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徵求 約僱訓練員~2016-08-06

徵才機關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官職等
職稱 約僱訓練員
職系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1
性別 約僱人員
工作地點 82-高雄市
有效期間 2016-07-28~2016-08-06
資格條件 (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受職業訓練師資訓練滿一年,並取得與應僱職類(整體造型職類,含美容、美髮職類)相同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2.專科學校畢業,曾擔任與應僱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二年, 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3.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受職業訓練師資訓練滿一年,曾擔任與應僱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僱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4.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擔任與應僱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四年,並取得與應僱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5.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並取得與應僱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6.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與應僱職類相關之學系畢業,該應僱職類尚未辦理乙級以上技能檢定,應具曾擔任與應僱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二年者。
7.持有與應僱職類相關之職業學校以上合格教師登記證書者。
(二)應試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具雙重國籍者,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准予辦理報到進用;如於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有異議。
(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報考:
1.因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3.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5.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
7.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8.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9.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10.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11.因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
工作項目 (一)負責訓練計畫之擬定。
(二)教材之編訂。
(三)專業(整體造型職類)課程之講授。
(四)學生實習操作之指導、實習廠商之開發。
(五)實習教材及機械工具之管理。
(六)訓練效果之指導考核與研究改進。
(七)學生生活指導。
(八)職業訓練諮詢業務。
(九)其他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本中心大寮職訓場域(831高雄市大寮區捷西路300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請於105年8月6日前以郵戳為憑(請以掛號交寄),將公務人員履歷表(請逕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服務園地-求才訊息下載公務人員履歷表空白表格,電子信箱必填、附二吋照片、自傳不可空白且須經本人簽章)、技術士證影本、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工作經驗證明文件(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無書面資料者,視同無工作年資)等資料,逕寄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人事室李先生 收(地址: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117號1樓;聯絡電話:07-7330823轉665),請於信封註明「應徴約僱訓練員(整體造型職類)及聯絡電話」。其他未盡事宜,以本中心公告為主。
(二)書面審查符合面試甄審人員將公告甄審時間及地點於本局網頁及本中心網頁,不另以紙本通知。經甄選人員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市府核准始行生效。本次甄選,本中心得增列備取人員1名列冊候用,期間為3個月。
(三)僱用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如錄取人員僱用資格報經上級機關審核未通過,即予解僱。當年考核合格且次年僱用計畫奉准,則予以續僱)
(四)薪資標準:33,908元。褔利:本職務係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享勞保、健保及依據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提撥離職儲金。差假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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