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
職稱 | 科員 |
職系 | 法制職系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6-12-27~2017-01-03 |
資格條件 | (一)學歷:大學法律系所以上畢業之人員。 (二)考試及格類科: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6職等以上,並具備法制職系任用資格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 (四)「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族」得優先考量。 (五)從事訴願、法制工作或具答辯經驗1年以上人員優先考量。 |
工作項目 | 承辦訴願及裁決案件、辦理訴願及裁決行政、其他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3樓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符合上述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於截止日前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簡歷冊(請至本署全球資訊網首頁www.epa.gov.tw「最新消息」下載)、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5年考績及最近1次銓審等相關資料影本,於106年1月3日前寄至臺北市中華路1段83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訴願會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並請註明應徵科員職務及日夜聯絡電話,逾期或證件不齊全,不予受理;另簡歷冊併請e-mail至kuanhsun.wang@epa.gov.tw,主旨請註明應徵職務職稱及應徵人員姓名。 (二)初審合格者本署擇優通知甄試,不合格者不另行通知,所送資料恕不退還。 (三)甄選錄取者由本署通知當事人辦理進用。本職缺錄取正取1人、候補2人,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候補資格。 (四)聯絡人:訴願會王先生 聯絡電話:02-23117722分機29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