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徵求 觀護助理員(約用人員)~2025-12-03

徵才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官職等
職稱 觀護助理員(約用人員)
職系
名額 3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63-雲林縣
有效期間 2025-11-24~2025-12-03
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大學(專科)以上畢業,不限科系 (心理、輔導、社會、社工、教育、法律、犯罪防治等相關科系為佳),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二)性別不拘,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役男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三)熟悉word、excel 等電腦文書作業軟體者尤佳。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惟有關約用人員之國籍資格條件,應於符合國籍法第 20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下,由用人機關本權責審認定。
(五)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 11 點第 1 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六)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5,260元(依法務部相關規定調整。另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部分保費)。
工作項目 (一)專責辦理緩起訴(含戒癮治療)案件之個案聯繫、追蹤及監督其緩起訴命令(含戒癮治療)進度與狀況,並聯繫、溝通、協調及擔任戒癮治療醫院窗口等。
(二)協助再犯預防相關行政:建置個案資料、整理個案報告及卷宗資料,並進行個案追蹤、轉介程序,踐行違反規定法定告誡程序、再犯風險評估智慧輔助系統及案管系統等電腦資料處理、協助辦理再犯預防網絡聯繫會議。
(三)協助施用毒品個案採驗尿液事宜。
(四)協助辦理反毒、物質成癮防治宣導活動:法治宣導為毒品防制及酒駕防制工作重要一環,協助各地檢署辦理各類相關活動宣導。
(五)協助社會資源連結事宜:連結各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警局及轄區內各公私立團體等資源。
(六)其他觀護、司法保護業務輔佐事項。
工作地址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 38 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意者請請逕於本署網站https://www.ulc.moj.gov.tw/(資訊公開/電子公佈欄)自行下載列印。
(二)請於114年12月3日前填妥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至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本署收發室,封面註明「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收」及「應徵約用人員(觀護助理員)」,郵寄者以送達本署收發室日期為憑(非以投寄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截止日如因颱風或其它突發事故臨時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機關次上班日 17 時整止)。
(三)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面試日期、地點及程序:
1、第一階段:本署就相關資料書面審查,初審符合資格者擇優參加面試,請自行上網查閱,本署不另書面或電話通知。
2、第二階段:請於面試當日攜帶身分證以供查驗。面試就應試人之言辭、才識、應變能力、專業知能與實務經驗等綜合評分。
(五)甄選結果依面試成績高低排序正、備取名單,甄選結果正、備取名單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電子公佈欄,備取期間至下次重新甄選公告日止。 錄取人員應於公告指定之日期、時間報到,因故未能按期報到者,以棄權論。僱用期間:自報到當日起開始僱用,試用期間為3個月,經考核通過則予以正式僱用,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錄取人員應繳交衛福部認可之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表為「勞工一般體格檢查表」)。
(六)其他未盡事宜,請隨時注意本署網站公告事項。
(七)如有報名方面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承辦人聯絡電話:05-6334991轉 760 劉子豪觀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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