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無 |
職稱 | 臨時人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2名(另擇優備取2名)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88-澎湖縣 |
有效期間 | 2019-12-13~2019-12-20 |
資格條件 | 1、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資格)。 2、不得為外籍勞工及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4、具國稅機關工作經驗者,優予考量。 |
工作項目 | 1、協助受理貨物稅臨櫃申請收件、通知補件整理、審查前置作業及事後資料整理等非屬行使公權力之一般行政工作:僱用期間自109年1月2日至12月31日,僱用人數1人(另擇優備取1名)。 2、協助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作業之課稅資料整理、蒐集、登錄等工作:僱用期間自109年1月2日至2月29日,僱用人數1人(另擇優備取1名)。 3、月支報酬:24709元。 |
工作地址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澎湖縣馬公市新店路261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應徵者請於信封袋註明「參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定期契約臨時人員甄選」,並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最高學歷證件影本」、「曾任稅務機關經歷證件影本(無者免附)」等資料,於108年12月20日前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或逕送本分局人事室(澎湖縣馬公市新店路261號2樓),電話:(06)9262340分機610蔡先生(資格不符者不另行通知,又為提倡節能減碳政策,未獲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註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註2: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