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徵求 聘用住院醫師~2018-08-17

徵才機關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官職等
職稱 聘用住院醫師
職系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2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82-高雄市
有效期間 2018-08-13~2018-08-17
資格條件 一、預定錄取名額:正取2名,備取4名。
二、應徵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雙重國籍者不得報名)。
(二)國內外大學(含)以上醫學系或學士後醫學系畢業(持國外學歷報名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
(三)具醫師證書。
(四)需已完成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PGY)。
(五)具精神科教學醫院工作經驗或訓練至少十個月以上。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報名方式:
1.報名日期:107年8月13日至107年8月17日止。
2.面試日期:107年8月28日(星期二) 下午2時,第2會議室。
(除本院電話通知不符報名資格者,其餘人員請於是日下午1時45分逕行自至3樓人事室報到,不另行通知)
3.報名方式:掛號通訊報名(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本院人事室,逾期不受理。
4.郵寄地點:80276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 人事室收。
【請註明應徵107年度聘用住院醫師2名】
5.繳交資料:
(1) 一般條件:簡式公務人員履歷表(內含學經歷、社團經驗、精神科經驗、對精神科之期評等)。簡式公務人員履歷表係屬正式公文書,填表人務必依照規定親自據實填寫,字跡工整,須由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私章。若不敷填寫者,仍請使用一般公務人員履歷表。履歷表格式及填寫範例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服務園地」內「常用表格下載」項下查閱、下載。(2) 必要條件:身分證(正、反面)、 醫學系畢業證書影本、國家考試及格證書影本、醫師證書(正、反面)影本、一般醫學訓練(PGY)影本及服務證明(現職單位之服務證明應於報名日前3個月內開立)。(※可選擇項目:醫學有關之論文、專業證書、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精神科醫師訓練相關證明文件。)
【上述文件均請以A4紙張影印並書寫「與正本相符」蓋私章或簽名具結後裝訂成冊後寄至本院或親送至本院人事室,未附紙本證明文件不予採計分數,且一律不接受逾期補件;並請共附7冊;未附完整7冊者,得不予面試。】
工作項目 一、甄試方式:
(一)資格審查40%
1.學歷最高20%【大學或獨立學院10分、具碩士學位15分、具博士學位20分】
2.醫師年資最高5分
【每滿1年加1分;未滿6個月不計分,超過6個月以上不足1年,以1年計,採計至報名截止日止,最多5分】
3.自傳15%【自傳內容(含精神相關論文,依論文性質加分,最高可加至15分)】
(二)面試60%(專業素養25%、服務熱誠及態度15%、溝通表達能力15%、儀態及健康5%)。
(三)錄取人員需經本院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未符本院需求者,得予從缺,另辦甄試。
(四)若考試總分同分情形,依據資格審查成績擇優錄取。
二、僱用報酬: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支給376薪點。
三、錄取通知:錄取名單通過後,個別通知錄取人員。
(請務必於履歷表上填寫可聯絡之電話及地址)
工作地址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其他注意事項:
(一)報名問題請洽人事室黃科員(07)7513171轉2318;工作內容及職務問題請洽總醫師(07)7513171轉2343。
(二)若報考人員未符合應徵資格未於考試前發覺,事後再經審核未獲通過者,自動喪失資格,不得異議。
(三)本院為無菸(檳)醫院,全面實施禁菸(檳),請確實遵守禁菸(檳)等相關規定。
(四)報名學歷若為外國學歷者,請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連同學歷及驗證相關資料寄送,如未驗證,則視同資格不符。
(五)本案錄取人員須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定後始能生效。
(六)面試當日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課、上班,將於本院官方網站另行公告。
(七)本次公開甄試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若正取人員於就職後離職、未辦理報到手續或在職人員於候補期間離職或有相同職務出缺,經機關核准後,依序由備取人員遞補。
(八)增額錄取人員視同正額錄取人員,應於發文日起一個月內至本院辦理報到事宜。
(九)正取人員應於報到前完成體檢並檢具體檢報告單辦理報到,如無法於期限內檢具相關資料辦理報到,請事先至本院官方網站錄取公告下載自願放棄就職書傳真07-723-2631或郵寄至本院人事室,俾依序由備取人員辦理報到。
(十)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十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始得僱用為勞工。
(十二)經錄取若欲放棄錄取資格,請務必於預定報到日期3個月前通知本院人事室,以利後續甄補作業。

附錄: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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