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南市政府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職稱 | 消費者保護官 |
職系 | 消費者保護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正取1名;備取2名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72-臺南市 |
有效期間 | 2015-04-30~2015-05-12 |
資格條件 |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無限制調任之人員: 1、經消費者保護官考試及格,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2、具有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任用資格,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3、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用資格。 4、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曾在各級行政機關從事消費者保護或法制工作三年以上之現任薦任或簡任公務人員,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5、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或副教授三年或助理教授四年或講師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二、具消費者保護職系調任資格。 三、未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7條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及第28條各款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 四、經簡任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 |
工作項目 | 一、處理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3項規定之消費爭議申訴事項。 二、依法擔任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或主席,處理消費爭議調解事項。 三、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之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不作為訴訟,依法行使同意權。 四、針對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行為,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及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規規定之職權。 |
工作地址 | 臺南市 |
聯絡E-Mail | che1278@mail.tainan.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必備資料: 一、採通訊報名:意者請檢附(一)簡歷表(請至本府網站「求職徵才」「市府徵才公告」處下載 http://personnel.tainan.gov.tw/listRecruit.aspx?nsub=k0A410)(二)最高學歷證書(三)考試及格證書(四)最近一次派令及銓審函(五)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等相關資料影本,於104年5月12日前逕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或送達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6號(人事處)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臺南市政府簡任消費者保護官」字樣及白天聯絡電話。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退件及函復,另面試後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