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
職稱 | 約用人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6-宜蘭縣 |
有效期間 | 2025-09-01~2025-09-08 |
資格條件 | 1.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品行端正,工作熱忱,刻苦耐勞,勤奮踏實,細心謹慎,責任感強,無不良嗜好,並注重職業倫理。 2. 符合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持有二等船長(含)以上資格執業證書者;或符合同規則第2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具三等船長(含)以上資格執業證書者,惟錄取後僅得以代理二等船長職務方式辦理,且代理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三年。 3. 符合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檢具報名截止日前 6 個月內有效之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4. 年齡未達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限制(即報名時未滿65歲)。 5. 具海上船舶艙面工作經驗。 |
工作項目 | 1. 接受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業務相關人員之指揮監督,擔任下列各項工作: (1)擔任宜蘭縣政府漁業巡護救難船宜安6號(以下簡稱宜安6號)之船長一職,主管船上一切事務,並指揮調度輪機長、船員、代理船長、代理輪機長,維護宜安6號完整運作。 (2)執行海難救助任務時應配合執行。任務經評估得於當日往返南方澳漁港者,應於接獲通報後2小時內整備出港;經評估往返南方澳漁港達1日以上者,應於接獲甲方通報後4小時內整備出港,惟後者情形在接獲通報時已逾二十時,得於翌日十二時前整備出港。 (3)未出港執行海難救助任務時,應於漁業巡護船、蘇澳港港區、南方澳漁港港區或蘇澳區漁會等處備勤;接獲通報執行海難救助任務時,依任務執行應於往返物資補給目的地、任務目的地及漁業巡護船上執勤。 (4)應配合辦理海難救助演練、不定期查核、其他臨時交辦及與上述工作相當之職務與工作。 (5)應業務需求配合參加各項訓練等。 |
工作地址 | 工作地址:漁業巡護船、蘇澳港港區或蘇澳區漁會,南方澳漁港為中心點向外海延伸200海浬半徑範圍內海域。 |
聯絡E-Mail | hyc773220@mail.e-land.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僱用期間:僱用期間自到職日起試用3個月,待試用期滿成績考核合格後,再簽約正式僱用。 工作報酬:每月薪資5萬7,448元(413薪點,依宜蘭縣政府約用人員薪點折合率每點 139.1 元計算),出海執勤時,依各機關船舶船(職)員海上職務日加給表規定日支出港津貼新臺幣800元為原則。 1. 請有意應徵者於114年09月08日前(以郵戳為憑),將報名資料以掛號方式寄送至「260004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一段755號,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人事管理員收」,並於信封封面註明:「應徵漁業巡護救難船宜安6號約用人員-船長」及應徵者白天聯絡電話。 2. 應檢附資料如下: (1) 履歷表(須貼妥近半年正面半身照片)。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 二等船長(含)以上執業證書影本;如以三等船長(含)以上資格報名者,應另行檢附三等船長(含)以上有效執業證書影本。 (5) 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限報名截止日前6個月內有效)。 (6) 海上船舶艙面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及船員服務手冊影本。。 (7) 其他專長或專業證照影本(如外語證明、職業技能等,無者免附)。 以上影本證件資料請採用A4規格依序裝訂整齊,證件不齊全或郵寄逾期者恕不受理報名,亦不另行通知或退件。 3. 本次甄選預定正取 1 名,備取 1 名。備取人員得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或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 6 個月,自甄選結果公告翌日起算,期滿未遞補者,資格自動失效。 4. 本甄選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並擇期另行辦理公開徵才。 5. 聯絡窗口: (1) 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海洋及養殖資源股吳先生。 (2) 聯絡電話:(03)925-2257#207。 |