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無 |
職稱 | 臨時人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97-花蓮縣 |
有效期間 | 2020-04-24~2020-05-04 |
資格條件 | (一) 中華民國國民(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年滿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歷。 (二) 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者尤佳。 (三) 具行政文書工作經驗尤佳。 (四) 男女不拘,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者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五) 品操良好,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所列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者。 |
工作項目 | (一) 協助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業務之機關事務性工作,如協助製作傳繳通知、簡易函稿或執行命令、繕打執行憑證…等)。 (二) 對民眾來電或到場洽詢事項,協助做簡易或原則性初步答復。 (三)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必要時,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調整工作項目) (四) 待遇月薪新臺幣25,100元(內含臨時人員依法應自行負擔之勞、健保等費用)。 (五) 進用期間:109年6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或職務出缺延長期間。 |
工作地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97065 花蓮市府前路612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報名手續及檢附證件:電子檔請至本分署網站電子公布欄 (http://www.hly.moj.gov.tw/)下載(一)填寫履歷表,並貼妥2吋半身光面照 片。(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自公告日起至109年5月4日前以掛號方式郵寄或親送方式至「花蓮市府前路612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秘書室」收,並請於信封封面註明「參加臨時人員(職務代理人)甄選」(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三) 資格條件經書面審查合格者,通知參加面談甄選,甄選錄取人員,依程序辦理移撥手續,錄取人員依本分署通知到職任用;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退件。 本分署秘書室聯絡電話:(03)8348516分機201,聯絡人:詹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