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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最近在鄉公所審計畫書~~(小弟沒上過品管班)
在過去監造單位會將施工計畫書和監造計畫書一併送達
因此在過去小弟一直認為監造計畫書是監造單位依照施工計畫書所訂定出來的
也就是當監造單位審完施工計畫書後根據施工計畫書所訂定出來的
然後監造單位把監造計畫書送審並附上施工計畫書供參(以上是小弟一直以來所認定的流程)
可是最近有一個案子~剛簽約完監造單位便把監造計畫書送審
跟她要施工計畫書卻說施工單位還沒送
問她們如果施工計畫書跟監造計畫書內容(工法)不一樣的話怎麼辦
卻跟我一直強調之前都這樣做的~她們的程序才對~她們很有經驗啦等等的
小弟想請問的就是到底是哪種才對~還有如果兩個計畫書不一致的話~會有神麼影響?
單位承辦員有責任要負嗎?
還有如果版上前輩遇到這種一再強調自己很有經驗的設計監造單位都怎麼處理~
謝謝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