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
職稱 | 技佐 |
職系 | 獸醫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33-桃園市 |
有效期間 | 2025-03-20~2025-04-07 |
資格條件 | (一)大學獸醫科系畢業領有獸醫師證書,具獸醫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有案之人員,或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獸醫職系相關類科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執業證書者,並於領有執照後,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二)無考試限制調任情事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須配合假日輪值或臨時加班事項,具基本電腦軟體操作、文書處理能力。 (五)具動物保護及動物防疫實際工作經驗尤佳。 |
工作項目 | 辦理動物防疫、保護、稽查、收容、藥品管理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相關業務。 |
工作地址 | 本處(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及所屬單位(南昌園區、新屋園區)。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意者請於本案事求人機關徵才項目明細頁面下方「職缺相關附件」處,「下載本案簡章及報名表」,填妥後於114年4月7日前寄達或親送桃園市動物保護處。 【檢具資料】 1.報名表(含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2.自傳1份。(表末務必簽名切結) 3.簡歷表1份。 4.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國外學歷證書應另檢附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 5.專技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6.獸醫師證書影本。(請正反雙面皆影印) 7.獸醫師執業執照影本。(需載明執業時間) 8.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證明(曾服務於政府機關並請載明未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懲戒處分之紀錄)、執業經歷及實績等相關證明文件。 9.執業之主管機關所出具之最近3年(以本公告日期開始當日起算往前推3年1110408-1140407)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 10如現職(曾任)公務人員者請再附公務人員履歷表、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最近1次派令影本、最近1次銓敍審定函影本與其他相關資料影本(其他專長與經歷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則免附】)。 【報名注意事項】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且有意應徵者,請將報名文件以影本A4依序燕尾夾夾妥,寄達或親送桃園市動物保護處(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信封右上方請註明應徵「應徵技佐職務(A650040)」及寄件人姓名、電話),未使用本處報名表、資料不齊、未親自簽名或逾期恕不受理報名。 【其他事項】 1本處就報名人員所附資料審查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本處將舉行面試;必要時舉行筆試或測驗,時間另行通知。 2.本職缺面試評分項目為4項(1.資績項目(30%):包含執業服務經歷及具有實績等。2.才識項目(30%):包含志趣、見解及學識等。3.談吐項目(20%):包含表達能力、反應能力及語言組織等。4.儀表項目(20%):包含禮貌、態度及舉止等。) 3.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 4.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資格審查合格者通知面試,依面試評分結果,擇優錄取正取1名,並得增列候補1至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如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本處得予從缺。 5.如有相關疑義,請洽本處人事室劉先生(聯絡電話:03-3326742分機604)或獸醫公衛課陳先生(聯絡電話:03-3326742分機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