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徵求 股長~2015-11-05

徵才機關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薦任第8職等
職稱 股長
職系 衛生行政職系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1
性別 一般人員
工作地點 23-新北市
有效期間 2015-10-29~2015-11-05
資格條件 1.大學以上畢業,經銓審合格實授薦任第7職等且具衛生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人員。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未受公懲會懲戒處分或行政處分者。
3.具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並熟諳電腦操作。
4.積極、學習能力強、操守清廉無不良嗜好,並能配合加班者,優先考量。
工作項目 心理衛生及長期照顧相關業務。
工作地址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有意者請備齊下列資料,於104年 11 月 5 日前以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人事室吳小姐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者以放棄論)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及長期照顧科衛生行政職系股長】職務及白天聯絡電話。
資格審查:1.公務人員履歷表(請詳實檢附歷年獎懲資料,倘獲本局錄取後始發現有遺漏處分紀錄(懲令)之情事,則列入當年年終考核參考)
2.現(任)職派令、現(任)職銓敘部審定函
3.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
4.考試及格證書
5.最高學歷證件
6.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說明:1、以上資料除履歷表及在職(服務)證明外均為影本,請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裝訂俾利審查,資料若提供不實或遺漏,概由當事人負責。另在原單位尚有服務義務或原單位不同意他調者,請勿報名。
2、若以國外學歷應徵,請繳交:
(1)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原本請影印後附繳)。
(2)護照影本(請附繳載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貼附相片之影本)。
(3)有關就學期間之入出境資料(請先劃記,俾利加速審
查作業)。
甄選方式:筆試(50%)及面試(50%)。筆試科目:公共衛生學(含心理衛生及精神衛生實務)。
錄取通知及相關作業:合於初審條件者擇優另行通知筆試及面試,並於本局網站-本局徵才公告(http://www.health.ntpc.gov.tw),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另未獲通知甄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備註:1.本項甄選擬補實之職缺,均由本局就應徵人員筆試及面試結果擇優遴補,並依公務人員任免遷調有關規定辦理商調及任用手續,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局得予從缺。
2.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本次公開甄選因職缺有限,未能立即遴用者,得依甄選名次擇優增列候補2員,列冊候用,期間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俟有出缺外補得另行通知派補,惟以遞補與公開甄選之職務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聯絡人:吳小姐,聯絡電話:02-22577155分機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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