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法務部調查局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 官職等 | 聘用 |
| 職稱 | 聘用技士 |
| 職系 | 無 |
| 名額 | 1 |
| 性別 | 不拘 |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 有效期間 | 2025-08-08~2025-08-13 |
| 資格條件 | 聘用技士1名(預估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國內外化學或生化相關領域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二)國內外化學或生化相關領域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三)具層析及質譜儀器操作經驗者尤佳。 |
| 工作項目 | (一)毒品及毒品代謝物檢驗工作。 (二)毒品及毒品代謝物檢驗技術研發工作。 (三)有關新興毒品尿液檢驗及臨時交辦等工作。 |
| 工作地址 | 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
| 聯絡E-Mail | kuk232@mjib.gov.tw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意者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及認證之中文譯本)、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歷任工作證明或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工作經驗、研究工作等)及履歷表(含自傳、學經歷及最近半年內2吋相片),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鑑識科學處聘用技士」及上班時間聯絡電話、下班後聯絡電話、通訊地址等,於114年8月13日17時前親送或寄達「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調查局人事室組編任免科」。 (二)請依前述規定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三)報名人員獲錄取者須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7條及第28條不得任用情事。 (四)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五)資格符合者另擇期面試或業務測驗,並視成績列候補名額1名,候補期間2個月。不符資格者請勿寄送,全部報名資料恕不退件,錄取名單將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mjib.gov.tw)為民服務就業資訊」公告,並以掛號信函通知,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六)本職缺聘用期間自114年9月1日(含)以後之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再由機關視工作表現情形決定是否續聘。 (七)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9112241轉2419林先生。如有工作項目等相關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9112241轉3710何科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