些小缺點改掉申請復工了
我也不知到現在問題在哪
硬下去市府就可以以遠雄興建進度逾期超過契約規定解除契約
臺中市老胡不就是這樣和鄉林打官司最後贏了
只是會展中心變成秋紅谷
柯P,硬起來,學學老胡
人家可沒和鄉林合意解約
一毛錢都沒給,還把鄉林開挖賣土出去賺的錢要回來
履保金也沒收掉了




紫煌 寫:大巨蛋和核四最大的不同
一個是扁皇下令停建(我不玩了)
一個是柯P下令停工(都是你的錯,改好才准玩)

差一個字,法律上差很多
前者責任在政府,後者責任在廠商


【投書】呂欽文:從大巨蛋停工看北市府角色的混淆

2015/12/11
作者: 呂欽文

台北市政府在大巨蛋爭議事件中,不只一次強調,他們既是BOT採購案的「甲方」,同時也是執行建管法規的「機關」;言下之意,彷彿是說不管從哪一種角色,大巨蛋的事,台北市政府都管定了。

這樣的雙重角色,柯市府也許自認任重道遠責無旁貸,但如果我們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會不會讓人產生市府左手幫右手、裡應外合,BOT談不成就拿「建管」伺候,讓你「吃不完兜著走」的疑慮呢?

事實上,大巨蛋爭議鬧到最高點的時候,柯市府確實祭出了「勒令停工」這一招;表面上,遠雄好像被打趴了,但明眼人看在眼裡,知道背後大有文章。

此事如不被點明,恐對未來公權力的執行及「公」、「私」的公平合理關係有深遠的示範性影響,希借獨評一角略述一二。

如果柯市府勒令停工的原因無從質疑,一碼歸一碼,市府不用擔心市井傳言;但實際情況卻是:

一、建築法第58條確有「勒令停工」的7款條件--

1、妨礙都市計畫者
2、妨礙區域計畫者
3、危害公共安全者
4、妨礙公共交通者
5、妨礙公共衛生者
6、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7、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北市府所憑據的,主要是第6款(簡言之即「與核准圖說不符」)。

但了解實務的人都知道,幾乎沒有一個工地,在施工過程中,是能與核准圖說完全相符的;有些是因為權宜之計暫行施作(譬如臨時空出樓板供上下吊運),有些是因為配合現場,作局部調整(譬如增減樓梯級數)。但這些不符的部分都得面臨一個風險:如果使用執照勘驗前沒恢復或沒及時核准,就得接受使照不准甚至拆除重作的命運。

然而,因為「圖說不符」的定義太模糊,解釋空間太大,同法第70條有這麼一條「權宜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不相符者,…..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換言之,施工中的工程如有與圖說不符之處是被允許的,是有修改的機會的。如是觀之,第58條第6款的適用時機是要非常小心;其適用時機判斷的標準應該與其他勒令停工的條款同一層級,也就是要到第1至5款提到的「妨礙都市計畫」、「妨礙區域計畫」、「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妨礙公共衛生」者。如果輕易動用第58條,那是對業者權益的重大威脅。

也就是因為第58條的適用時機太具爭議,筆者執業近30年還沒聽過那個工程因與核准圖說不符而半路被勒令停工的;詢問幾位資深同業也都得到類似的答案。

回到大巨蛋本身,北市府所開列的81處不符之處,看不出那一項有立即發生公共安全(倒塌等)的可能,也看不出有妨礙任何上位計畫的情狀。如果工地內部有不符情形,遠雄最終拿不到使用執照,或拆除重建便是,何需市府干動大刀下令停工。

根據最新的資訊是,那81不符之處,已大部分被核定通過;至於「性能式」法規部分,如果遠雄貿然施工,那是他的風險問題,無需市府為他著急。

總而言之,北市府動用勒令停工的大刀是有爭議的。這個尚方寶劍握在北市府自己手裡,又口口聲聲強調市府的雙重角色的特殊性,不免讓人膽戰心驚。

我們專業界所關心的,不是遠雄的利益,而是公權力使用的不良示範。

另外,大家都很關心停工下去,許多已完成的構架逐漸腐蝕、蛋體重量不足長期處在浮力過大等等,都是長期停工會造成的潛在傷害,那是公共利益甚至公共安全的課題。

奉勸北市府莫以公共安全為名,最終反造成了公共安全的問題!

(作者為建築師)
jjq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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