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徵求 約僱人員~2019-12-16

徵才機關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官職等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名額 正取1名,備取2名(備取名額不得逾職缺數2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3個月)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19-12-09~2019-12-16
資格條件 (一)本職務係本院自行遴用之人員,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相關權利義務於契約書約定。
(二)待遇:薪點280點(月薪34,916元)。
(三)定期契約進用期間及說明:
1.代理期間為錄取通知報到至10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1日。
2.本職缺非正式公務人員,並得視甄試成績冊列擇優候用數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算。
3.本職缺為職務代理,當代理原因消滅時,即停止代理,代理人不得異議。
(四)報名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情形。
2.學經歷: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1年以上工作經驗尤佳。
3.其它要求:具身心障礙手冊者尤佳。
4.本院現職人員如欲報名本職缺者,需經現職單位主管於報名表中「現職服務單位」欄位處核章。。
(五)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8年12月16日止,以郵戳為憑,請自行預留郵寄時間,逾時不予受理。
(六)報名網址:請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人才招募」專區「事求人」系統(http://website.tpech.gov.tw/job/)徵才公告完成線上報名(請務必自行確認報名成功,否則一律視同未報名)。
(七)報名方式:
1.採線上報名及繳交報名表件(含下載之報名表、身分證、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明、工作經歷服務證明、專業證照等影本資料,請詳閱備註欄應繳證件說明)方式辦理。
2.報名表件需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至「(10851)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人事室二股收」,始完成報名程序,信封請註明應徵科室及職稱。
3.如未依規定期限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八)資格初審合格及甄試訊息公告日期:108年12月31日前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人才招募」專區「事求人」系統(http://website.tpech.gov.tw/job/)初審公告查詢,不另行通知,請務必主動查詢,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九)甄試方式:面試50%、專案報告50%,總分70分以上為錄取標準。
專案報告題目:對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的認識及政風人員應具備之知能與期許(A4紙張横式書寫,不限字數及格式,手寫或電腦列印皆可,請連同報名表件一同寄送)。
(十)甄試時間及地點:於初審合格名單公告載明。
工作項目 1.公務機密維護措施之執行
2.廉政預防措施之推動及執行
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解釋及推動
4.廉政與誠信教育宣導策劃及執行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本部萬華辦公室(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9樓)※本院為無菸無檳職場。
聯絡E-Mail A5003@tpech.gov.tw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人事室余小姐:聯絡電話02-25553000轉2320,傳真電話02-23028407,請於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來電。
(一)應繳證件(請以A4紙張格式影印):
1.請列印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人才招募」專區「事求人」系統(http://website.tpech.gov.tw/job/)甄試報名表並黏貼2吋照片1張。
2.身分證正反面(出生地為大陸地區者,應檢附戶籍謄本)。
3.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國外經歷證明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學歷者,需檢附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文件。持本國學歷結業證明者,須另附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資格證明書。
4.工作經歷證明文件:採認各機關(構)、公司或學校開立之「在職證明」、「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記載任職起訖期間、單位、職稱或工作內容等資料,足資證明報名條件規定之年資及工作內容,不得僅出示勞保投保或執業登記相關資料。
(二)注意事項:
1.報名所繳資料恕不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2.資料逾期、遺漏、提供不實或偽造變造者,視為資格不合格;所填資料或繳交證明文件於錄取後發現係屬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者,撤銷錄取資格。
3.倘為軍公教退休人員者,請於經歷欄敘明「退休機關及日期」;另公務機構退休人員,請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規定自行衡酌權益事宜。
4.錄取人員應於本院通知期限內完成報到,倘逾期未完成報到程序者,視為自願放棄錄取資格,不再進用,由本院通知次一順位錄取人員依序遞補。
5.本院現職人員如欲報名本職缺者,需經現職單位主管於報名表中「現職服務單位」欄位處核章。
6.錄取後發現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本院應予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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