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智慧財產法院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官職等 | |
職稱 | 聘用技術審查官 |
職系 |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8-11-28~2018-12-28 |
資格條件 | (一)中華民國國民,公、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機械類科或相關研究所碩、博士畢業,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曾任專利或商標高級審查官、審查官,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2.曾任專利或商標助理審查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3.曾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約聘專利或商標審查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4.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所講師六年以上、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合計三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並具證明。 5.曾任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合計 六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並具證明。 6.具有國內外少見之特殊技術或科技研發專長且有證明。 7.經專利師考試及格,執行業務三年以上,申請發明專利件數達20件以上者。 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稱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內,考績(核)二年列 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並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 第四款所稱相關科、系、所、指電機、機械、電子、化學、物理、 資訊、醫藥、生物、土木、礦冶、食品或業務所需領域之科、系、所。 第六款所稱特殊技術或科技研發專長,指第三項所列領域內之技術或專長。 (二)未具雙重國籍,無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 (三)具專利舉發、訴願、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等實務經驗者尤佳。 |
工作項目 | 約聘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辦理下列業務: (一)案件之技術判斷。 (二)蒐集技術資料。 (三)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 (四)依法參與訴訟程序。 (五)其他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智慧財產法院(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3樓)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簡章及報名表已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公告(司法院網站徵人啟事ht tp:/ /www. judicial .gov. tw、本院網站 ht tp:/ / ipc.judicial .gov.tw/) (二)如有甄選報名等疑義,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院人事室,聯絡電話02-22726696分機222(劉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