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 官職等 | 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 | 
| 職稱 | 專門委員 | 
| 職系 | 司法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 名額 | 1 | 
| 性別 | 一般人員 |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 有效期間 | 2016-12-13~2016-12-19 | 
| 資格條件 | (一)具大學(含)以上學歷畢業。 (二)經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含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司法行政職系任用資格(須檢附可調任之證明)且無限制調任之公務人員。 (三)具中央部會科長(含)以上職務經歷6年以上。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 工作項目 | 綜理本署文書、研考及總務工作等。 |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51號7樓。 | 
| 聯絡E-Mail |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意者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含照片、自傳並親自簽名)、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最近1筆銓敘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及獎懲令(無者免附)等相關證件影本,男性請備退伍令影本(或免服兵役證明),並請依上開順序以A4紙張雙面影印(勿以訂書針裝訂,宜使用長尾夾),俾憑依公務人員陞遷相關法規辦理;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二)請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機關、職務、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並於105年12月19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逕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人事室(11485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51號6樓)。 (三)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資格符合人員擇其適合業務需要者,通知面試或業務測驗,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本職缺得視成績增列候補名額2-3名,以依序遞補本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五)如有其他報名或業務相關疑問,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電話:(02)2633-6650轉274陳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