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 官職等 | 無 |
| 職稱 | 採尿員(約用人員) |
| 職系 | 無 |
| 名額 | 1 |
| 性別 | 不拘 |
| 工作地點 | 63-雲林縣 |
| 有效期間 | 2025-11-21~2025-12-03 |
| 資格條件 | (一) 中華民國國民,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以教育部公告認定為準),不限科系,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二) 性別不拘,年滿 18 歲(含)以上,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役男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三) 熟悉word、excel 等電腦文書作業軟體者尤佳。 (四)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惟有關約用人員之國籍資格條件,應於符合國籍法第 20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下,由用人機關本權責審認定。 (五)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 11 點第 1 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六) 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2,451元(依法務部相關規定調整。另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部分保費)。 |
| 工作項目 | (一) 於檢察官、觀護人室督導下,依「採驗尿液實施辦法」、「地方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項及個案資料之電腦處理工作等。 (二) 採尿室相關業務。 (三) 其他觀護、司法保護業務輔佐事項。 |
| 工作地址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 38 號)及須配合訪查本署轄區內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 |
| 聯絡E-Mail | ulcp@mail.moj.gov.tw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意者請請逕於本署網站https://www.ulc.moj.gov.tw/(資訊公開/電子公佈欄)自行下載列印。 (二)請於114年12月3日前填妥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至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本署收發室,封面註明「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收」及「應徵約用人員(採尿員)」,郵寄者以送達本署收發室日期為憑(非以投寄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截止日如因颱風或其它突發事故臨時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機關次上班日 17 時整止)。 (三)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面試日期、地點及程序: 1、第一階段:本署就相關資料書面審查,初審符合資格者擇優參加面試,請自行上網查閱,本署不另書面或電話通知。 2、第二階段:請於面試當日攜帶身分證以供查驗。面試就應試人之言辭、才識、應變能力、專業知能與實務經驗等綜合評分。 (五)甄選結果依面試成績高低排序正、備取名單,甄選結果正、備取名單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電子公佈欄,備取期間至下次重新甄選公告日止。 錄取人員應於公告指定之日期、時間報到,因故未能按期報到者,以棄權論。僱用期間:自報到當日起開始僱用,試用期間為3個月,經考核通過則予以正式僱用,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錄取人員應繳交衛福部認可之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表為「勞工一般體格檢查表」)。 (六)其他未盡事宜,請隨時注意本署網站公告事項。 (七)如有報名方面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承辦人聯絡電話:05-6334991轉 760 劉子豪觀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